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华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倾销反补贴案

2018-04-24 来源: 作者: 浏览:908

2007年8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8年2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7%~91%,补贴率为2%~38%。2008年3月10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通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行为对加拿大国内产业构成了损害威胁。根据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的肯定性终裁,加拿大海关将根据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裁定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一、反倾销调查关注的焦点

1.适用《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的证据不充分以及“公开信息”所披露的中国钢铁价格由市场决定的证据

中方指出,根据《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不适当,并认为油气井采油管件部门处于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另外,中方认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反倾销调查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的“证据门槛”。而且,在反倾销调查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依据《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对中方决定涉案产品价格的因素分析过于宽泛。

中方还表示,对《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过于严格的解释与通常做法不符,并指出,涉及适用《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的举证责任应由寻求违背或偏离正常政策的一方承担。中方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反倾销初裁所涉及的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解释提供了范围广泛的评论,强调中国油气井采油管件部门处于充分市场竞争之中。

加拿大Tenaris Algoma Tubes公司代理律师对在本案中适用《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作出抗辩,称中方通过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生产、销售环节的控制,全面介入油气井采油管件市场。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为,基于反倾销调查期所获信息,证明中方正在对油气井采油管件部门及其价格施加市场力以外的影响。

至于对《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的适应性解释以及“证据门槛”,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则认为,其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可靠和可信的,且解读适当,并为《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适用于中国油气井采油管件案提供了充足依据。

2.举证责任

本案当事双方就适用《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的举证责任均提供了证词。中方坚持认为,举证责任应由原告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承担。而加拿大申诉企业则援引世贸组织相关条款,称举证责任应由被诉产品的生产商、制造商和销售商承担。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在启动本案调查之际,基于申诉方缺乏充足信息来源的实际情况,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为本案不适用《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署长可从申诉方、出口商所在国政府、生产商、出口商或任何其他相关渠道获得信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署长有权利判定《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满足。

3.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性质

中方及湖南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指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过于强调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作用,该政策只是指导性文件,对钢铁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性作用。此外,该公司认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不公正地刻意抽取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部分条款来印证其“中国油气井采油管件的生产没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结论。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多项条款提供了中国钢铁工业的发展方针。然而,该政策连同其管理和执行不仅限于对该行业发展的方针性指导。例如,中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第36条即规定了对违反该政策的处罚措施。第36条规定:“违反本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39条还规定:“本产业政策由国务院授权发布,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都应遵守。对违反本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设单位和行政单位,各级监察、投资、土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商务、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要追究其责任。”

4.国有企业与中方不等同,且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不属于政府机构

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性质问题,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赋予其相关政府职能。该协会属成员自愿加入的组织,并按法人实体进行注册登记。由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其视为政府机构,从而模糊了政府与属于贸易协会性质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中方和应诉出口商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这种带有明显偏见的做法表示担忧。因为其将导致政府部门正当的管理职能被视为是对油气井采油管件部门市场功能的管制或限制。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对于中国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为,认识二者间的关系对判定政府对企业的影响、管辖和控制的程度非常重要。证据显示,中国钢铁行业的国有化程度很高。这种高国有化水平导致油气井采油管件部门的经营决策被政府控制和影响,以使其符合国家经济利益而与企业的商业利益相矛盾。

关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否属于政府机构的问题。根据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直接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掌握的信息,该机构与中方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5.根据替代国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以及对其进行调整的要求

在案件辩论过程中,湖南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为测算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所采用的替代国方法未包括交货条款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未能对诸如产品等级的产品特性加以区别对待。因而,该公司进一步认为,替代国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产品的实际正常价值存在差异。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也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利用替代国方法测算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其进行调整。

加拿大Tenaris Algoma Tubes公司也要求对替代国正常价值的测算进行调整,以反映相对于基础产品而言更高规格钢铁产品生产过程高投入和高消耗的情况。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如前所述,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无法利用涉案产品在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总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测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同时,也无法从替代国生产商处获得充分的价格、成本和进口数据。因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利用《金融通报—无缝钢管年度统计》权威数据计算涉案产品除中国外所有世界其他地区的均值,并以此作为测算5家中国应诉企业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

6.关于应为保护出口商利益提供机会的问题

在本案辩论过程中,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表达了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裁决期内未能给出口商保护其自身利益提供机会”的关切。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秉承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无论初裁还是终裁,均及时公布了调查结果。在每一个裁决节点,均提供作出该项裁决的相关依据,并为当事人提供进行抗辩的机会。

7.涉案产品与钢铁工业的关联性问题

包括中方在内的多个本案当事人对下述事实表示担忧,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本案裁决中所使用的证据与整个中国钢铁工业的关联性较高,而涉案产品仅为其中一小部分或根本不相关。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同为薄板生产商的油气井采油管生产商列入企业名录表明他们与本案5家应诉出口商不存在关联”提出异议。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鉴于中方的相关政策措施对范围广泛的钢铁生产商和钢铁产品均适用,因此,在本案裁决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涉及整个中国钢铁工业的信息作为其证据。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企业名录将薄板生产商和油气井采油管生产商均列入其中,并希望借此表明油气井采油管生产部门与中国更广泛的钢铁工业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然而,此次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根据《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0条所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仅涉及油气井采油管部门,其调查结果也仅适用于中国的油气井采油管部门。另外,此次反倾销调查是对整个油气井采油管部门进行评估,而不仅限于5家本案应诉出口商的生产经营活动。

8.对倾销幅度和国内补贴的重复计算

在案例摘要中,中方表达了其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进行的关切,并认为此举将造成国内补贴数额同时又形成倾销幅度的组成部分的重复计算问题。中方还表示,禁止重复计算不仅适用于出口补贴,而且必须覆盖所有补贴幅度的裁决。

中方特别提及《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3条第1款、第10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5款作为支持其论点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表示,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将遵守《特殊进口措施法案》和相关国际规则的规定。

无论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还是加拿大《特殊进口措施法案》均未明确排除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再加征反补贴税的做法。

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同时进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的任何出口产品不得同时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同一状况下的倾销和出口补贴行为的影响。加拿大《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10条对上述规定予以了反映,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反映倾销幅度,而该倾销幅度不得与出口补贴重复计算。由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迄今为止的做法仍是从输加产品的反倾销税中扣除归入出口补贴的部分。

然而,无论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还是在《特殊进口措施法案》中均没有针对国内补贴的类似限制性规定。同时,《特殊进口措施法案》更未规定在根据其第20条启动反倾销调查和测算涉案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须从反倾销税中扣除归入国内补贴的部分。因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为,须从反倾销税中扣除归入国内补贴部分的说法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反补贴调查关注的焦点

1.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进行反补贴调查程序上的担忧

在本案初裁评论和案例摘要中,中方均表达了其对补贴调查问卷缺乏准确性和透明性的担忧,并称将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混淆。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承认调查问卷的复杂程度可能会给应诉企业带来负担。但同时指出,其所要求的信息详细程度又使这种复杂程度不可避免。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还指出,在调查开始时,其即将填写调查问卷的指导文件发放给中方和涉案产品出口商,并鼓励应诉方就其遇到的问题提出询问。

2.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反补贴初裁和终裁方法的质疑

在案例摘要中,中方和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均表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不正确地利用与6家应诉企业所提供信息的不一致性作出反补贴初裁。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鉴于中方和应诉企业未能在2007年11月6日前提供相关信息,从而使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无法于2007年11月9日依据应诉企业所提供信息进行反补贴初裁。因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依据当时可获得的第三方数据进行了裁决。

在进行反补贴终裁时,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得到了中方和应诉企业的相关完整信息,并以此对应诉企业的补贴幅度进行了裁决。鉴于中方未能提供可能有利于未应诉企业的任何信息,因此,根据《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30条第4款的规定由部长对补贴幅度进行了自行认定。

3.关于补贴在本案启动和初裁阶段认定为不可诉性补贴的问题

在本案初裁评论和案例摘要中,中方均认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调查的包括应诉出口商得到的补贴属于一般性补贴。而且在本案的启动和初裁中,上述补贴均未被认定为特定补贴或可诉性补贴。湖南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也均提出相同异议。此外,多家应诉企业还提出抗辩指出,仅限于外国投资企业的补贴不属于特定补贴。在此前涉及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时,该问题也被多次提及。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请各有关当事人参阅本文附件3(本文省略),该附件归纳了此次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所有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附件3中包括了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补贴性质裁决的详细解释。只有在没有信息提供给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情况下不提供涉及特定补贴详细解释的做法才是正当的。此外,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为,根据《特殊进口措施法案》第2条第7款的规定,仅限于外国投资企业的补贴属于特定补贴。

4.关于各相关方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的问题

中方和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均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未披露其反补贴初裁的做法提出异议。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还进一步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作出反补贴终裁之前披露其补贴初步计算结果。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表示,2007年11月19日,在其官员对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时,即向该公司披露了反补贴初裁的详细计算方法。同时指出,在作出反补贴终裁之前,针对补贴的初步计算结果不得对外披露。

5.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否属可诉性补贴

加拿大Tenaris Algoma Tubes公司重申其“增值税出口退税属可诉性补贴”的主张。另外,中国对油气套管出口商提供13%的出口退税,远高于其他钢铁产品5%的出口退税水平。因此,至少这些国内补贴属于可诉性补贴的范畴。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回复

对出口产品的任何国内税收减免或返还均不应视为补贴。而且,正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启动此次反补贴调查的“理由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只要对出口产品生产或分销环节的间接税收豁免不超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相同产品的间接税收豁免水平,中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就不违反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则。

028-6199 739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栋1单元401

2019 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2009100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