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国企撤裁案续集:港仲第二份裁决被芮安牟法官发回重新仲裁

2024-05-06 来源:转载自公众号 英国法那些事儿 作者: 浏览:537

  2024年3月8日,在AAB v. BBA等一案中【案号[2024] HKCFI 699】中,香港高等法院芮安牟法官驳回了AAB公司提出的撤销裁决申请,但是对于AAB公司所提出的第三个理由,即仲裁庭并未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法院采纳AAB公司的意见,在分析了可行的选择之后,综合考虑,将该裁决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

  案情简介

  3月5日,在驳回内地国企撤裁申请 陈美兰法官:仲裁诉讼已成为比拼金钱的游戏一文中,本号介绍了在CNG v.G等一案中【案号[2024] HKCFI 575】,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内地国企CNG撤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港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在该案中,港仲仲裁庭于2023年2月作出了第一份部分终局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一)。

  2023年6月,仲裁庭作出了第二份的部分终局裁决(以下简称裁决二),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认为AAB公司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案涉采矿项目,没有依照行业惯例,进行广泛的勘探。

  AAB公司同样对于裁决二不服,向香港法院提出撤裁申请。本案即是涉及裁决二的法院决定。本案中芮安牟法官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匿名简称,但是根据披露的案情,可以确定本案中的AAB公司即是此前案件中的内地国企CNG公司。

  AAB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撤裁理由,除了增加“违反正当程序”之外,其他两个理由与此前案件的理由几乎相同,即仲裁庭对裁决的相关问题没有充分说理以及仲裁庭没有处理双方之间的相关争议问题。

  法院意见

  一、裁决没有充分说理不是撤销裁决的理由 芮安牟法官同意陈美兰法官在Z v R [2021] HKCFI 2312一案中的意见,认为裁决没有充分说理不同于没有说理,只有没有充分说理这种情况才是对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虽然AAB公司的代理人援引了英国、新西兰和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芮安牟法官认为相关的判例并不适用于本案。

  在分析了AAB公司提出的若干点意见后,法院认为,AAB公司所提出的意见,实际上并非是对裁决没有说理提出异议,而是认为裁决二仅仅是敷衍处理AAB公司的意见,并未对AAB公司所提出的各个理由作出具体的回应,因此 AAB公司认为该“武断”(arbitrary)的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芮安牟法官指出,仲裁庭并无义务对当事方所提出的每一点意见予以回应。根据相关判例,只有完全没有说理的裁决(wholly unreasoned awards)才属于可以被撤销的“武断”裁决。而说理简练的裁决(awards with skeletal reasons)并不属于,而是反映了市场上仲裁员风格的多样性。有些仲裁员认为自己有义务对当事方所提出的每一点意见予以回应,而有些仲裁员则更有主见,认为仅仅需要对败诉方所提出的核心意见的要点进行回应即可。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指定何种仲裁员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但是如果由当事方自己选择的仲裁庭后续作出了粗线条的裁决或是在裁决中忽略败诉方所提出的有理有据的抗辩意见,此种结果本身并不是法院介入的正当理由。如果法院对仲裁庭的说理是否深入或充分进行干涉,将构成为裁决事实真相的违法审查。

  二、仲裁庭没有违反正当程序

  法院首先指出,当事方不能将潜在的程序异议偷偷隐藏起来,若无其事的继续参与仲裁之中,并在后续的裁决结果对其不利时才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没有就某一程序违规情况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异议或申请的后果通常是极为严重的,当事方将被视为构成弃权。

  芮安牟法官同意陈美兰法官的意见,认为AAB公司在证据听证过程中从未申请延期,此点严重影响了其所提出的仲裁庭压缩程序时间表的意见。因此,AAB公司应被视为已经放弃就程序时间表被过度压缩提出异议的权利。至于AAB公司所提出的仲裁庭允许BBA公司专家在仲裁过程中意见一百八十度大转弯(volte-face),法院同样指出,AAB公司从未申请延期听证或延期提交反驳证据,而是选择继续参与听证后的程序。

  专家必须对仲裁庭完全坦诚。如果他们在被交叉询问过程就某一问题的想法有变,他们有义务告知仲裁庭。专家改变想法并如实相告并无不当。有时,证人就事实或专家口头证据方面的变化是如此之出人意料,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会申请(1)延期回应这一情况的变化;或(2)以新证据过于迟延提交要求仲裁庭不予采纳。然而,本案中AAB公司并未提出任何的申请,在此种情形下,仅仅存在专家证据意见转变的情况本身并不属于对仲裁庭程序公正与否提出异议的理由。

  三、仲裁庭没有处理相关争议问题

  仲裁庭在本案中确定了待裁决的三个争议问题。第一个争议问题是对AAB公司计划、准备和实施广泛勘探义务的合理解释;第二个争议问题是AAB公司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就这两个问题仲裁庭在裁决中明确作出了决定。第三个争议问题是BBA公司的关联公司BBC公司所指定的董事是否批准了合资公司的任何或所有勘探计划和/或预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就AAB公司违反有关勘探义务,BBA公司是否被禁反言?芮安牟法官在总结了AAB公司和BBA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就这一争议问题的意见后,认为仲裁庭并未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摆在芮安牟法官面前有三个选择,一是将裁决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二是撤销这一部分裁决的内容;三是什么都不做,因为仲裁庭在裁决二中的说理可以视为已经默示地就这一争议问题作出决定。

  BBA公司认为,法院应采纳第一个选择,将裁决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而AAB公司则认为,法院应采纳第二个选择,将该整个裁决二全部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就第三个争议问题,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仲裁庭均未作出决定。因此,第三个选择并不符合本案。法院认同AAB公司关于第三个争议问题重要性的意见。但是认为,在此阶段将裁决二撤销是一种极端的做法。

  首先是AAB公司就这一争议问题的意见是否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尚无定论。其次,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仲裁庭存在下意识的偏见,从而使当事人对仲裁庭失去信任。再次,也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庭在裁决二中的意见会影响对第三个争议问题的处理。在排除了第二个和第三个选择之后,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情况,将裁决二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最适合的选择。据此,法院作出决定,中止撤销裁决程序三个月,将裁决二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

  简要评论

  本案中,与陈美兰法官在另案中全案驳回内地国企的撤裁申请不同,芮安牟法官在客观分析了仲裁庭所做的第二份部分裁决后,部分采纳了内地国企的意见,将案涉裁决发回重新仲裁,这对于内地国企而言也算是一个小小的胜利。但是相关争议问题在重新仲裁中的处理结果如何,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全文转载自公众号 英国法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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