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真核实当事人诉讼请求,导致判超所请

2019-04-16 来源:四川高院民二庭 民事司法评论 作者: 浏览:919

  民二庭2017年第四季度改发分析

  【 第 7 期 】

  【编者按】为进一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厘清审理裁判尺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其2017年第四季度改判、发回案件中遴选出7个典型案例予以深入评析,近期“民事司法评论”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基本情况】

  【改发类型】改判

  【改发原因】未认真核实当事人诉讼请求,导致判超所请

  【一审情况】

  在一买卖合同纠纷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采购低压开关柜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设备,并运送至甲公司工地现场,由甲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后乙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甲公司差欠乙公司货款335.8 万元未支付。乙公司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货款335.8万元及逾期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支付货款335.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其中2518500元从2013年5月16日起计算,另839500元从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货款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遂改判甲公司支付货款335.8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评析】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审理范围,判决主文须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逐一回应,不应出现判超所请、判非所请或判缺所请的情形。本案属于典型的“漏判”。出现此种低级错误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撰写裁判文书过程中,承办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所致。

  我们认为,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核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是否保持一致,从而有效识别是否存在判超所请、判非所请或者判缺所请的情形,提高文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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