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2020-04-26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民事司法评论 浏览:746

  典型案例目录:

  1.黄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刺伤执法人员被判妨害公务罪案

  2.疫情期间审结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4.某银行成都分行与郑某、王某 金融借款纠纷疫情期间和解案

  5.依法解除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保全案

  6.“无接触”线上发放案款系列执行案

  案例一、黄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刺伤执法人员被判妨害公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10时许,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某中队队员唐某、陈某按照上级要求在市场外巡逻并劝说群众在疫情期间佩戴口罩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未佩戴口罩,遂上前劝说其佩戴口罩。黄某拒不听从劝说并动手打唐某,将其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击落,陈某继续告知黄某应佩戴口罩,黄某又击打陈某脸部,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剪刀刺向执法队员,唐某大腿及手臂多处被刺伤。经鉴定,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暴力殴打依法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黄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工作与公共安全和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每个公民都有配合义务,更不得以暴力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采取暴力手段妨害防疫防控工作,已经构成犯罪,严重威胁疫情防控秩序,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院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依法落实从严从快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稳定防疫工作秩序,教育社会大众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二、疫情期间审结孙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孙某在黑水县芦花镇竹格都村拉都组山上,通过安放铁丝和尼龙绳等方式猎套野生动物,先后五次猎捕野生动物共11只,并将捕获猎物就地剥皮肢解,运回家中存放。侦查机关在孙某家中查获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孙某当场对猎捕野生动物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偶蹄目麝科的林麝和马麝。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某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11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肢体42块予以没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促使社会各界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形成共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本案审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1只,法院依法制裁此种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三、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原告宋某租赁被告吴某房屋,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公寓,屋内热水由所在楼栋的酒店统一供应。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楼栋的酒店停止营业,导致宋某无热水使用,给其正常居住带来不便。因宋某已经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1日,其要求吴某减免房租,但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宋某向法院起诉,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2020年1月21日-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四川微法院”APP收到原告宋某立案申请后,当日即通过“和合智解”在线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减免原告一个月租金,并约定若截至2020年4月22日因疫情导致酒店仍未恢复营业供应热水,就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原告申请撤诉。

  三、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大批酒店停止营业,原告所租房屋因酒店停业导致热水供应中断,虽然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但并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房屋居住功能完全丧失、合同必须解除的程度,一旦酒店恢复营业租赁合同即可正常履行。法院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从衡平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诚信磋商、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撤诉方式解决纠纷,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疫情民商事纠纷时,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积极通过调解方式降低当事人诉讼消耗的解纷智慧和导向。

  案例四、某银行成都分行与郑某、王某金融借款纠纷疫情期间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某银行成都分行和被告郑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郑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郑某配偶王某签订了《配偶同意借款声明》。后因郑某未按约偿还后两期借款本息共3万余元,银行催收未果,诉请郑某、王某共同偿还欠款。郑某表示愿意归还银行欠款,但因疫情收入受影响,希望银行能适当减免罚息,给予还款宽展期。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要求郑某及其配偶尽力还款,另一方面希望银行考虑疫情对民生的影响,建议给予郑某更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还款罚息、期限等问题达成和解。银行提交撤诉申请,郑某表示尽快还清欠款。

  三、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着眼当事人实际困难,采用调解方式,积极化解民商事纠纷,展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在分析疫情防控给当事人特别是自然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激发社会责任感,促成矛盾有效化解,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五、依法解除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保全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II类、Ⅲ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与某家居用品公司共同出资修建厂房。2019年,因某家居用品公司因厂房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法院申请对厂房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家居用品公司对案涉厂房所享有30%共有份额。因疫情发生,某家居用品公司未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疫情期间,全国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需求量急剧上升,四川某公司被确定为成都市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但因厂房处于查封状态,无法通过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以扩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规模。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提示家居用品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厂房的查封,并在收到申请当日即裁定解除查封。该企业当前每天生产医用口罩约4万只,通过扩大生产,现日产医用口罩10万只,并将逐步增加医用防护服、医用手套的生产线。

  三、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法院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坚持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两手抓、两不误”。针对防疫物资紧缺的难题,法院对办理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提示合法权利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某家居用品公司积极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工作,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合力解决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的燃眉之急,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六、“无接触”线上发放案款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因受疫情影响,法院转变工作方式,将执行指挥中心作为开展执行工作的重心,通过网络查控、电话联系、微信视频等线上办案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7天内,先后通过线上执行完毕庞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梁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某与某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等13个案件,执行到位金额744万余元。

  二、案款发放过程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与13名申请人建立微信群,并同步进行视频连线,对网上申请和领取执行款的方法和步骤进行说明。13名申请人在家书写领条,将领条、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照片等电子资料发送至微信群。法院通过现场审批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办结案款发放,共计发放案款13笔744万余元。同时,法院召开了执行案款线上发放会,并通过微博现场直播。

  三、典型意义

  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拓展工作思路,实现工作模式从线下办案向线上办案的转变,通过微信等新型网络社交工具,推出“无接触”线上支付执行款,既防止人群聚集,又及时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实现了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不误。该系列执行案件不仅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案款在法院账户滞留的问题,也为今后线上支付执行案款积累了经验。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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