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司法发〔2019〕54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6-03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文件 作者:四川省司法厅 浏览:2553

  

       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四川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46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两个意见”及司法部“两个办法”,在我省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试点,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中的积极作用。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

  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川单位),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在川下属单位)。

  三、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及申请执业的程序

  (一)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1.公职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2.公司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3.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执业的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系下列情况的,向四川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a.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b.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川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

  c.中央企业在川的分公司、子公司;

  d.省属国有企业。

  (2)申请人所在单位系下列情况的,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

  a.各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b.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

  (3)申请人所在单位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党政机关在省内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或系实行集团公司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内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可以经本系统省级部门或集团同意,向四川省司法厅申请;也可以经本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申请。

  2.申请公职律师执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省直垂管系统的省级单位)出具的《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

  (5)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3.申请公司律师执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的声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集团)出具的《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函》。

  4.材料审查及证书发放

  (1)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核所有材料。审查证件时,应当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并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收取证件复印件,退还原件;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退还所有材料,暂不予办理。审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单位出具的函及相关证明时,应当核实单位名称、公章等与申请人所报材料是否相符。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实其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的有效性。

  (2)市(州)司法局受理申请并完成材料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及时上报司法厅。

  (3)司法厅对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完成材料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对市(州)司法局报送的材料,应当及时完成复审并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

  (4)司法厅作出批准执业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制证。证书制作完成后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并发放。

  5.申请人所在单位已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的,统一按上述程序申报。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注销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所在单

  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情形。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指派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案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前,应该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对其实行行业自律。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工作总结、考核意见情况报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同级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进行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情节轻微的,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律师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

  (八)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协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九)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相关档案,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从事对应的工作岗位,保障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其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十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十二)市(州)司法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律师协会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六、其他规定

  (十三)民营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探索试点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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