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来的危害 ——《民法典》第1254条解读

2020-08-24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晓玉 浏览:5371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新条文占据了半壁江山。大量文章都整理对比了民法典编纂中的亮点,其中之一便是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条款-第1254条。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高空抛物掷物案中,如果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掷物”的可能,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够自证清白,受害者的损失,将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比如成都市锦江区做出的一份判决。2011年8月15日下午,27岁小伙陈涛骑车路过成都锦阳商厦,被楼上落下的茶杯砸伤头部,前后花了10多万元医治后遗症——创伤性癫痫。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花了近3年时间,把整栋大厦和隔壁大楼内可能扔杯子的商户全部找了出来,并将100多户商家一并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令124户商家分别补偿原告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这一判决就是根据之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但是一人肇事,全楼担责这样的判决,正当性备受争议。

  当侵害行为发生,责任人毫无疑义应当是实际侵权人,不过实践中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找到实际侵权人,最终这类案件的责任承担者有可能是直接侵权人(理想状态),有可能是受侵害人自己,也有可能是物业公司。受侵害人自行承担,身体和金钱的双重压力难以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如果不论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管理提醒义务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合理性。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连坐”承担方式。相较而言,这一种处理方式优势明显,首先,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其次,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不过缺点也显而易见,实际上只有一个侵权者实施了侵害行为,只因为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就牵连到多人,有损公平原则。同时,被起诉的住户较多,少则几十,多则数百,各个环节的程序推进都会比其他普通案件耗时更多,难度更大,诉讼成本以及司法成本将会明显增加,并且很多自觉无辜的被告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甚至采用各种方式逃避履行,裁判的社会效果将大打折扣。

  《民法典》第1254条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该条规定来看,

  首先,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其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内容,仍然是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内容,只是民法典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厘清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不正常利益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二,公权力介入,追求客观真实。

  侵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往往无力查明、证明实际侵权人,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有望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观真实。公安等机关只有在启用公权力仍无法查清高空抛物行为人时,才适用本条规定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这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能存在的不公平。

  最后,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时,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条文考虑了受害者的举证能力,却忽略了大部分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举证能力。《民法典》则在《侵权责任法》法的基础上,由公安等机关分担了查找直接侵权人的法定责任,进而才有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空间。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更关注受害者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均衡,减轻双方诉累。

  分析可见,《民法典》让高空抛物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公平合理,细化完善。我们期待,以《民法典》为契机,在应对”天上掉下来的危害”时,各方承担起应有之责,共同守护 头顶上的安全。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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