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挑鼻子竖挑眼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2020-08-31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小梅 浏览:3814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一、相关条文整理

  第1045条是新规定,其条文内容与2019年《民法典》草案完全一致。

亲属 近亲属 家庭成员
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第1107条【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关于收养】规定。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 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3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 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663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994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 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111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 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1117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0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1224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第1042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43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50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79条【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部分条文的评析

  第1107条规定,孤儿生父母的亲属或朋友可以抚养孤儿,但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关于收养的规定。

  “可以”抚养的主体范围包含了“应当”抚养的主体范围,属矛盾。第1074条和1075条规定了,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属于亲属范围且属于第1045条定义的近亲属范围,包含在亲属范围之内。因此,第1107条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内有部分实则为义务,重叠的部分无法协调。

  另外,第1107条虽规定在”收养”一章中,但该条规定的抚养关系不适用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民法典》中无特别条款规制第1107条所规定的抚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第1074条和1075条规定的抚养义务人之外的亲属或生父母的朋友作为抚养人的情形,既不能适用近亲属的规定,也不能适用收养的规定,则只能适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交往的一般规定。这样无法满足在此类特殊抚养关系中规制双方行为、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要求。

  第1079条和1091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并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该规定与《婚姻法》一致,《婚姻法》共中有十处使用了“家庭成员”,但却未定义“家庭成员”,因此《民法典》第1045条补足了这一缺陷。

  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从本条的规定可见,虽然配偶互为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但是,夫妻各自的家庭成员范围并不一致,比如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是自己当然的家庭成员,但并不是对方当然的家庭成员。即使与对方父母共同居住,若无夫妻双方约定,也与对方父母不构成家庭成员关系,互相之间不适用与家庭成员相关的规定。

  然而,作为判决离婚事由(第1079条)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第1091条)之一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包括夫妻双方的家庭成员。首先,《民法典》增加了第1043条关于“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表明对家庭关系中道德的强调。虐待和遗弃行为严重违背家庭道德。第二,夫妻关系中,虐待己方的家庭成员与虐待对方的家庭成员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当,对夫妻感情的伤害程度相当,因此,在离婚问题上,不应当区分是哪方的家庭成员。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