电子合同签署实务分析

2021-08-24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文霞 浏览:744

  一、何为电子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之规定,电子合同即为《民法典》、《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的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二、电子合同排除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涉及人身关系和公用事务服务相关范畴。

  三、电子合同签署要点

  1.可靠的电子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及相关案例查询,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四项条件,同时,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控制和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若因管理不当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非由电子签名人本人操作的情况,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数据电文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之规定,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应当“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并且“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3.认证机构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提供电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

  四、律师观点

  使用电子合同方式签署合同的,在满足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要求下,所签署的合同并不会因为此种签署方式而面临合同无效的可能性,也即,采用此种签署方式的,该签署方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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