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相关款项的支付与返还问题

2018-05-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889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相关款项的支付与返还问题

  【案件】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案情简介】

  莫志华(无相应资质)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东深公司”)签订《长富商贸广场工程合作协议》挂靠东深公司,以东深公司的名义与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富公司”)签订《长富广场工程初步协议》(“《初步协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莫志华支付了270万元履约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建材涨价造成工程造价提高,就该问题经调解,长富公司愿意承担其中480万元的费用。长富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款大于按照《初步协议》约定的工程造价。

  在诉讼中,莫志华主张《初步协议》无效,长富公司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工程款并返款履约保证金。长富公司反诉请求莫志华返还实际支付的多于按照《初步协议》计算标准的工程价款。

  【案件要点】

  1、工程款结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还是依据实际工程造价进行计算?

  最高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非常明确,虽然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条,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诉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长富公司已实际使用,根据《解释》第十三条,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诉争工程已物化,无法返还,应该折价补偿。折价补偿首选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只有在约定不明时,才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莫志华和东深公司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2.承包方是否应当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多于《初步协议》约定总造价的价款?

  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最高院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为长富公司支付的多于《初步协议》的价款属于其自愿支付,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该部分价款不应返还。

  3.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的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能返还的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对该问题意见一致,发包方应当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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