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静福利待遇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

2022-05-27 来源: 作者: 浏览:917

  裁判要旨: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静福利待遇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

  审理法院:上海市****

  案号:(2**1)沪**民辖终933号

  裁判日期:2021.11****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静福利待遇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

  (2**1)沪**民辖终933号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SeanParish,亚太区财务副总裁。

  被上诉人:****

  上诉人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2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称,向李静授予股票增值权的主体为注册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集团母公司西氏美国公司。李静获得股票增值权系基于西氏美国公司与李静的协议约定,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并非协议当事方,股票增值权相关收益的支付主体是西氏美国公司,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案涉股票增值权系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所涉激励股权,本案所涉标的为境外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根据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驳回李静的起诉。

  李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静作为原告,将用人单位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西氏医药包装(中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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