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2018-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717

成委办〔2005〕37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大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发包方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一)自行协商转包。承包方自行与有经营能力的业主协商,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给业主。

(二)委托租赁转包。业主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需大规模集中租赁经营土地时,承包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书面委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给业主。

(三)土地股份合作。承包方之间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方也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业主合作经营。

(四)土地互换经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方为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可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方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土地与其互换。

对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四荒”土地、林地等,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依法流转。

三、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全市产业布局规划,成片集中并在同一县域内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的,除享受成府发〔2005〕19号文件规定的若干优惠政策外,对2005年起连续3年以上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中,规模经营1000—2000亩(不含2000亩)土地的,按每亩100元标准奖励;2000—3000亩(不含3000亩)的,按每亩150元标准奖励;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奖励。

四、鼓励业主投入

鼓励业主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相关手续和收费。

五、鼓励开发“四荒”

对获得成片“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权利。

六、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农民流转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政策。

七、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先支持。在土地规模经营中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按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对待;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与民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经土地整理和置换新增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土地,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发包或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债务。

九、业主资质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业主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该业主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审查。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由市农业部门会同相关区(市)县部门进行审查;1000亩以下的,由区(市)县或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统一使用由市农业部门制定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转包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租赁承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可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中介组织统一代理与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户与股份合作社或业主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应在签订承包户土地互换协议的基础上,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在乡镇或区(市)县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同时报乡镇或区(市)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的,同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以现金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原则上以实物确定流转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土地流转价格应每3年由双方重新协商调整或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约定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业主退回流转的土地。此前已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完善合同相关内容。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在市、区(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设立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与相应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农户和业主签订流转合同,建立完善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账,组织开展土地流转双方信守合同的教育,加强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监督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区(市)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负责。

十三、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

在市、区(市)县两级成立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部门,成员由机关相应的人员和聘请的律师组成,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区(市)县级或市级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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