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完善全省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2023年9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川高法〔2023〕194号
关于印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辖内各分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完善我省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研究,制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3年9月4日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
为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与协助执行工作,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执行协助
(一)人民法院因办案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以下简称保单财产利益),包括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价值、红利、满期金、生存金、保险赔款等,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协助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理顺法律合规、客服、运营等部门协作流程,并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和声誉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确定协助执行的对接部门、对接人员,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由其统一提供至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要求协助的执行事项,对应保险机构无相关业务或者处理权限的,应当尽量通过内部渠道协调处理。如内部流转确有困难的,该保险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权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信息(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告知人民法院。
二、办理流程
(一)形式要件
人民法院现场执行的,不得少于2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出示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执行案号、执行依据、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保单信息等,并载明执行人员(包括承办法官)姓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供上述证件及文件材料。
(二)保单查询
人民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所涉保单及享有保单利益的情况。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上列明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反馈查询结果。协助执行文书上虽未明确,但保险机构认为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事项,如涉及多方主体、多份保单或者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保单查询期间,原则上保险机构不得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若需要通知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对于涉案保险机构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保单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提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助统一查询。
(三)保单冻结及扣划
1. 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价值、红利等保单利益。
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满期金、生存金等保单利益。
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满期金、生存金等保单利益。
2. 人民法院执行保单财产利益,原则上应当先行冻结再作扣划。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 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犹豫期经过的,人民法院可以扣划保单现金价值。扣划全部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险机构解除与被执行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
4. 人民法院扣划金额小于保单现金价值时,如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张保单的,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内部规定对保单作减保处理,再行协助人民法院扣划相应的现金价值;如被执行人名下涉及多张保单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查明相关情况后反馈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确认具体执行保单的情况。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执行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办理时限
1. 对于保单查询事项,保险机构一般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2. 对于保单冻结事项,保险机构一般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冻结工作。情况紧急的,应依法办理。
3. 对于保单扣划事项,保险机构一般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扣划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保险机构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有关工作的,可以与人民法院沟通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对于超过时限未完成执行协助事项的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三、利益平衡
(一)执行豁免
对于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长期护理等高保障、低现价的保险产品,人民法院应当秉承比例原则,一般不予冻结、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但现金价值数额巨大、超出合理保障范围的除外。人民法院执行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金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保障的保险产品,人民法院应当秉承审慎原则,在冻结、扣划保单现金价值及保险金时,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及教育费用。
(二)保单赎买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为一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冻结或扣划。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通知或者委托保险机构通知受益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价款,并变更自己为投保人。人民法院给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赎买保单的期限不应低于十五个工作日。
如受益人逾期未支付或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扣划保单的财产利益。
(三)其他情况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保单财产利益时,保险机构如发现该保单在本机构有质押贷款未偿还或续期保费未交纳等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在扣除贷款本息或垫交保费后,向人民法院支付保单剩余财产利益。
四、工作联动
(一)联系人机制
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以及地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与人民法院(省法院、中基层法院)均设立固定联系人,分别由双方确定的单位收集汇总联系人名单并定期更新、交换。
(二)信息查询机制
保险机构与人民法院共同探索建立保单信息查询平台,通过加强信息合作,推动优化查询精度,提升查询效率。
人民法院支持保险行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指导下建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平台,认可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示效力。
(三)问题反馈机制
执行过程中,保险机构认为涉案保单不宜冻结或者扣划的,可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涉及重大争议案件的,保险机构可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与省法院协调。
五、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 年9 月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