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区别

2018-07-24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 作者: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孙艾陶 浏览:813

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区别

本案例选自“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孙艾陶

【案件基本信息】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邓辉振

被告:黄明华、刘运珍

【基本案情】

原告邓辉振与被告黄明华系战友关系,被告黄明华是原告邓辉振妻子的堂弟。

2010年6月25日,被告黄明华出具《收条》给原告,该《收条》载明:“现黄明华收到邓辉振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收款人黄明华,2010年6月25日。”

2011年1月14日,被告黄明华出具《收条》给原告,该《收条》载明:“现黄明华收到邓辉振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收款人黄明华,2011年1月14日。”

2011年1月14日,被告黄明华出具《借据》给原告,该《借据》载明:“兹有黄明华借邓辉振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时间一年,借款人黄明华,2011年1月14日。”

2011年10月5日,原告从其信用社账户以转账方式存入被告黄明华信用社账户12万元。另外,原告持有农村信用社无折现金存款客户回单两张,分别是2011年4月1日客户回单,该客户回单显示无折现金存入被告黄明华信用社的账户2万元;2011年6月3日客户回单,该客户回单显示无折现金存入被告黄明华信用社的账户19万元,

2015年4月2日,原告依据上述收条、借据以及存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61万元。两被告于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

【案件焦点】

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区别。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

对原告提供的两张收条及三张银行回单,只能表明被告收到原告交来的钱款,但该钱款是否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出借款,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也即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对原告提供的金额为20万元的借据,从该借据的内容来看,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但该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原告庭审陈述是立借据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的,法院遂要求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交易明细,原告应允后却未能提供,尔后原告又书面补充说明不能确定是否通过转账支付。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该借据约定的20万元款项已经实际支付。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笔共61万元,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已经实际支付出借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1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邓辉振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借条、欠条、收条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

1.法律意义不同

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

欠条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债权债务关系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欠条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否认欠条形成原因的真实性,欠条持有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真实存在。

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收取的财产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收条产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条当然作为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2.举证责任不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即要求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债务人对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举证。

借条、欠条和收条这三者作为证据,在实践中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借条持有人在诉讼中,凭借条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经过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主张权利,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则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当欠条形成涉及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行为时,比如赌博负债等,就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

与借条、欠条不同,收条持有人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事实,并可以据此对债权人对债务已经履行部分重复的主张抗辩。

3.诉讼时效不同

“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也是双方借款合同的证明,如果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

当借条持有人起诉、主张权利或者借条出具人承诺债务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则应该“重新起算”。

如果借条中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欠条”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持续处于受侵犯的状态,如果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欠条持有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胜诉的权利。

而“收条”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诚谨和评论】

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因此,特别提醒:

1.民间借贷书面凭证“借条”或“借款合同”最佳。它既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也证明其产生的原因是借贷。民间借贷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内容至少要包括借贷双方、本金(数额、币种)、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另外,建议使用银行转账进行交付,便于举证。本案原告20万“借据”(借条)证明的款项未得到法院支持即是因为原告无法对实际交付进行举证。

2.不建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让借款人打“欠条”代替“借条”或“借款合同”。“欠条”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其形成的原因,可能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违法(如赌博)而使得债权被否定。打“欠条”的情形下,也建议使用银行转账替代现金交付,以便于举证。

3.不能用“收条”替代“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条”完全不能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本案原告败诉就是一个鲜活的教训。

4.千万不能仅转款(或现金交付),而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因为仅有银行转款凭证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本案原告虽持有农村信用社无折现金存款客户回单两张,只能证明原告曾经两次向被告转款以及转款金额,不能证明这是由于原告和被告因借贷而产生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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