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都府发〔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5.12大地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全力支持和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积极开展住房重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建成配套比较完善、具有产业支撑、人与自然相和谐、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特色突出的农村新型社区,尽快恢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总体目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农村原址重建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统规自建的项目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5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项目2008年底开工率达到40%,2009年上半年全部开工,2010年全部建成入住。
二、重建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为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以下简称灾毁房屋),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对房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农户可自行聘请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市建设局确认。鉴定结果与原房屋评估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因地震造成村民住房受损,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补助标准:
1、一般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一般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16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2000元;
2、困难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困难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20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6000元。
3、家庭及家庭人口的界定:
补助家庭指完整家庭户,一个完整家庭涉及多个户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家庭人口按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和两劳人员的均计入该户家庭人口数。
4、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的界定:
一般农户为除农村低保户外的其他农户,困难农户为2008年5月11日前民政部门已确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低保户。
5、完整家庭户、家庭人口、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由村组核实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房屋虽能居住但经过评估确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村民(当地正住户口)房屋必须异地重建,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自愿申请集中居住的非灾毁住房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与重建,无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
三、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根据房屋安全评估意见及市建设局确认意见,以村组为单位对灾毁住房的农村家庭、人口、补助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核,在受灾农户拆除灾毁房屋排除危险后,由市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以“一折通”服务系统逐户发放,并建档备案。
四、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鼓励村民原址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
1、申请原址重建的,应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原宅基地点位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安全隐患;原宅基地点位不影响该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2、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重建面积将按照人均30平方米重新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原有面积核定,但每户增加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凡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后,按照现行农房建设标准规定及简易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用地规模、建设质量、外观风貌等须按照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在自行拆除危房后进行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其建筑面积控制在已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2-3倍。
4、确因地质灾害危险避让,可就近易址重建,原宅基地除因地质灾害灭失外的必须还耕。
(二)统规自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金参与重建的或已立项由市土地整治中心拟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可以选择统规自建方式。
1、规划集中自建点,按照规划,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设置一个中心村或一个聚居点,山区乡镇因地制宜设立中心村或聚居点。
2、灾毁住房农户与非灾毁住房农户均可自愿申请选择在中心村或聚居点集中自建。
3、每户宅基地面积按30平方米/人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
4、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人配置。
5、申请按规划统规自建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拆院并院”的立项方案和报批工作。
6、农户选择统规自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址宅基地由实施主体组织还耕,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
7、已立项由市土地整治中心拟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实施单位按《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都土整办[2007]19号)的标准给予农户统规自建建房补助,引进社会资金参与统规自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引进的投资人协商。
(三)统规统建
1、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农户,灾毁住房重建实行统规统建,并参照征地政策提前进行预安置。鼓励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参与或市土地储备中心融资实施。
(1)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由实施主体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配置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小区规划配套内容及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建设。
(2)实施统规统建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灾毁住房农户登记领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给予的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等额交纳为建房费,原有房屋不予补偿,非灾毁户参照征地拆迁标准予以补偿,原址宅基地在入住新住房前由户主负责实施还耕,交予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整管理。
(3)对实施统规统建的农户,按照征地政策预安置后,今后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自然增加的人口,按土地征收时的政策予以补偿安置。
(4)对地震前已签定协议实施征地的灾毁房屋,继续按照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普查登记数据实施补偿。
2、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申请统规统建的需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进行统规统建的方式协议约定重建。
申请统规统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拆院并院”的立项方案和报批工作。
(四)自愿搬迁异地安置
鼓励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选择货币安置,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
1、申请异地安置的,应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震前原农房宅基地已依法拥有的灾毁农户;
(2)在城镇或其他地方已拥有住房或其直系亲属拥有住房并同意接纳、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灾毁住房农户,由实施主体或市土地整治中心按人均3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3、凡符合并同意以上条件的灾毁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宅基地权属来源及面积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不再申请宅基地,原有房屋予以拆除不再进行补偿,原址宅基地由户主负责还耕,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核实后按程序注销该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4、根据成都市“成府发〔2008〕46号”文件的规定,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并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和社保、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
(五)社会资金开发重建
1、利用社会资金参与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需集体经济组织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拆院并院”的方式申请立项;
(2)申请统规统建项目的应有明确产业支撑;
(3)引进的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必须出具资信证明;
(4)集体经济组织应与社会资金投资人达成协议。
2、市政府各部门应做好服务、指导、监督,切实维护农户和实施主体(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扶持政策
为加快农村灾后重建,利用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即“拆院并院”)和国家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结合我市实际予以政策扶持。
(一)社会资金参与原地自建
1、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灾毁农村房屋原地自建中,与灾毁农房户合作建房的,在提交相关宅基地、规划审查意见和批准开工、质检证明等文件后,可由市房管局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及其农户与合作投资者的约定分割农村房屋产权或办理房屋共有产权,免收所有办证费用。
2、农村房屋原地自建实行备案管理,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分别设立乡镇代办点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备案手续,市建设局和乡镇政府按规定权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建设局免费向受灾群众推荐住宅设计式样并附施工图。
(二)社会资金参与统规自建
1、农村灾毁住房统规自建500平方米以下的,可参照原地自建相关扶持政策享受同等政策扶持。
2、农村灾毁住房统规自建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报建手续按规定简化办理,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3、2009年12月31日前,城镇规划区以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进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施主体在完成统规自建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后并将原灾毁房屋宅基地还耕,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在项目区范围内按规划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用于旅游、服务、商业和工业等项目,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实施主体按征地政策落实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并予以挂牌公示,市国土部门为投资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4、实施主体在完成统规自建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后并将原灾毁房屋宅基地还耕,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无项目的,实施主体可申请政府以不超过15万/亩的价格统筹安排使用。
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需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在扣除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成本后,形成的收益扣除统筹城乡配套费后属集体经济组织,如在收益分配上实施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鼓励参与农村房屋统规统建
1、2009年12月31日前,城镇规划区以内通过招标方式引进的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作为实施主体在完成安置点住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将原房屋宅基地还耕,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实施主体可在本项目区内按规划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取得,用于旅游、服务、商业和工业等项目;也可在项目区外本城镇规划区内落实土地补偿后,按规划流转使用,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实施主体按征地政策落实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并予以挂牌公示,市国土部门为投资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需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在扣除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成本后,形成的收益扣除统筹城乡配套费后,属集体经济组织,如在收益分配上实施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009年12月31日前,城镇规划区以外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的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作为实施主体在完成统规统建安置点住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将原房屋宅基地还耕,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参照统规自建相关扶持政策享受同等政策扶持。
(四)参与农村灾毁住房重建的,政府给予测量费、设计费、白蚁防治费补贴:在2008年12月31日前、2009年6月30日前、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测量费分别按100%、70%、50%补贴;设计费分别按100%、70%、50%进行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白蚁防治费全额补贴。
(五)依法流转使用农用地进行农业产业化生产的,可按《都江堰市关于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都委办[2007]181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指导下推进。
统筹、规划、国土、建设等市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作用。积极协助村组、农户对资源清理核实,确认可用资源量、重建投资规模及重建方式等。
乡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10日前对辖区农户选择的重建方式和是利用社会资金实施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
(二)都江堰市统筹局
市统筹局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应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牵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颁证工作。
(三)都江堰市民政局
负责对全市农村灾毁住房农户建房补助金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四)都江堰市规划局
1、负责对全市各乡镇农村灾后重建永久性住房、集中安置点选址,制定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内容和标准,提供安置房方案设计、建筑风貌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2、负责农村灾后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项目实施完工后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界定。
(五)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对全市各乡镇灾后农村永久性住房重建占地的测量、地质环境评估和供地。
2、负责增减挂钩(“拆院并院”) 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用地颁证、流转涉及的测量和权属调查登记工作。
3、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流转、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确权颁证等工作。
4、负责按投资者的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报征和供地工作。
(六)都江堰市建设局
1、负责灾损农房评估鉴定结果的确认;
2、加强建设行政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切实保障质量、安全。具体负责限额以上工程的报建审批、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各乡镇政府切实做好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
(七)都江堰市房管局
1、负责对重建住房的产权颁证工作。
2、负责对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审查确认和落实工作。
(八)都江堰市经济局
负责建立住房重建建材保量限价供应机制。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做好受灾村民救助安置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
2、负责以村、组为单位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受灾村民的基本情况和选择意愿;
3、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村组安置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4、负责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金;
5、负责协调、落实原宅基地的复垦还耕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安置点用地手续的报批,宅基地、安置房的分配以及村民房屋、土地产权证的申报;
7、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个人使用权进行调查认定并公示登记,待集中区安置后,根据新宅基地分摊与原宅基地扣减后计算分量,为妥善分配节约建设用地收益提供科学依据;
8、负责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七、本意见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