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仲裁机构办理案件标的近万亿 金融类案件数量占比近40%

2023-07-19 来源:金融仲裁专委会据有关部门统计,2022 年,全国 277 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 475173 件,比 2021 年增加5 作者:金融仲裁专委会 浏览:866

  据有关部门统计,2022年,全国277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475173件,比2021年增加59284件,同比增长14.3%。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9860亿元,比2021年增加1267亿元,同比增长14.7%。

  2022年全国仲裁机构办理金融类案件178174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37.5%;保险类案件16389件,占3.45%;租赁类案件15743件,占3.31%。

  从各类案件的标的额来看,金融类案件标的额2657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26.95%;租赁类186亿元,占1.89%;保险类74亿元,占0.75%。

  从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类型来看,227家仲裁机构办理金融类案件,占机构总数的82%;251家仲裁机构办理租赁类案件,占机构总数的91%;173家仲裁机构办理股权转让类案件,占机构总数的62%。

  如何正确认识并发展好金融专业仲裁乃至行业仲裁,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全国仲裁机构设立金融仲裁院(中心)四十余家。各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中,广义金融争议仲裁的案件数量和标的占40%以上,个别仲裁机构金融案件标的占比高达80%以上。金融争议案件与建筑工程类案件成为中国仲裁事业腾飞的两翼。金融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促进了金融仲裁事业的发展,专业金融院或仲裁中心设立成为争议解决的一股清流。据我们与全国各仲裁机构逐一核实(个别机构无法联系,不含港澳台地区)统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各仲裁机构设立金融仲裁院(中心)为45家。专家审案、程序灵活、费用经济、一裁终局、信息保密和执行广泛等显著优势,为金融争议案件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便利的解决途径。金融仲裁对于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与历史意义。

  仲裁机构参公管理严重影响仲裁在金融业的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依赖“行政区划”诞生,但却未规定仲裁机构如何消亡。仲裁机构的“长命百岁”创造了全世界从未有过的仲裁“繁荣”。大部分仲裁机构的参公管理,束缚了仲裁机构应有的活力,抑制了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内在动力,遏制了仲裁机构深入发展的能力。仲裁机构公信力、行业公信力、仲裁员公信力不足,深刻影响了仲裁在商事领域的推广,尤其是在金融业的深入推广。全国现有277家仲裁机构,公信力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但是裁判不能偏离我们在法律上的基本预期,更不能走进虚假仲裁的旁门左道。对于公信力底下的少数仲裁机构也要实行优秀仲裁机构“接管”“并购”方式,打破仲裁机构画地为牢的限制,对公信力低下的仲裁机构进行必要的“出清”。《仲裁法》的修订必须解决仲裁机构的“生死”大问题。

  仲裁机构多数制定金融仲裁规则但特色明显不足。全国277多家仲裁机构,经初步统计设立金融仲裁院(中心)的有45家,约占整体仲裁机构数量的16.2%。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金融仲裁院(中心)仅有少数是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大多数为内设部门,甚至仅为内部挂牌机构,并未有效运行。值得欣慰的是,大部分设立金融仲裁院的仲裁机构,普遍制定了金融仲裁规则。经统计,专门制定了金融仲裁规则的有中国贸仲、天津仲裁委、上海仲裁委、武汉仲裁委、重庆仲裁委、广州仲裁委等34家仲裁机构,约占全国仲裁机构数量的13%。其中,沈阳仲裁委、佛山仲裁委等五家仲裁机构虽未设立金融仲裁院,但制定了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剖析各仲裁机构的金融仲裁规则,可以发现,多数仲裁规则仅是在程序上简化,在费用上略有优惠,金融争议的机构特色和专业特色并不突出。

  仲裁机构设立金融仲裁院(中心)并非必须。“仲裁的好坏在于仲裁员”,也在于优秀的仲裁规则制定、仲裁机构管理与服务。仲裁员的优中选优,仲裁规则的与时俱进,仲裁秘书的高度负责,仲裁机构的优秀管理,成就了金融仲裁数量和标的双升。是否设立金融仲裁院(中心)应当具体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以金融业发生金融争议案件数量和标的金额为客观标准,判断是否有成立金融仲裁院(中心)之必要,若仅跟风成立金融仲裁院(中心)在后续发展中也可能难以为继。金融仲裁院(中心)只是一面旗帜,需要扛旗的专业队伍,也需要插旗的机构高地。设立金融仲裁院(中心)应预先培育、组建较强的金融专业仲裁员队伍,确保金融仲裁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争议解决根本愿望是公平,别无他求。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与性质也决定了其不会参与虚假仲裁。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员,一定要确立自身战略定位方向。中小仲裁机构若不具备条件或者能力不足亦没有必要事事争先,尤其是在进行线上争议解决方面,在缺乏专家、缺乏技术支持情形下,可以考虑采取与优秀仲裁机构合作的模式,以协议方式商定受案、审理等费用分担问题。

  联合设立金融仲裁院(中心)是未来发展方向。依据《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各仲裁机构所设金融仲裁院(中心)部分有与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合作,至今尚无独立金融行业仲裁机构。2021年7月份,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首次对证券行业仲裁制度做出顶层设计。同年10月,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确立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同年11月份全国首个证券仲裁中心―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在深圳成立。该中心是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共建,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由国际仲裁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共建的证券仲裁平台,引起资本市场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仲裁法》正在修改,期待未来中国能够借鉴国际上行业协会主导设立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金融等行业仲裁,助力金融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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