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

2018-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854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一些劳工组织等代表美国的国内产业向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诉讼: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正在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倾销,对美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要求对于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征收反倾销税。本案被调查产品为木制卧室家具。木制卧室家具一般(但不限于)是按组合形式进行设计、生产和销售,通常称为卧室套、卧室组或卧室,其中,各组成部分基本上采用同种风格、同种材料或相同外观。涉案产品主要由木质材料(包括实木和加工过的木质材料),如木屑、纤维或其他木质材料(夹板、同向夹板、塑合夹板和纤维板),无论是否带有木质饰面或贴面或压面,无论是否含有非木质部件或装饰(如金属、大理石、皮、玻璃、塑料或其他树脂),无论是否已组装、完工或成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经过向美国的国内产业相关厂家调查,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认为美国申诉方的主体资格成立,可以代表美国的相关国内产业提出申诉,决定正式立案调查。

2004年1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产业损害作出初裁认为: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的国内产业正在受到来自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的实质性损害威胁。该初裁于2004年1月28日公布于“联邦公告”。

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后,根据申诉方提供的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信息,于2003年12月30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共计211家家具生产商发放了迷你调查问卷。同时,美国商务部还致函中国驻美使馆,请求代为通知所有在调查期(即2003年4月1日~9月30日)内有向美国出口木制卧室家具的中国生产厂商(或出口商)。2004年1月7~9日,美国商务部共收到137家中国家具生产厂商(或出口商)回复的迷你调查问卷。2004年1月14日,中国政府官员和中国国内家具产业的代表与美国商务部会晤,商讨此案强制调查企业的选取和市场经济导向产业的确定标准问题。1月15日,天津美克国际家具公司和台升家具公司代表国内家具产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要求确认中国木制卧室家具产业为市场经济导向产业的申请。

2004年1月14日起,中国家具生产厂商陆续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被选定为强制调查企业。2004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最终确定7家中国家具生产厂商为强制调查企业:东莞联东家具有限公司、瑞丰家具集团、台升家具公司、天津美克家具公司、星马克家具集团、上海思达可家具集团以及德源家具公司。这7家强制调查企业在调查期内的对美出口额占整个中国对美出日的40%左右。2004年1月下旬,美国商务部陆续收到美国申诉方和中国被诉方提交的有关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描述的意见和评论。

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向被确定的7家强制调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A部分,同时也递交给了中国驻美使馆。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又向7家强制调查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C和D部分。应有关各方的请求,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于问卷A和问卷C、D分别给予一到两周的延长。截止到2003年3月1日,美国商务部共收到126家一般应诉企业(即非强制调查企业)的问卷回复。从2004年5月10~21日,美国商务部向原来提交问卷A的中国118家应诉企业下发问卷A部分的补充问卷。截止到6月4日,所有的非强制调查企业都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案。

2004年2月5日,美国商务部收到来自申诉方和被诉方有关替代国选取的意见。包括台升、美克在内的国内厂家主张应选取印度尼西亚作为此次调查的替代国,而美国申诉方则认为选取印度作为替代国则较为合适。2004年3月5日,美国商务部最终决定将印度作为此次案件调查的替代国,相应的价格参数选取印度的相关价格。

2004年3月29日,美国申诉方请求美国商务部对于所有未按时回答迷你调查问卷和问卷A的中国企业,因其未进行充分的合作,适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规则,征收最高的反倾销税。3月31日,美国申诉方请求商务部将初裁推迟55天至6月17日。台升、美克等中国家具生产厂商于5月底、6月初相继致函美国商务部,提出美国商务部如果在初裁时作出肯定性裁决,则要求在此初裁正式公布之日后,推迟135天作出终裁。中国厂商的这一请求得到美国商务部的认可。

2004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的初裁,并在6月24日的“联邦公报”上公布。该裁决裁定中国家具生产/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其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所争取的最低税率为台升家具的4.9%,最高的为上海思达可的24.34%。在本案调查中,未被指定为应诉企业的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出口商,可通过填写调查问卷A卷申请获得单独税率资格。期间,美国商务部共收到118家中国企业称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控制的证明材料。经过调查分析,美国商务部裁定其中的82家企业适用7家强制调查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10.92%。对于没有参加应诉的中国的其他企业和参加问卷A的填写但没有通过的企业,则按照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原则征收198.08%的最高反倾销税率。

2004年6月29日,美国商务部收到来自美国申诉方和中国部分生产厂家对于其初裁的异议。经过查核,美国商务部对于其中的有些异议认为符合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应相应地对其初裁的结论予以调整。结果7家强制调查企业中的两家家具企业(思达可和德源家具)的倾销幅度分别从原来的19.24%和9.36%上调到了30.52%和29.72%,但这些变化并不影响原来确定的平均税率。中国没被确认享有单独税率资格的29家非强制调查企业对于初裁的结论提出异议,最后美国商务部确认其中的20家可以适用加权平均税率10.92%,而余下的9家仍然维持原来的198.08%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在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的前后,仍然有一些中国的家具企业填写了问卷A并递交到美国商务部,要求适用单独的加权平均税率,但由于这些企业已经超过2004年3月1日这一递交问卷A的截止期限,美国商务部最终还是驳回了这些企业的申请。

2004年7~8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分几个工作组在中国的深圳、东莞等地对于本案的7家强制调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但在核查之初,商务部却令人意外地取消了对7家强制调查企业之一深圳德源家具厂的调查。这就预示着德源家具厂因某种原因将被征收最高的反倾销税率。

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经过核查,公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对美出口卧室木制家具存在倾销行为,但同时降低了初步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报告称,除个别公司外,中国家具出口商多以低于合理水平的价格向美国出口木制卧室家具,因此维持之前作出的对中国卧室家具征收反倾销税的初裁。同时,美国商务部决定,将对110多家应诉的中国家具出口商征收的平均关税税率从之前裁定的12.9l%下调至8.64%。其中,天津美克家具公司获0.79%的最低税率,而对被强制调查的其他5家出口企业则征收2.22%~16.7%的单独税率(其中,台升家具为6.95%,东莞联东家具为2.22%,上海思达可家具为15.24%;瑞丰家具为16.7%,星马克家具为5.07%),未应诉公司以及另外一家未被核查的强制调查企业则将被征收高达198.08%的关税。

针对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从2004年11月12日~12月中旬,包括中国各大家具生产商和美国申诉方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纷纷向商务部提出对于终裁结果存在差错并要求纠正的抗辩意见。2004年12月27日,美国商务部经过对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抗辩意见的重新审查,最后将中国各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作了如下的调整:110多家应诉的非强制调查企业所享有的税率从原来的8.64%又一次下调到6.65%;6家强制调查企业的税率分别有升有降,具体为:东莞联东从2.22%调整为2.32%,瑞丰家具从原来的16.7%下调为7.87%,台升家具从原来的6.95%调整为2.66%,天津美克从0.79%调整为0.83%,星马克家具由原来的5.07%调整为4.96%,上海思达可从15.24%上调为15.78%;至于没有参加应诉的其他中国企业和另外一家未通过核查的强制调查企业则仍然维持198.08%的最高反倾销税率。

2004年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六名委员投票一致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木质卧室家具的确在以不公平的低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并且这一倾销导致了美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产业损害作出了肯定性的终局裁决,并通知了美国商务部。随后,美国商务部正式通知美国海关,对于从中国进口的属于调查产品的木制卧室家具征收相应的反倾销保证金。

至此,这起中国历史上涉及金额最大的、牵涉生产厂家最多的反倾销案件,经过长达14个月的激烈角逐,终于正式画上了句号。

二、裁决要点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和替代国的确定

申诉方在申诉材料中,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并进行公平价格的具体计算。在美国商务部审理的以往案件中,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根据反倾销法第771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一个国家一旦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经行政当局的撤销,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将一直保持效力。因此,商务部对于本案也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

商务部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相关产品进行调查时,反倾销法第773条明确规定,正常价值的计算应当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为依据,以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市场经济替代国家的价格参数来计算。在计算生产要素投入时,商务部应尽可能选取一个或更多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成本消耗的参数,这些被选取的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此非市场经济国家处于同一层面。商务部最初选定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从这些国家获取价格参数的可行性以及数据本身的可靠性角度进行衡量后,商务部最后确定以印度作为此案件的替代国,因为印度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处于同一层面,同时印度国内又存在可进行比较的木制卧室家具产业。

2004年4月16日,台升家具、天津美克等厂商向美国商务部提供了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替代价格信息和财务数据资料,请求商务部重新评估将印度作为替代国的决定,并提请将印度尼西亚作为本案的替代国家。4月29日,美国申诉方提出了反驳的意见,重申支持商务部将印度作为本案替代国的决定,商务部亦应坚持此项正确的决定。为此,商务部官员召开了多次的会议,对于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估。最后,商务部仍然决定采用印度为本案的替代国。具体理由是:(1)印度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国相当;(2)印度存在生产木制家具的可用来比较的生产商;(3)印度可以提供有关生产要素价格参数方面的最佳的配合。相应的,商务部将采用印度的公开可获得的价格参数,来计算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公平价值。

(二) 强制调查企业的选取和单独税率的确定

1.强制调查企业的选取

美国反倾销法第777条规定,美国商务部应该为每一个出口商/生产商计算出单独的倾销幅度。同时,该条款又规定,如果商务部面临大量的出口商/生产商应诉,进而对每家企业都进行单独的倾销幅度计算不太可能时,商务部有自由裁量权只对其中的合理数目的企业进行调查,并计算倾销幅度。商务部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时,应该注意两点:(1)生产商/出口商或者产品种类的抽样,在进行选取时应该以商务部所掌握的相关统计信息为基础;(2)占所有被调查产品出口量的最大份额比例的出口商/生产商,是可以对其进行合理调查的。

根据上述反倾销法律条文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商务部的现有人力资源的状况,商务部确认:本案商务部无法对于每个应诉的生产商/出口商都计算出单独的倾销幅度。因此,商务部在所有应诉的中国家具生产商/出口商中,选取其中的7家作为强制调查企业,并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查。这7家企业分别是东莞联东、台升、天津美克、思达可、瑞丰、星马克和德源家具公司,7家企业在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的总量占到全中国厂家对美出口量的30%~40%。

2.单独税率的确定

在确定是否给予每个应诉的中国企业以单独的税率时,美国由于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所以,美国商务部推定所有的中国企业都是受中国政府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因此所有的中国企业都应被判给一个全国统一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的比率。只有当出口商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独立于中国政府控制的,才可以享有单独的税率。在本案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以及其他参与案件调查的100多家非强制调查企业,都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部提交了证明其确实独立于中国政府控制的信息和材料,要求享有单独的倾销税率待遇。

依据商务部以往的惯例,香港的公司是被视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的。同样,对于中国以外的外国公司全资拥有的在中国的公司,商务部同样也不进行是否是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考察。基于此,瑞丰、德源、星马克、台升这4家公司应不属于非市场经济体制控制的,对这4家公司商务部将不进行市场经济的测试考察。

一般讲,商务部考察应诉者是否受政府控制并不关注微观经济层面的内容,诸如出口许可证、配额、最低出口价格等,尤其是当这些措施是旨在防止倾销发生的。相反,商务部考察的是单个公司层面的问题,比如对于投资、价格的控制,对于产量决策制定程序的控制,等等。在确定出口商的行为是否足够独立于政府的控制方面,商务部根据以往的案例所确定的规则,主要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的。在法律方面,单个公司要争取到单独税率的待遇,必须努力证明:(1)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出口许可证是不负有任何的限制性条款的规定的;(2)政府没有在立法上剥夺公司的控制权;(3)政府也没有采取其他的措施剥夺公司的控制权。在事实方面,商务部的考察主要关注4个方面:(1)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受政府的影响或由政府制定;(2)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价格协商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3)出口商在选取管理层人员时是否不受政府的控制,拥有自治权利;(4)出口商的出口销售是否自主进行、财务盈余是否自主决定支配。

美国商务部按照上述的要求,分别对位于中国的其他强制调查企业和100多家非强制调查企业进行了考察,最终确认:这些企业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都通过有据可查的材料,充分证明了不受政府的控制,独立于政府的控制运作。因此,这些企业是可以享有单独的倾销幅度税率的。其中,被选中的7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拥有自己单独的倾销幅度税率;那些没有被选中的非强制调查企业,由于他们也参与了调查,填写了商务部发放的调查问卷A,充分证明了其不受中国政府控制,所以判定享有7家强制调查企业所享有的倾销幅度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

(三)部分相反事实的推定

根据反倾销法第771条(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修改后的条款),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操纵任何机构组织的5%或以上投票表决权的,则被视为存在相关联关系。在此方面,商务部对于天津美克的部分销售决定采用部分相反事实的推定。因为,有大量充分的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天津美克和台升家具公司存在着股权方面的共同拥有的关联关系,而这一关系的维系是通过一家第三家公司(暂且称为甲公司)来完成的。

台升家具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承认台升和天津美克公司在美国的一家公司(暂且称为乙公司)内部拥有共同的股东。而事实上天津美克在调查期曾向这家位于美国的乙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由于商务部已经确认,天津美克和台升公司存在相关联的关系,这就会产生另外一个潜在的问题,即天津美克和它的客户(即乙公司)之间也存在着关联的关系。如果确实天津美克与它的客户间存在着相关联的关系,那么商务部在倾销计算分析的时候,则不应该使用天津美克销给它在美国客户的价格数据,而应该使用它的这一客户在美国本土销售给第一个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数据。由此,这些销售的真正价格应该以推定出口价格为准,因为这些交易的完成是在调查产品进入美国国境之后进行的。在衡量推定出口价格情况下的实际销售价格时,商务部会从销售给第一个非关联关系的美国客户的销售价格中,减去所有的在美国本土发生的销售、分销和加工费用以及这些费用上所摊销的一定比例的利润。

虽然天津美克回答了商务部关于关联关系的调查问卷及其补充问卷,但其并未披露在调查期内天津美克与甲公司之间的实质关系。根据反倾销法第776条的规定,当事方隐瞒商务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当事方不及时按商务部的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的,商务部有权根据可采用的信息作出相关判断。由于天津美克公司既没有披露它和甲公司及其美国客户乙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关系,也没有按商务部的要求在调查问卷中提供其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的销售资料和信息,所以商务部认定天津美克未能尽其所能与商务部合作。天津美克未尽其所能配合调查,使得商务部无法对其与美国关联客户之间的交易进行考察,进而也无法按推定出口价格的方式扣除其在美国发生的相关费用。基于此,商务部对此只能决定适用相反事实推定规则,对于未披露的销售采用最高的单个加权平均税率的方式加以计算。

除此之外,商务部对于强制调查企业之一的德源公司,在替代价格方面也采用相反事实推定原则。2004年5月10日,商务部曾要求所有强制调查企业提供一个图表,列明其生产要素所对应的海关税则税号索引及条款说明。5月26日,德源公司提交的回复称其并不熟悉印度关税税则,仅提供了部分替代价格。基于德源公司不完整的回复,商务部认为,德源公司并未尽其所能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商务部能计算其生产要素的投入量。由于德源公司的未尽职配合,商务部无法确切地计算其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所以只能采用在案的最高的价格替代参数对于其生产要素投入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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