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先生的照片适合作为婚姻自由原则的配图。(图源:网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一、条文对比
《民法典》第1046条来自《婚姻法》第五条,内容完全一致,措辞进行的调整,表达更加严谨。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1046条将“必须”改为“应当”;“不许”改为“禁止”。这一调整是将法定义务和法定禁止的措辞改为更严谨且惯常使用的法律表达。
第1046条将“他方”改为“另一方”。《婚姻法》使用的“他方“,其文义上更倾向于第三方,而非“对方”。用“另一方”与“一方”对应,共同表示夫妻关系的双方,更加准确。
第1046条将“第三者”改为“组织或者个人”。“第三者”的表达容易让非法律人将其理解为“外遇”,与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大相径庭。调整后的表达避免了歧义。
二、条文点评
该条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方面——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的第四章“离婚”中表达。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且该罪属于自诉的范围。
大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婚姻家庭编的“结婚”一章规定了几种违背自由意志婚姻的撤销,包括:胁迫婚中受胁迫方的撤销权、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的撤销权、隐瞒重大疾病情形中的被隐瞒方的撤销权。然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拘束力,除了法院判决分配同居期间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外,《民法典》与《婚姻法》一样,未对过错方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者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周安平教授早在2001就提出:‘’缺乏责任的禁止性条款,除了宣言式的表征价值外,还有什么制约的显示意义?‘’《民法典》仍未回应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