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召开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2-03-18 来源:四川高院 作者:四川高院 浏览:727

  3月17日,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二级高级法官张天智发布了《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情况(2019-2021)》(白皮书),四川高院民三庭庭长杨丽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四川省省委宣传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相关领导及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二级高级法官张天智
发布《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情况(2019-2021)》(白皮书)

  总体情况

  本次活动是四川高院首次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9-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504件,其中民事案件488件、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9件;审结439件,其中民事案件425件、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9件,结案率87.10%。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仿冒纠纷329件、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31件、商业诋毁纠纷16件、虚假宣传纠纷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19件。

  案件呈现主要特点

  1、涉案诉讼标的额普遍较高

  2019-2021年,四川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标的额50-100万元60件,100-500万元51件,500-1000万元7件,1000万元以上9件。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向某、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诉讼标的额高达2.7亿元。

  2、仿冒纠纷成为常见多发案件

  2019-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仿冒纠纷案件329件,占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67.42%。2019年、2020年、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仿冒纠纷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占比均超过六成,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成为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多发易发

  2019-2021年,四川法院共受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31件,占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26.84%。2019年、2020年、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占比均约三成,是仅次于仿冒纠纷案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

  4、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交织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具有多样性,不少原告在提起商标权、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还主张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目的在于更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

  5、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新型案件不断涌现

  涉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也有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他人域名、网页等标识刻意攀附其他经营者商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竞争对手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强制跳转等方式劫持他人网络流量,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影响网络平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等等。

  6、案件主要集中在成都地区

  从地区分布来看,全省法院逾八成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集中在成都地区。2019年、2020年、2021年,成都两级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占全省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总量的83.70%、84.85%、82.81%,反映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

  主要举措

  (一)积极履职,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树立严格保护、必要干预的理念,及时制止、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违法行为的成本和代价,切实维护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推动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严厉制裁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切实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促进企业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民事行为。坚持重拳出击,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判决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严惩混淆市场、虚假宣传、劫持流量、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让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付出沉重代价。三是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程序合法、实体妥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兼容并包,依法维护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川法院始终坚持有限干预、有度干预的原则,依法明确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一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行为。注重以维护竞争自由为基本价值,对既没有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依法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切实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

  (三)协同发力,综合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注重执法司法协同。省法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意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为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科学修改建议,推动《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更加完善、更加务实和更具可操作性。积极参加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的相关建议被采纳并转化为制度。二是注重川渝区域协同。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签署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合作机制备忘录,连续两年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联合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创新建好“知识产权双城保护圈”。三是注重诉与非诉协同。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会签《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全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2020年8月,眉山中院与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眉山设立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多元解纷工作站,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实效。

  (四)延伸职能,主动营造公平竞争社会环境

  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坚持每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创办《四川知产与涉外商事审判》电子期刊,以崭新的形式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和成效,不断扩大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传递司法保护正能量。二是加大司法建议精度。针对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四川法院及时向环龙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市场主体提升竞争能力、行业协会强化自治、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确保市场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三是加大走访企业深度。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与“送法上门”紧密结合起来,主动深入腾讯、字节跳动、郫县豆瓣等创新企业开展走访活动,及时为创新企业把脉问诊、开方除弊,努力将事后化解纠纷转变为事前预防纠纷,获得广泛好评。

  审判中发现的问题

  (一)公平竞争意识较为淡薄

  个别市场主体投机取巧,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此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等目的,引发市场混淆,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个别市场主体为提升竞争优势、抢夺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实施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行为。个别市场主体寄生在他人的经营平台上,实施有偿刷量等黑灰产业,损害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了解、不熟悉,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相对欠缺,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尚未形成。

  (二)竞争资源管理强度不足

  对市场主体而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精心设计、朗朗上口的广告语及承载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等,均是提升竞争优势、赢得经营利益的竞争资源。但个别市场主体对此不够重视、不善于做好竞争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导致相关竞争资源被他人随意模仿、借鉴,最终成为公共资源,无法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虽诉诸法院却无法胜诉。

  (三)参诉应诉能力有待提升

  个别市场主体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法院的传票后,难以提出其为正当使用、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只能以支付和解金的方式解决纠纷。有的市场主体虽声称其使用相关商业标识系获得了权利人的口头许可、加盟案外人,但却无法向法院提交授权书、加盟合同等证据支持其主张。部分市场主体消极应诉,对法院传票等文书送达不理不睬甚至拒绝接受送达、拒绝出庭应诉,主动放弃表达己方意见和抗辩理由的机会。有的权利人不善于固定、收集、提交证据,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工作建议

  1、强化诚信意识,杜绝不当竞争行为

  市场主体应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具体行为类型,积极涵养法治意识,养成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良好习惯。在制定竞争策略、实施竞争行为时,要加强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主动以法治视角审示自己的竞争行为,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发生、早制止。

  2、强化风险防控,严管竞争优势资源

  一方面,要注重积累竞争优势资源,以优质的商品或服务赢取消费者的口碑,以先进的理念引领行业发展,以丰富的宣传方式推介商品和服务,让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域名、网页等商业标识变得更加知名和有影响,推动普通经营资源转变为优势竞争资源,避免自身竞争资源沦为公共资源,失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要主动采取周密的保护措施,与接触该商业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存在泄密风险的离职员工强化合同约束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该商业秘密不外泄、不被竞争对手所利用,始终为自己创造经营利益。

  3、强化法治思维,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相关市场主体要养成解决矛盾靠法的习惯,注重提升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当他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善于收集和固定证据,并积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寻求行政机关及时调查、处理,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要主动配合法院、行政机关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的调解工作,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化解。对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诉行为,要有理有据提出抗辩,有力有效回应诬告陷害、碰瓷诉讼、不诚信举报等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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