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感悟——关于律师的谈案

2019-10-2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岑方秋 浏览:788

  团队国庆聚餐,举杯小酌,谈天说地,有感而发,特成此文。限于识见和经验,文中如有令人不适处,还请见谅!

  
关于律师的谈案

  我所在的刑辩团队近日开展了一期面向所内所有律师的刑辩实务分享活动,主题为“刑辩律师如何接受委托”,涉及如何取信当事人,如何与当事人协商律师费的收取等谈案技术。这套技术好律师坏律师都可以用,区别在于前者始终虔信“靠专业和规范打动委托人”,后者“靠拍脑袋的结果承诺打动委托人”。

  对这一期活动我的总结如下:

  谈案阶段三件事:以专业立信誉、以规范取信任、以沟通强信心。

  一、以专业立信誉

  律师的职业生命在口碑,往小了说叫“信誉”,往大了说叫“专业品牌”,前者让律师维持小范围的口碑以安身立命,后者让律师走向更大更高端的服务市场,甚或参与社会的变革。

  口碑的基础在专业,以刑辩律师论,常提“有效辩护”。“有效辩护”又细分为“过程的有效”和“结果的有效”。“结果的有效”受限于司法环境和个案特殊性,难以概论,但“过程的有效”却是实打实能够做到的。要实现“过程的有效”,必依赖于专业。专业,既依赖用于专业分析判断的知识体系基础,也依赖临机应变和把握分寸的经验基础,惟法律领域之广博,要夯实基础非短日之功,仍需“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经年积累。

  概言之:信誉惟常,信誉求常,信誉能常。

  二、以规范取信任

  “以规范取信任”,这个总结一半出于这次活动,一半出于一件我跟进了四个月的刑事案件咨询。这是一单朋友介绍的套路贷案件,他们起先委托的律师拍胸脯说在管辖地关系硬,话语权重,能息事宁人取得良好效果。

  我在4月介入之初已明确提醒当事人,谨慎行事,不否认关系在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但这种案件不是阅完卷进而专业细致的分析,谁敢给出那么肯定判断?本案牵涉四个当事人,由一个律师团的四位律师分别接受委托独立为四名嫌疑人辩护。这种委托实践中其实很常见,只要接受委托的律师为自己那位当事人负责即可。不成想,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家属每每请求律师反馈案情和里面的人的情况时,该律师都让该家属去询问该律师团的负责人。这个案子从该律师团接受委托开始历经四个月,由于律师服务的不到位,当事人家属越来越绝望,里面的人灰心丧气再也无法相信任何人。几经周折,当事人还是在8月找到我寻求帮助。

  为什么找我?在这四个月,我其实从未向当事人体现出纯粹的专业素养。出于谨慎和对职业的虔敬,在我没有接受委托和参与会见的情况下,我没有对本案实体问题做任何回答,我也从未在当事人报告前手律师的辩护活动后对该律师的执业行为给予任何实质性的评价。不身此山中,难咏此山景。从头到尾,我只是告诉咨询者,对于不同时期的会见及其他辩护工作,我们团队会如何操作。8月,当事人找到我,说里面的人已经不信任任何人,一定要我去会见一趟,安稳里面人的心。

  回想整个过程,我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我只是以我们团队的常规做法回应当事人的关切,平实的描述一个规范的刑辩律师应该如何对待他的委托人,应该如何向委托人(当事人)反馈自己的专业工作。

  经过与这个案件类似的多次咨询,我意识到,当前这个刑辩市场,原来离完全的“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一定距离。那些虔守“规范执业”信条的“老实人”,未来是属于他们的。

  个人体会,不要让刑事辩护服务成为当事人眼里的“黑箱”,让服务“可视化”,及时周到地回应当事人的关切,功不唐捐!

  三、以沟通强信心

  专业的刑辩律师,在谈案阶段不会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这既有执业风险的考虑,也是出于专业判断的严谨。但一般当事人听不懂律师的专业分析,只看重结果。他们付出律师费的同时,不论是否明确表达,心中一定有对结果的强烈关切。如果案件本身不能产生好的结果,当事人很大可能会觉得“枉费心力”,甚至埋怨律师。但是,从律师的角度考虑,有空间不代表这个空间一定能被实现,而且理论上的空间到实际的结果也存在一个漫长的过程。

  刑事辩护本质上是一种纠错机制。刑事追诉活动存在一种惯性,案件初始的基调一旦定下,这基调在整个追诉活动中往往从一而终。刑事辩护的早期介入,仿佛是在这辆“追诉之车”开始加速前给它亮起红灯,或者稍微调整下方向盘,让这辆“追诉之车”在规范办案的道路上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如果案件从一开始就存在“追诉的错误”或者“错误的追诉”,早期介入,一般会有更大机会产生一定辩护纠错效果,还当事人清白或自由。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起初的错误会更加顽固难以纠正,而在此错误之上又会生出其他的“错误判断”。到了诉讼活动后期,刑辩律师纠错,动辄关涉公信力,相关人的责任追究,司法资源的沉没成本,此中纠错之难,难以尽书。(题外话:刑事辩护不到最后一刻都不得盖棺定论,辩护机会的出现除了专业的把握外,还有一定的偶然性,律师要抓住这种偶然性亦需时刻跟进案件的进程,关注案件的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即使我们在谈案时内心确信当前案件有很大的空间,也无法做出结果承诺。对于一些案件,我们内心清楚,该案是肯定需要律师介入辩护的,而且越早越好,这一定是有价值的。但当事人限于专业的欠缺和眼光的局限(急于看到结果),往往看不到辩护过程的价值。这时候要让当事人看到到辩护工作的价值,就要靠沟通。通过沟通,我们向他们展现辩护的全部工作,让他们看到机会的存在,看到影响经办人司法决策的可能。

  强化当事人的信心,是谈案阶段刑辩律师的核心工作,本质不在于变相承诺,而是让委托人意识到,虽然“世间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但为了家人,“明知其难为而亦要为之”!刑事犯罪的追诉,于嫌疑人而言像是患了严重的“社会病”,家人身体上若有疾尚且倾家荡产为之争取一线生机,何况于社会病呢?更何况,既然律师(对于负责任的律师而言)愿意接手这样一个案件,那一定是这个案件存在一定的空间,而且有希望实现的,这种情况下,放弃何其可惜!

  总结,上述三件事三位一体,彼此没有绝对界限,最终目的在于立信、取信和强信。

  末尾几句感触

  律师们很少向当事人谈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关系,我猜测是因为当事人普遍对律师有一种惧怕心理。普通人眼里有能耐的律师(甚至他们也希望自己的律师),往往是狡诈多计的,不如此不足以为当事人解决难题,而当事人又怕这种“狡诈多计”反报己身。抱着顾虑的当事人找到律师时,常常想要获得一种律师不会倒打一耙的确信,这时候律师需要顺水推舟“授人以柄”,为当事人讲解律师的执业规范和行业纪律,以此安抚当事人多疑的心。这个行业目前来看尚存在一定数量的不规范执业人员,要找到一个令人称心负责的律师,存在一定运气成分。

  当事人找靠谱的律师确实艰难,而律师要碰到一个让其称心如意的当事人,也不容易。行业内传言“当事人当时是人,事后不是人”(我相信任何行业都有类似情形)。法律行业尤有其特殊性,这个行业关系当事人的身家性命,中国人自古惧讼,一旦逼不得已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尤其是刑事程序),一定是竭尽所能为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与调整,这个过程中人性的高贵与卑劣好似孪生兄弟,常有展现,律师即使殚精竭虑为当事人计,也难免个别“有所苦衷”的当事人的坑陷。

  凭心而论,非亲非故,彼此何来毫无保留的信任呢?谈案阶段的信任,更像是一个容器,随着服务的深入,这容器里的信任或增或减,随案情而动,几无定数。信任是相互的。不管是对未来的委托人也好,还是我们律师自身,无非如履薄冰,且行且珍惜。

  注:作者虽蹉跎律行数年,但尚未正式领证执业,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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