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

2018-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985

一、案例概况

欧盟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至今经历了反倾销调查、反吸收调查和反规避调查三个过程。

(一)反倾销调查

2000年5月,飞利浦、欧斯朗、西凡尼亚等欧洲三大节能灯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针对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即节能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0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接受3家欧盟节能灯企业的申诉,对中国节能灯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393190。此案涉及中国100多家节能灯企业数千万美元出口金额。欧盟宣布对中国的节能灯反倾销调查后,有12家公司积极应诉。

2000年12月,由于受到中国媒体的批评和质疑,飞利浦有关人员在北京宣布,该公司已从节能灯案中撤诉。

2001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对节能灯案作出最终裁决,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及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6家企业获得分别裁决,这8家企业被征收0%到59.5%的反倾销税,其它及未参与应诉的中国企业被裁定66.1%的高额反倾销税。

(二)反吸收调查

2002年8月6日,欧盟委员会接到欧盟照材合法竞争联合会代表其所属生产企业欧司朗公司提交的反吸收立案调查申请。申请中认为虽然欧盟对中国企业征收了反倾销税,但欧司朗公司在欧盟市场的占有率却没有上升,反倾销税被中国企业吸收,现行反倾销税未对其后续销售价格或零售价格产生任何影响,要求欧盟提高反倾销税率。

2002年10月10日,欧盟委员会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节能灯的反吸收调查程序,并正式通知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等10家中国企业为调查对象,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提交评论意见和公开听证请求,如不按时答复将依法作出惩罚。

2003年11月21日,欧盟照材合法竞争联合会正式撤销了原反吸收调查请求。该联合会在撤诉书中表示,应重点打击节能灯的非法贸易行为,而不是那些履行正常通关手续并缴纳反倾销税的节能灯产品。欧盟照材合法竞争联合会同时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节能灯通过正常渠道进入欧盟市场的只占少数。基于上述事实,欧盟委员会认为,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节能灯的反吸收调查不会损害欧盟的利益,于2004年3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吸收调查程序。

(三)反规避调查

2004年9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的节能灯发起反规避调查。公告上指出,由欧洲照明工业贸易组织提起的该项调查,认为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征收反倾销税期间,中国出口商通过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向欧盟转口涉案产品或在上述三国中组装节能灯后转销至欧盟,以规避欧盟反倾销措施。

2005年6月9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节能灯作出反规避终裁:对由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转运的节能灯征收66.1%的反倾销税。

二、厦门企业应诉情况

在节能灯反倾销调查原审案件中,厦门应诉企业有三家: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分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这三家企业在公司体制、经营机制、生产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性,反倾销应诉结局也彼此不同。

在反倾销调查原审案件中,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因为起诉之前是国有独资企业、起诉期间是国有控股企业而被拒绝了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要求,没能获得欧盟单独核查的机会,最终被征收了66.1%的反倾销税。该公司在案前是国内出口节能灯到欧盟数量最多的公司,其主要产品节能灯70%出口到欧盟市场,平均售价是欧盟所谓“倾销价”的两倍以上,但由于公司的国有性质,导致应诉处于被动地位,并最终被裁以高税率,由此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反倾销使得其被迫将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转移至美国。

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是厦门唯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零税率的企业,其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其作为一家港资企业,产权清晰明确;另一方面归于其财务的准确性。零税率使利胜公司在出口欧盟的市场上占据了竞争优势,出口业务蒸蒸日上。

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虽然是产权明晰的民营企业,但由于外贸经营权和财务方面等因素,最终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被征收了66.1%的高额反倾销税。高额反倾销税使东林电子出口欧盟的业务受到了巨大影响,出口量急剧下降。

针对欧盟在2002年提出的反吸收调查,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欧盟的调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欧盟委员会和申诉方西门子欧司朗公司提交了公开信,信中指出欧司朗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是因其本身的产品创新和成本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竞争力。东林电子的奋起应对给起诉方造成社会舆论和法律诉讼的强大压力,也促使申诉方最后做出撤销反吸收调查申请的决定。

为弥补节能灯出口在欧盟市场遭遇的封杀,东林电子除了调整出口市场、在国内与沃尔玛、麦德龙等大型超市合作之外,还转战到巴基斯坦设厂,通过第三国加工出口的方式以继续进入欧盟市场。这样做的结果是遭到了欧盟的反规避调查。虽然东林电子奋起应诉,据理力争,但最终转口涉案产品仍被裁以66.1%的反倾销税。

三、案例评析

该案中,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是到目前为止厦门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唯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是该企业最终获得零反倾销税率的关键,不仅使企业在出口欧盟的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也为其他企业在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增强了信心。该案从反倾销调查到反吸收调查,再到反规避调查,集中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应对欧盟反倾销中的规避与反规避之争。

(一)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问题

1、欧盟关于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1998年4月27日,欧盟第905/98号反倾销法的修正案中,总体上承认了中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将中国作为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渡型经济国家”,允许个案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制定了审查“市场经济条件”的五条标准:

(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本,该账本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账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

(4)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5)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

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主要不是标准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过程申的随意性、主观性、滥用对条文的解释权力、滥用自由裁量权。例如,五条标准的第一条没有直接涉及企业的所有制,但是,欧盟在调查问卷中要求受调查企业提供自身的所有制情况,而且要求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制情况,以此判断企业是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中国企业之所以很难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主要原因之一是欧盟当局不但要求受调查企业自身不是全民所有制,而且要求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也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欧盟当局看来,凡是来自进口或私营企业的原材料都是市场定价的,而来自金民所有制企业的原材料都可能受了政府的干预。因此,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是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绝少有获得批准的机会。按照这样的逻辑审查申国企业的“市场经济条件”,合格者甚少,也就不足为奇了。

该案中的原审调查中,厦门参与应诉的三家企业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分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最终只有利胜电光源(厦门)有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策略

欧盟以企业为单元审查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条件,应诉企业应当按照欧盟调查问卷的要求,以满足欧盟的五条标准为目标应对欧盟的审查。

五条标准的第一条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企业的所有制问题,条文文字针对的是生产要素和产品销售的市场竞争定价问题。然而,应对欧盟审查市场经济条件的实践证明,企业所有制问题仍是欧盟调查人员大注的重点。如果国有制成分占企业股份的主要部分,企业应对的重点是证明企业独立于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不干预企业管理、经营以及领导层的任免等。下列证据有助于证明企业独立于政府的控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全民所有股份代表(董事)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的投票记录、董事会议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记录等。对于生产要素的市场竞争定价、由于欧盟调查人员还要考察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以确定原材料出市场竞争定价的程度,因此,企业应当征得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准备有关原材料供应商的资料及其产品由市场竞争定价的证据。

五条标准的第二条考察公司的会计账目。该条与第一条以及第三条是密切相关的,是考察生产要素和产品销售是否市场竞争定价、成本、财务状况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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