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2018-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1025

成建价[200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拟建工程的可调主要材料(详见附件)只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

七、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1、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2、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与基准价相比在约定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不调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下跌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3、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或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调整的,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整。

八、在建工程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执行调价期内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查看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如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不能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能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028-6199 7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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