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0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2020-11-30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554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这一条是对“入赘”的表态。在旧观念中,入赘到女方家的男方往往受到歧视。《民法典》对这种旧观念表示否定。该态度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已经明确,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也维持了这一态度。现在又被《民法典》再一次确认。可见,我国立法在有意识的贯彻男女平等的观念。

  旧观念虽然是歧视入赘的男方,但是,本质上是对女性的歧视。歧视入赘其实是建立在一种对女性认知定式(stereotype)的基础上:女性等于弱者方,女方当然是“嫁”到男方,换言之,是弱者方依附到强者方,表现为从自己的父母家庭成员变成男方家庭成员。男方结婚后离开自己父母的家庭,加入女方家庭成员的现象,从旧观念看,就是弱者的行为。所以,旧观念才歧视(嘲笑)“入赘”。

  从该条文可见,无论中国还是美国【注1】,对女性的stereotype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以及对待人事物的态度。立法正在从制度上纠正这种陈旧观念,并且,我们应当透过第1050条的规定看到,陈旧观念中对男性入赘的歧视归根结底是对女性的歧视。更准确的说,是将女性模板化为旧观念所认为的样子,并在这种刻板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活动。这种认知定式严重的影响了女性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注释1:今年去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金斯伯格大法官为女性平权做的贡献之一就是致力于揭示和纠正男女不同待遇背后这种对女性认知的stereotype。参见王玟骄律师撰写的《Beacon of Justice——大法官金斯伯格对女性、性少数者意味着什么》。图源:网络

  另外,这一条款中的“约定”,往往不是以书面或口头“合同”的形式呈现,而是以一方将户口迁入对方的形式呈现。书面表现为户籍登记的变动。在权利方面,主要体现为因户口而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发生了因男方户口迁入女方处之后,当地拆迁,迁入的男方和婚后子女未取得土地补偿费而涉讼的案件【(2019)川0722民初4355号】。该案中,法院根据《婚姻法》第9条(与《民法典》第1050条内容相同)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认为原告应该享有与本组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分配权,享有与本组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参考文献:

  龙卫球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编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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