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因不履行监护责任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19-04-16 来源:四川高院 民事司法评论 作者: 浏览:1115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发布了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现将其中民商事部分的案例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婚外与刘某(化名)交往并怀孕。王某于2015年5月在医院分娩出一名女婴丹丹(化名),两日后,王某将丹丹遗弃在德阳市区某商场旁边的巷子内。后过路群众发现丹丹并报警,民警将丹丹送交到德阳市旌阳区社会福利院。后德阳市旌阳区社会福利院与一对中年夫妇签订助养协议,丹丹一直由该夫妇协助抚养至今。2015年7月,王某因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对遗弃事实供认不讳,刑满释放后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2015年7月,刘某知道丹丹的存在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同月,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双胞胎及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所送检“被遗弃女婴”是王某和刘某的生物学子女。2017年6月,王某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8月,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丹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调查询问,丹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明确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因无人对丹丹履行监护职责,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于2017年8月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刘某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申请人区民政局为丹丹的监护人。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派员到庭支持起诉。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某、刘某表示愿意放弃丹丹的监护权,也同意区民政局作为丹丹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刘某作为丹丹的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王某在丹丹出生两日后就将其遗弃,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刘某在知道丹丹的存在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危险,亦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鉴于王某、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应被撤销,丹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且区民政局申请指定其为丹丹的监护人,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刘某为丹丹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区民政局为丹丹的监护人。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由民政部门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撤销亲生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从审判程序和裁判思路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关工委等部门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优质高效办结案件,贯彻了人民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落实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工作要求,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样本和范本,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合力实现中国梦。

  【专家点评】

  点评人:

  蒲杰,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人生在世,不能太随性而为。婚外生子,与传统道德价值观不符,为人所不耻,尽管法律不予约束,也不予惩戒,但是,生父母必须承担责任。孩子呱呱坠地,嗷嗷待哺,蹒跚学步,如同禾苗渴望甘露,花朵需要阳光,这是天赋人权,法律必须保护。抚养自己的孩子,既是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现代民法为此专门设立监护制度,既用于保护父母的这项法定权利,也在于督促父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西汉思想家刘安曰:“慈母爱子,非为报也”,是对为人父母应尽责任的深刻解读。刘某先遗弃襁褓中的丹丹,严重侵害了其生存权,犯遗弃罪,锒铛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刑满释放后拒绝承担抚养责任,丧失了当父母的资格,当地公安、民政、关工委、检察等多部门联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有关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相关规定,迅速启动为丹丹重新找“新妈妈”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法律有关“监护”制度的原则,依法撤销了刘某的法定监护权,指定当地民政局为丹丹的监护人,及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教育意义重大,推选为典型案例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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