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9条【结婚登记】

2020-11-16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汪成林 浏览:8666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婚姻登记操作指南

  1.1 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注:上述机关是指内地居民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1.2 婚姻登记的材料

  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华侨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3 婚姻登记的程序

  1.3.1 申请

  到上述的婚姻登记机关、携带需要的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1.3.2 审查

  婚姻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1.3.3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自愿的;③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的情形

  2.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有的是符合结婚条件但因登记不便利等而没有登记。因此,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为无效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民法典》第1049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2.2 同居

  本部分所指的同居是不包括事实婚姻在内的同居方式,不属于“补办登记”的情形。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同居问题予以规定。但是民法典延续了原有做法,没有对同居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虽然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和开放,同居逐渐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所接受或者默许,但在整个社会中仍远未成共识,肯定同居制度容易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2)现阶段同居的情形、原因也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对同居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很难,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同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在大多数问题上各方面意见还很不统一,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的条件还很不成熟。

  3、新中国结婚证的变迁20世纪50年代

  20世纪60年代

  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90年代

  21世纪
 

  参考文献:

  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安徽共青团:《图说百年来结婚证的花样变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117730736863954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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