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引导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主文缺乏可执行性

2019-04-16 来源:四川高院民二庭 民事司法评论 作者: 浏览:934

  民二庭2017年第四季度改发分析

  【 第 6 期 】

  【编者按】为进一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厘清审理裁判尺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其2017年第四季度改判、发回案件中遴选出7个典型案例予以深入评析,近期“民事司法评论”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基本情况】

  【改发类型】改判

  【改发原因】未引导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主文缺乏可执行性

  【一审情况】

  在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乙公司出现包括未能支付任意一期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且逾期付款超过3天等违约情形的,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因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第五期至第十一期的租金,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欠付租金事实成立,乙公司应当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遂判决:乙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每期逾期租金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租金清偿之日止)。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的逾期租金违约金的逾期之日不明确,在查清每期租金的逾期之日后遂改判:乙公司从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租金清偿之日止。

  【案件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讼请求必须具体。然而,囿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欠缺清晰、准确表达其诉讼请求的能力,此时,需要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并通过庭审笔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下一步的审理和裁判奠定基础。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须根据其主文的内容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因此,判决主文的内容也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法院在作出具体裁判时,应当树立“审执一体”通盘考虑的意识,确保裁判主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减少程序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当事人讼累。

  通常情况下,给付之诉的判决才会涉及强制执行,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金钱给付判决。对于金钱给付类的判决主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明确具体损失的种类;二是明确具体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法。特别是对于随时间发生变化的损失(利息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还需要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涉及分期付款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就逾期付款部分提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应当查明每一期款项的具体金额、具体逾期时间节点和具体计算标准等核心要素,并分别逐一明确每一期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身并不明确,其笼统的提出请求乙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每一期款项的逾期时点,对此,一审法院并未引导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确定每一期款项逾期违约金的款项数额、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要素,反而机械的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和回应,笼统的判决乙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导致判决主文不明确,缺乏实质性内容,进而不具备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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