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微人群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吴国邦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31 来源: 作者: 浏览:590

  裁判要旨:

  在澳大利亚法院的管辖问题上,有人认为协议中无论是明示或者默示地约定了法律选择应同样涉及其所选法律对应的司法管辖。在本案中是指澳大利亚的司法管辖,而不是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来进行排除,这样就排除了反致的可能性。

  在合同中已约定适用澳大利亚法律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国际私法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合同法律,普通法是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故本案可以适用澳大利亚法,不用反致适用中国法。尽管在澳大利亚司法实践中,存在双重反致的可能,裁判者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外国法院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制度,并尝试采用接近适用该法律达成的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1民初3247号

  原告:广州微人群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奕斌,职务总经理。

  被告:吴国邦,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广州微人群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吴国邦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吴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国邦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照《旅游服务合同》支付尚欠原告的旅游学习费用1306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时为合作伙伴关系,因原告的经营业务为定制旅游服务,所以双方在2017年6月达成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旅游服务的合意,并于2017年7月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皇室礼仪澳洲游”的旅游服务,旅游时间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3日,旅游学习费用总额为23662元人民币(包括代办证件手续费、交通客票费、餐饮住宿费、游览费、接送费、课程费用、旅游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给被告提供了“皇室礼仪澳洲游”的旅游服务,被告也在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3日参加了澳洲的旅行,但旅行结束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旅游学习费用,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旅游学习费用,但被告期间只陆续支付了合计10601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3061元旅游学习费用且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广州微人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一份,就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学习有关事项约定如下:第一条,皇室礼仪澳洲游内容,所有套餐的乙方旅游到达时间为2017年8月7日,套餐一:结束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共四天三夜,其中2017年8月8日、8月9日、8月10日是礼仪修养课程时间,共三天。套餐二:结束时间为2017年8月13日,共7天6夜,其中套餐二包含套餐一所有的活动,另2017年8月11日、8月12日、8月13日为澳洲当地旅游时间,共三天。第二条,套餐一费用总额为26888元,套餐二费用总额为36888元,本次旅游学习费用总额共计23662元。收款账户吴奕斌。第三条,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学习费用,包含以下项目: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交通客票费、餐饮住宿费、游览费、接送费、课程费用、旅游服务费。第十四条约定,合同受澳大利亚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第十五条约定,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在合同的末尾,广州微人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吴国邦在乙方处签名。合同附件一为澳大利亚旅游学习行程,其中第一天:飞机抵达澳洲,酒店登记入住;第二天:MissDally礼仪修养课程;第三天:MissDally礼仪修养课程;第四天:MissDally礼仪修养课程。套餐二,前四天,与套餐一相同;第五天:Fremantle一日游;第六天:老鼠岛一日游;第七天:ShoppingDay。附件二为澳大利亚个人旅游签证递交资料。

  合同签订后,被告遂参加原告组团的澳洲游学活动。根据微人群微信显示,被告参加了套餐一的五天四夜旅游活动。在被告游学回国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奕斌一直向被告追问费用,摘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1.2018年3月26日,吴国邦问:“看看我欠你多少”,吴奕斌回复:“还有两万”。

  2.2018年4月22日,吴奕斌说:“我也没有让你一下子把17561都还,让你分期,也没有收你利息。”吴国邦回复:“要不这样,我还是想通过我的工作来还你一部分的钱,我后面想出一些关于恋爱的东西,教学视频”。

  3.2018年4月28日,吴国邦说:“这样,还是说好来,现在我一个月先还你1000这样,有钱了,我再多还一点,不然每次关于钱方面的事情都是不清不楚的”。吴奕斌回复:“你先在自己没有压力的前提下一点点给着”。当日,吴国邦转给吴奕斌1000元。

  4.2018年8月23日,吴国邦说:“你的钱我还13000就算完了,加上这次我还欠你10000,因为那趟旅游绝大部分都是你的利润”。吴奕斌回复:“我当初也没有强迫你去啊”。“就是你原来还剩14561没还钱,然后你只还我10000?每个月给1000这样子?”吴国邦说:“是的”。吴奕斌:“这个你当时答应了,就不要扯来扯去了。”

  5.2018年9月30日,吴奕斌说:“你当时答应了,现在反悔,然后又不还,你让我怎么理解,你按时转给我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吴国邦回复:“换位思考吧,作为你当时的员工,借钱是为了赚员工钱,我涉世未深当时不知道你们利润这么大,还以为你是真心想让我去,如果我是员工的老板,就按成本价让更多的员工去陪你过生日,你当初不厚道,我是满足不了你的欲望。”

  6.2018年10月9日,吴奕斌向吴国邦发送催款函一份,“你于2018年9月29日与我在微信中约定向我借款14561元作为去澳洲旅行的费用,构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未约定借款期限。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你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义务。”吴国邦回复:“下个月还,每个月1000分期微信”。吴奕斌说:“你需在2018年10月20日先行偿还9月与10月的欠款2000元,剩余的12561元欠款需在2019年12月30日前,每个月1日偿还1000元分期转账,向我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转账前提前和我联系。”

  7.吴国邦其后向吴奕斌转账三次,分别是:2018年12月17日转账500元,2019年1月15日转账500元,2019年2月26日转账500元。之后再没有转账。

  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奕斌庭审述称,吴奕斌与被告之间还存在其他合同关系,需要被告从事帮忙,吴奕斌一般从被告兼职工资中扣除帮忙垫资的旅游费用。

  另查,广州微人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经工商变更,变更为广州微人群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澳大利亚法律查明,庭审前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法律,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本院委托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进行法律查明,就本案在适用澳大利亚法律时是否会反致适用中国法律,以及澳大利亚法律对于拖欠费用如何规定进行查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委托澳大利亚汪子涵律师作为专家进行法律查明,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载明:

  一、关于反致问题的查明

  澳大利亚是普通法系国家,其法院系统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在合同案件当中,普通法遵循的是合同律师和当事人熟悉的常识性概念。一般来说,澳大利亚国际私法通常按照这一常识性原则执行,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合同的法律制度。

  依据反致原则在NeilsonvOverseasProjectsCorporationofVictoriaLtd[2005]HCA54(下称Neilson案)一案中被极好的体现,澳洲高等法院认可在国际侵权案件中可能存在反致。首席大法官实际上应用双重反致,设身处地采用该案件在中国会被如何决定的情况来进行审理,这种方法也得到其他法官的同意,因其与高等法院在涉及多州侵权案件当中,会把当事人受伤所在地的法律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的做法相一致。

  双重反致理论,或称外国法院理论,要求法院在达成判决,要尽量的接近其所适用的国家法院制度下本可以达成的情况。Nelson案适用反致原则的情况也可能适用于跨境合同纠纷。

  在澳大利亚法院的管辖问题上,有人认为协议中无论是明示或者默示地约定了法律选择应同样涉及其所选法律对应的司法管辖。在本案中是指澳大利亚的司法管辖,而不是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来进行排除,这样就排除了反致的可能性。

  二、关于拖欠款项问题的查明

  澳大利亚合同法主要以普通法为依据,这意味着根据澳大利亚合同法,只要合同的基本要素存在,普通法将认为合同具有约束力。

  普通法的救济。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索赔是在合同违约后可使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是作为履行义务的替代,违约金是产生于当合同中某一条款规定的违约时应支付的一笔款项,债务是产生于合同中约定付款却到期未支付的情况。

  虽然澳大利亚合同法主要以普通法为依据,但是越来越多的成文法正在成为普通法的补充。对于违约的行为,衡平法上有两种主要救济方式:一是强制履行,是一项指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命令;二是禁令,通常是指是一方不得做某事。这两种补救措施都是可酌情裁量。与普通法的损害赔偿不同,即使是确认合同违约,法院也没有义务在裁决中使用衡平法上的救济。

  当出现债务时可以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初步的追偿程序是发送催款函。另外,启动债务追回程序方面,每个州和地区的法院都有不同的司法限制和规则。在南澳大利亚州,标的少于12000澳元的,属于轻微民事诉讼,将在治安法院起诉;在西澳大利亚州,标的少于10000澳元的,将在治安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方式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由于本案服务内容是针对被告在澳大利亚旅游学习提供服务,合同的主要履行地是在澳大利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在《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受澳大利亚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律作为准据法。

  本案中所查明的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约定旅游费用为23662元。现根据原告陈述,以及相应的证据显示,被告已经偿还了10601元,尚欠13061元费用。

  被告在本案中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与证据予以确认。

  由于采取澳大利亚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适用澳大利亚法律过程中,是否会反致适用中国法律;二是澳大利亚法律对拖欠费用的具体规定。根据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委托的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合同中已约定适用澳大利亚法律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国际私法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合同法律,普通法是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故本案可以适用澳大利亚法,不用反致适用中国法。

  根据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规定,只要合同基本要素存在,普通法就认为合同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案涉合同基本要素齐全,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为23662元,合同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被告已支付部分费用10601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3061元。尽管在澳大利亚司法实践中,存在双重反致的可能,裁判者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外国法院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制度,并尝试采用接近适用该法律达成的结果。本案即使是适用法院地法,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被告也须向原告支付13061元。适用澳大利亚普通法裁判结果与适用法院地法的结果接近,适用澳大利亚法也是能够解决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实质性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国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微人群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30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元,由被告吴国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琼珊

  书 记 员 吴桂花

028-6199 7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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