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22-05-13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 作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 浏览:133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三、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司法工作需要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四、未列入《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诚信等级、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

  (一)涉及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涉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鉴定事项;

  (二)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事项;

  (三)本次鉴定属于同一鉴定事项使用同一标准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鉴定的;法院再审案件委托鉴定的,重新委托或者作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事项;

  (四)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部位构成伤残等级的;人身损害致三次以上住院治疗的鉴定事项;

  (五)除本机构鉴定人外,需要聘请三名以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事项;

  (六)除上述情形外,经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

  六、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人或当事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确认,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也应一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七、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出勘等相关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或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一致另行支付。

  八、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书面告知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并经委托人或当事人确认。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取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不予支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应全额予以退还;因司法鉴定机构和当事人或委托人双方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部分退还;因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十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恶意压价不正当竞争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六、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及所附《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5月5日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20项)






 

  (二)法医临床鉴定项目(14项)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项目 (19项)




  (四)法医物证鉴定项目(10项)



  (五)法医毒物鉴定项目(14项)





  (六)医疗损害鉴定项目(3项)

  二、物证类

  (七)文书物证鉴定项目(11项)



  (八)痕迹物证鉴定项目(8项)


  (九)微量物证鉴定项目(22项)




  三、声像资料

  (十)声像资料鉴定项目(27项)





  (十一)电子数据鉴定项目(19项)



  备注:

  1.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相关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以就诊地相应医疗服务标准执行,鉴定机构不代行收取费用。

  2. 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附表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3. 司法鉴定物证类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取诉讼标的额和鉴定标的额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每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具体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本附表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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