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长沙市电视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2-05-30 来源: 作者: 浏览:579

  裁判要旨:

  本案系涉港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和我国涉外审判中长期将司法管辖权识别为程序问题并适用法院地法的司法实践,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应适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即我国内地法律解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2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骧,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电视台女性频道。

  法定代表人:李越强,该频道总监。

  上诉人深圳市广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电视台女性频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成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

  一、对于项目的理解,不应仅局限于活动的最终举办地点,为履行合同项目所做的一切行为的地点均应为项目所在地。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履行合同义务,广成公司为活动所需准备物料及活动现场海报的制作地均在深圳,一审忽视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仅片面认定合同最终的项目所在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广成公司认为,深圳应为管辖协议约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地点,广成公司可以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如果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是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驳回起诉。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被上诉人向广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人民币60720元,支付逾期利息1320.6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11月6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5日,实际计算至最终清偿之日止。60720元×4.35%÷12个月×6个月),以上共计62040.66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2016年女性频道活动舞美承建合同》第九条关于争议或纠纷的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且该合同的履行地及项目所在地为香港港岛海逸君绰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2016年女性频道活动舞美承建合同》履行地涉港,本案系涉港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和我国涉外审判中长期将司法管辖权识别为程序问题并适用法院地法的司法实践,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应适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即我国内地法律解决。

  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2016年女性频道活动舞美承建合同》第九条争议或纠纷处理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可知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方式及管辖进行了约定,本案即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的约定“1.项目名称:2016年香港长沙商会第二届就职典礼暨‘长沙外滩’天心区招商推介会;2.物料到达:2016年11月2日至香港港岛海逸君绰酒店;3.安装时间:2016年11月3日在香港港岛海逸君绰酒店内2楼宴会厅;4.适用时间:2016年11月4日在香港港岛海逸君绰酒店内2楼宴会厅。”可知,涉案合同的项目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故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主张双方约定本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广成公司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成公司的起诉。广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1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港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处理本案管辖权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广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2016年女性频道活动舞美承建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结合该合同第一条载明的项目名称、物料到达地、安装地点等内容,可以认定合同项目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广成公司关于深圳也属于项目所在地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据前述约定,广成公司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本案纠纷,广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詹伟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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