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昌等在网上非法销售他人视频教程被判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案

2019-04-16 来源:四川高院 民事司法评论 作者: 浏览:1375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发布了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现将其中民商事部分的案例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6日,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间房公司)就名称为一间房小高层(钢筋软件)广联达钢筋软件实战教程、一间房小高层(土建工程)预算编制实战教程、一间房小高层(钢筋工程)钢筋计算实战教程、2013工程量清单项解读及实例讲解、11G系列平法图集诠释及识图算量实例讲解,共五个视频教程向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在其经营的网站www.yjf8.com中以加密方式销售播放,打包售价为1380元/套。肖某昌系淘宝卖家“逸人风情”的开办者及经营者,同时是成都肖某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某昌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昌在淘宝网店公开售卖被控侵权的五部视频,购买者在支付168元价款后按照卖家提供的下载地址、密码及播放提取码,登陆360云盘,能够下载已经上传至云盘的五部视频,并存储、播放;同时,还向购买者提供肖某昌网络公司网站www.xhcjianzhu.com的登录账号和登录密码,使买家还可以在登录后在线观看被控侵权的视频,肖某昌、肖某昌网络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牟取利益。一间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肖某昌、肖某昌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淘宝网站和“肖某昌建筑网站”上删除侵权作品;2.连带赔偿一间房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6463.6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间房咨询公司为五部涉案视频教程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肖某昌通过网络云盘提供五部被控侵权视频的下载,将该五部视频分别与诉争著作权作品相比,两者的播放界面、LOGO字样、网址信息等均一致,两者之间并无独创性的差异,故肖某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诉争五部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而肖某昌及肖某昌网络公司共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涉案侵权视频构成共同侵权。因现有证据已经表明肖某昌、肖某昌网络公司从事侵权行为所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或其获利的数额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故综合考虑诉争作品的类型、性质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涉案作品及侵权视频的售价、数量、合理利润等因素,以及肖某昌、肖某昌网络公司消极应诉所体现的主观状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肖某昌的赔偿数额为120万元,肖某昌网络公司就共同侵权行为在70万元范围内与肖某昌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判决肖某昌赔偿一间房咨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肖某昌网络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中70万元范围内,与肖某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肖某昌、肖某昌网络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培训视频通过网店销售、网盘存储下载等方式予以传播,谋取非法利益,获利较大。二被告分别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本案中,权利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但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性质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侵权视频的下载量、下载时间、播放次数等情况,并结合权利人公证提交的侵权人及其网站在同期交易的淘宝评价记录、淘宝评价规则等证据,判断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为120万元。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坚决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创新和发展。通过对权利人的充分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专家点评】

  点评人:

  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自1790年著作权制度诞生以来,法律一直在不断回应科技进步和信息传播更新换代所带来的挑战。当前互联网将全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著作权作品传播方式。一旦出现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相关信息数据会在较为隐蔽性的情况下被无限制地快速传播,从而给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害,这对著作权的法制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著作权法及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从而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操作性依据。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司法机关在缺乏直接证据显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的相关指示,充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性质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侵权视频的下载量、下载时间、播放次数等情况,并结合权利人公证提交的侵权人及其网站在同期交易的淘宝评价记录、淘宝评价规则等证据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本案判决符合2016年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关于“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的精神,让权利人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有利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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