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
(2020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范围】 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其所代理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办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条【提前联系】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商定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时间、地点等。承办法官可以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在商定日期负责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宜。
查阅、复制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查阅、复制场所】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该案件的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其代理人身份,并全程在场。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对阅卷场所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条【查阅、复制流程】 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应当填写阅卷单。
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优先使用电子卷宗。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复制电子卷宗的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查阅、复制纸质卷宗。
确有必要查阅、复制纸质卷宗的,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对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确认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未经许可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带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六条【查阅、复制内容】 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案件材料,以及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复制方式】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拷贝、扫描、摘抄等方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责任查究】 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对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或者未经许可将案件材料携带出阅卷场所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参照执行】 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赔偿案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解释及实施】 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法院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