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在祁连山的786只羊

2024-10-08 来源: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谨和 浏览:229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8日,成都人王某与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王天文签订了一份《羊只养殖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出资,向王天文提供羊只,由其负责养殖并交付。羊只养殖地点为王天文提供,王某负责购买挑选羊只并提供耳标。王天文负责脱产管理羊只,牧放羊群,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发草场,解决雨雪天气的饲料问题,负责大小羊只的防冻、防寒、防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羊只交付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交付羊只体重活秤毛重110斤以上,胴体重量49.5斤以上,羊只健康没有疾病。王某按照销售期的实际销售价扣除所有费用成本后产生的利润的30%向王天文支付佣金。

  合同还约定了天然孳息的分配,合同期间母羊生产的羊羔归王某所有,王天文不得私自处理。

  合同签订后,王某共计支付了365390元购入786只羊,免费交付给王天文饲养,此外还向王天文支付了购买饲料款99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按月向王天文支付人工费2500元。

  到了合同约定的羊只交付期,王某要求王天文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羊只,一开始王天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交付羊只,之后,人失联,786只羊也下落不明。

  二、诉讼情况

  2018年5月,王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王天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王天文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养殖标准的羊只786只,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被告王天文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天文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天文签订的《羊只养殖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王某提供羊只,王天文负责养殖,待羊只养殖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由被告王天文按照王某的要求交付。交付的羊只达到活秤毛重110斤以上,羊只胴体重量49.5斤以上,羊只健康,无疾病。羊只自然孳息归王某所有。

  法院还查明,王某于2016年4月23日、5月15日,分别向王天文交付了羊只507只和279只,共计786只,并向被告王天文支付了部分羊只养殖工资和饲料款。至提起诉讼之日,王天文未交付符合养殖标准的羊只786只。

  法院认为,王某与王天文签订的《羊只养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诉称其依约交付羊种786只后,王天文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羊只。因王天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王天文未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养殖标准的羊只786只,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赔偿标准过高,有违公平原则。现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予以部分支持,并结合实际情况酌定为80000元。被告王天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04民初106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天文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符合《羊只养殖协议》约定交付标准的羊只共786只,并赔偿损失80000元。同时判决被告王天文如果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王天文下落不明,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限制高消费申请书,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至今,被执行人王天文连同786只羊均下落不明,胜诉案件未得到执行。

  三、胡孟宁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从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方面讲的确没有什么亮点可点评,唯一可以讨论的点是:投资有风险,穷乡僻壤须谨慎,贫穷不是没有原因的。你法院判决了又怎样?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又如何?如果被告王天文把786只羊群赶进祁连山里,每天一只烤全羊,两年也吃不完,日子会过得很滋润。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胡孟宁律师:13882188933 hml-l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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