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全文刊登胡孟宁主任发言

2018-04-25 来源: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 浏览:856

近期,成都仲裁委员会主办刊物《成都仲裁》全文刊登胡孟宁主任于2012年12月22日在“仲裁与律师”论坛上的发言稿。该发言题为《律师与仲裁员角色的转换》,刊载于《成都仲裁》2012年第04辑,同被刊载的还有成都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温静、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刘守民等人发言。

附:发言稿

律师与仲裁员角色的转换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我叫胡孟宁,是一名执业律师,也是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二届、第三届仲裁员。从1989年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执业已有23年了。从2000年至今,我被成都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已从事了十二年的仲裁工作。在这十二年的仲裁工作期间,无论是与其他仲裁员共同组庭,担任边裁,或者是由被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委指定,担任独任仲裁,或者是担任首席仲裁员,我所审理裁决的大小案件,没有一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十二年的仲裁员工作历练,使我从一名仲裁的门外汉,成为一名深切热爱仲裁事业,同时又对法律有着崇高信仰的法律人。这二十多年来,我扮演的法律人角色不是单一的——我不仅仅是一名律师,也曾经是一家大型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同时也是成都仲裁委第二届、第三届仲裁员。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脚步和经济发展的脉搏,我在这些角色中几次辗转、变动重心,唯一不变的,是对法律事业的这份执着。我深切体会到,在我国法律共同体意识和机制都还未完全建立起的今天,这样的法律人角色的重合和交叉,难免产生冲突和弊端,甚至给法律的公正实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大会的安排,在这里我把自己从律师到仲裁员角色的转换的一些体会和感悟,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和交流。

我将从仲裁员角色的多元化、仲裁员与律师角色的区别、律师仲裁员的角色冲突、以及如何做好律师仲裁员等四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仲裁员角色的多元化

仲裁的民间性、独立性、专家审案性决定了仲裁员角色的多元化。作为社会专职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广大律师在仲裁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正如林一飞学者所指出的,律师是仲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存续的支柱之一,没有他们的参与,仲裁制度也没有今天的繁荣。

二、仲裁员与律师两个角色之间的区别

两个角色之间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其一,工作职责不同。律师代理人代表的一方当事人,职责在于尽量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律师仲裁员的职责是公正而中立地、不偏不倚地裁决案件是非。

其二,工作重心不同。律师代理人整个工作重心是如何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仲裁员的工作重心是如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

其三,工作结果不同。律师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决,但这种影响力只是一种可能性,具体结果如何还取决于其他很多因素;律师仲裁员却是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作出裁决,鉴于仲裁的终局性,这个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仲裁员的角色冲突

正是因为两者角色的区别,导致了律师冲裁员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表面身份的冲突,二是职业角色的缘故,身份错位,特别是接受一方当事人选定而出任仲裁员的时候。比如陈楚生与天娱解约仲裁案,仲裁机构为长沙仲裁委员会。天娱传媒的代理律师之一是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长沙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而本案首席仲裁员正式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当事人一方律师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同时与首席仲裁员另有供职机构的重合,引发争议。正是这种角色冲突,引起了制度层面的关注,主要通过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防范角色冲突引发的风险。

四、如何做好律师仲裁员

如果,我们将在律师与仲裁员身份归一情况下的保证仲裁公正的制度构建和推行看成一项长期的工作,那在座的各位,包括我在内,必须直面这样一个问题——如何从自身做起,如何从个体层面实现律师与仲裁员身份的良好转换,以实现仲裁的功能和价值:公平的止纷定争——这将是最快捷、最现实的解决制度缺失时律师和仲裁员身份归一带来负面影响的方法。

(一)角色期待

每个社会个体承担某一社会角色,首先遇到的社会公众对其行为方式的要求与期望。仲裁应视社会评价为生命线。仲裁员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义务承担者。就当事人而言,其在仲裁员处寻求的是公平的对待;就纠纷而言,其在仲裁员处寻求的是合法的仲裁;就法律而言,其在仲裁员处寻求的是权威的存在。当然,若拔得过高,也可以这样理解:若因为精力投入不够,在正当程序下作出非正当的实体裁判,这个仲裁员愧对多年的专业教育,愧对无数次实践工作也未尝不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既然有能力做好一名律师,那就有责任做好一名仲裁员。在明确了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与重托之后,律师仲裁员就应当在角色学习和脚色扮演上多下功夫。

(二)角色学习

一是对角色义务和行为的领悟。克服律师工作方式和仲裁员工作方式的差异对角色切换带来的影响。律师工作,需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也必须要带着“偏向性”去组织证据和选取法律适用,是一个“说服者”的角色,要穷尽一切办法去说服裁判者。而仲裁员作为居中裁判者,要摈弃个人好恶,虽然处于“被说服者”的地位,却应当全面的审视正反两位“说服者”的主张和证据,在被“说服者”说服之前先要用法律说服自己。这可能是做律师和做仲裁员工作方式最大的差异。克服这种差异带来的影响,换位思考和对法官及其他仲裁员工作的揣摩与学习是较好的途径。

二是对角色技能的学习。角色学习除了形成角色观念之外,还包括学习角色技能,即学习顺利完成角色扮演任务,履行角色义务和权利,塑造良好角色形象所必备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等。大多数的角色技巧都是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学习得到的,它与人的生活经验和适当的训练分不开。

作为在法律服务领域具有特长的律师仲裁员们确实已经具备了一些法律知识以及审理程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社会变革剧烈的时代,国家的法律以及仲裁程序等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我们也就必须抓紧学习,日日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新的角色的要求。另外,我们知道,任何角色的扮演都要求有适当的姿态、动作、面部表情和声调等运动反应。具有精确的控制能力和动作灵活对于成功地表现角色行为是很有必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努力做到态度平和、语言流畅、程序控制适当,处处彰显自己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通过权衡双方证据效力的强弱,依据现有的法律和仲裁员的观察和判断,对双方的纠纷给出一个尽可能公允的裁决。

(三)角色扮演

角色扮演(role taking),即角色实践,它是角色期待和角色学习的发展,是个体按照其特定的地位和所处的情境实际表现出来的思维和行为。

首先,仲裁员需要培养多维度的思维模式,仲裁员的理念是当法律的规定存在自由解释空间时,将寻求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解释,必要时会将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律师在仲裁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的自由解释空间,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即律师的视角大多数时候是单向度的。

其次,律师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运用大量的证据和法律理论证明自己的观点,旨爱尽量影响法官或仲裁员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而仲裁员却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财产纠纷案件的居中裁判者,他们通过听取辩论、甄别证据、选择适当的法律直接做出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记得自己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前几年里,往往对法庭和仲裁庭拒绝采纳自己的代理意见而耿耿于怀,而对对方请求的合理性则视而不见;通过审理仲裁案件的实践,我发现,仲裁员作为一个裁决者,重在“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他应当对双方的证据和请求进行综合考察和权衡,作出自己中立的抉择和判断。仲裁中立是仲裁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仲裁员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和歧视任何一方。仲裁员在庭审中带有倾向性地发问;与当事人直接进行辩论;过早暗示裁决结论等,这都是与中立、公正的仲裁员角色背道而驰的。

在此,应重视处理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务必平等地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可厚此薄彼,更不可徇私偏袒某一方。在仲裁庭上,对待仲裁员的任何举动,双方当事人都较敏感,所以仲裁员需慎言;其次,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务必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只要发表的意见与案件审理有关,不要轻易打断某一方的发言;再次,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务必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语言要文明,语气要和善,要努力营造和谐氛围,不能居高临下,以裁判者自居。

二是涉及认证案件事实的关系。在审阅秘书处移交的立案案卷时,仅可对案件事实有个初步了解,万万不可先入为主,而应该在庭审中用平常心,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审查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并根据法律,依据个人的专业知识,厘清并提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展开论辩。

三是仲裁庭与仲裁委秘书处的关系。当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出现仲裁庭合议难以形成一致裁决意见,虽然《仲裁法》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多数人意见裁决,在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裁意见作出裁决,成都仲裁规则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我个人认为,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作为首裁,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还是应当通过仲裁委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组织部分专家就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拿出咨询意见。一般来讲,仲裁庭虽然独立性较强,但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独特性,仲裁庭及仲裁员都应该自觉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监督。

最后,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推动律师行业和仲裁事业在成都和川内的发展。提前祝各位圣诞快乐,新年快乐!

谢谢!

20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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