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2009]232号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138号令)、《市建委 市交委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件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把好建材关,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必须选用市建委向社会公告的合格产品。
三、根据《关于做好使用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15号)通知精神,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砌筑、抹灰、地坪等环节预拌砂浆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