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不应当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2018-07-19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菲菲 浏览:831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复杂案件。

  刚刚接触这个案子时,我本以为只是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立案很顺利,我们准备充分、庭审流畅,不出所料,一审胜诉。原告不服,因为诉讼成本很低,所以又提起上诉。这次我们却遭遇大逆转:二审法院以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而“罪魁祸首”就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裁终局条款。

  二审是书面审,法官比较自信,期间我们写了书面报告具体说明本案并非一裁终局并准备提交,法官拒绝接受书面说明,只是让我们在电话里面说,刚说了几句就被打断,之后便下了裁定发回重审。

  很难想象,一个法官连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心情都没有,而作出的裁判会是公正的。

  本案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最高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是依据前述司法规定,在裁决书中明确当事人享有民事起诉权,并且限定其民事起诉权时效为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法律规定,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第927号裁决书关于支付被告车辆补贴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

  因为,该裁决书裁决的支付被告车辆补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范畴,理由是: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以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而原被告之间存在的“私车公用车辆补贴”,并不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性质,是因为“私车公用车辆补贴”具有租赁费性质,不属于国家法定工资的组成范围。

  我国对法定工资的组成范围,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中有着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不属于工资的项目,该规定在第三章中也明确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基于此规定,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明确指出:“申请人(被告)要求另赔偿一个月的车辆补贴,因该用车补贴井非属于申请人的工资报酬范围,故该项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的确,法官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在进行案件审理时难免会陷入一种保护弱者的法外感情之中,容易先入为主,而一旦法官陷入这种感情之中,势必会很难保持中立的态度来审理案件,在这种非中立的态度下所作出的判决,必然缺乏公正性。而这样的判决也被称为“道德审判”,这样的审判与我们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相违背。因而是不可取的。“道德审判”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同一事实而言,不同法官的看法和对该案形成的情感不一样而导致其所作出判决也会大不相同,这样对法官以及法院来说很难树立司法的权威性,故而对于这种“道德审判”必须要严格禁止。杜绝这种“道德审判”,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保持价值中立,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以及法定程序来审理案件。唯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做出判决。

  法律保护弱者,没错,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当然法律制定应当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故在立法阶段立法者就应当偏向弱者以实现社会最大公平。但如果认为法律就只是保护弱者,而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向某一方,不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这显然是对法律保护弱者的错误认识和理解,这既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反而只会为实现所谓的公平而制造更多的不公平。并且,还会导致法律因不被适用而成为摆设。

  (原文刊载《诚谨和资讯》第四期,编者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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