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均存在生育障碍如何确定 “试管婴儿”抚养权的归属

2018-10-24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作者: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贾俊 浏览:796

父母双方均存在生育障碍如何确定

“试管婴儿”抚养权的归属
 

    (本案例选自“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贾俊)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2016)苏0211 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方某某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方某某自2007年相识并开始恋爱,2008 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1日双方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育有一女王某甲。近年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在女儿的教育、抚养方面等产生较多纠纷,导致夫妻矛盾激化。2015年10月,方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积极沟通,反而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冲突,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由于方某某患有双侧多囊卵巢综合征,王某某的精子活力达不到正常标准。双方在无锡市妇幼保健院采用试管婴儿方式生育了女儿王某甲。

诉讼中,王某某提交精子浓度和活力检测报告,证明其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再育子女;方某某则提交病历资料,证明由于患有双侧多囊卵巢综合征以及通过试管婴儿方式生育后对其造成的身体伤害,其无法再正常生育子女。

对此,本院向无锡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调查咨询,经调查,该二人2013年通过试管婴儿生育主要是因为王某某精子活力不足,通过该二人的病案资料分析,王某某及方某某今后通过正常方式生育的概率均不大,但如果双方积极治疗,均仍有通过正常方式生育子女的可能。

王某某与方某某均系大学本科学历。王某某目前在无锡市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年收入13万元左右,工作忙闲不均;方某某目前在无锡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朝九晚五,年收入6.5万元左右。

女儿王某甲出生后前六个月,由原被告及方某某父母照顾;满六个月后,每周星期一、三、五白天由王某某父母照顾,其余时间仍由原被告及方某某父母照顾。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1月底,王某甲被王某某带到其父母处。此后,王某甲便一直跟随方某某生活至今。

【案件焦点】

在离婚案中,双方均强烈希望自己抚养孩子,如何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与方某某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首先,女儿王某甲自出生后,主要跟随父母生活,并主要由外祖父母协助照顾,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应轻易改变;

其次,虽然方某某和王某某的教育背景相当,且双方收入水平均不错,但方某某的工作相对稳定,利于长期陪同女儿的成长,且方某某作为母亲在女儿生长发育阶段提供关心、指导、帮助,具有先天的优势;

最后,虽然王某某与方某某目前在生理方面确实存在正常再育子女的问题,但双方均有改善的可能,并不存在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综上,从更利于女儿王某甲成长的角度,由方某某抚养女儿王某甲为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

二、女儿王某甲由被告方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方某某抚养费500元,直至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后语】

抚养权属于亲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至自己成年前还要度过一段成长期,这一阶段属于未成年人阅历、学历的增长期,性格、人生观、价值观等培养的关键期。

确定子女归父方或母方抚养,既要考虑父母的亲子利益,又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在上述两种法律价值存在冲突时,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位阶高于父母的亲子利益,也即在两种法律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综合本案,女儿王某甲系双方通过试管婴儿方式孕育,父母双方都存在通过正常方式孕育子女的较大生理障碍,因此双方各自的亲子利益在确定女儿抚养权方面的冲实更为剧烈。

在此情况下,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角度入手,结合本案案情,首先,从女儿自身成长角度来讲,王某甲目前年纪尚幼,其出生后主要由外祖父母协助照顾,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轻易改变对其成长会产生消极影响;其次,从照顾女儿的成长角度来讲,方某某教育背景不错,收入水平在当地属于中等收入水平,且工作相较王某某更为稳定,利于对女儿的悉心照顾;最后,从性别角度来讲,方某某作为母亲在女儿生长发育阶段提供关心、指导、帮助,具有先天的优势。

综合上述因素,将女儿抚养权判归方某某,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立法精神的贯彻,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诚谨和评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本案中,父方与母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其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作为子女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人民法院的判决合理。

此外,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或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形出现,按照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也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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