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再297号民事判决书

2024-09-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再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体育馆东区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居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余,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朝瑞,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金飞,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5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李思余和南昌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朝瑞、巢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城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减少支付工程款利息2824182.93元;3.改判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减少支付工程款6598163.58元;4.由南昌三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1.二审判决未按当事人约定的竣工验收后工程款的付款比例、付款时间计算工程进度款金额,错误计算结算审核期限,且未按约扣留保修金,导致利息计算基数错误,至少多计取了工程款利息2824182.93元(工程总造价暂以92496106.11元计算),认定的利息金额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错误将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的比例、时间由“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80%工程价款”认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90%工程价款”,结合二审判决附件的利息计算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付款基数多计算了工程总造价的10%,付款时间多计算了7天,由此导致多计取的利息合计2204585.90元。二审判决认定补充合同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参照该合同结算案涉工程价款。补充合同中未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90%工程价款”。二审判决该认定多计取了10%进度款和竣工验收后一周期间的利息,共多计取利息2204585.90元。(2)双方2016年9月20日办理结算资料交接手续,根据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第32.7条及2015年12月24日百城公司《承诺函》120天结算审核期限的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应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但二审判决却仅计算至2017年1月8日,少计算10天不计利息的结算审核期,进而导致多计算利息92496元。(3)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补充合同无效,百城公司在受领竣工工程同时负有支付全部案涉工程款的义务,未参照补充合同的约定扣留保修金,适用法律错误,前述问题导致多计取未到付款期限保修金的利息527101.08元。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参照前述约定及补充合同附件3质量保修期的约定,百城公司应于2016年9月28日后返还工程造价3%的保修金,2017年9月28日后返还工程造价1.5%的保修金,2020年9月28日后返还剩余工程造价0.5%的保修金。若再考虑到案涉工程2019年1月18日前结算审核期未届满,不计算工程结算余款(含保修金)的利息,则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9月28日,百城公司应付至工程造价的98%;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百城公司应付至工程造价的99.5%;2020年9月29日后应付至工程造价的100%。二审判决计算利息时并未参照约定扣留保修金,多计取了未到返还期限的保修金利息。二审判决计算的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9月28日的利息为13526679.77元,而参照第补充合同关于保修金分段返还的约定计算的该期间的利息为12999578.69元,因此二审判决多计算保修金利息527101.08元,该部分利息应予扣除。

  2.案涉造价鉴定意见中单列的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既不符合补充合同约定的报审确认条件,也不能证明签证事由及工程量实际发生,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明显错误,多计取造价5437967元。二审法院将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1160196.58元及鉴定意见多计取的5437967元计入工程造价缺乏证据证明,应予扣减。(1)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不能证明签证事由及工程量实际发生,也不符合补充合同的约定,百城公司有权不予认可。二审判决以百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回复即应当视为认可为由将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所涉1160196.58元直接认定为工程价款,缺乏证据证明。根据补充合同约定,南昌三建申请签证需在签证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上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认可。从签证提交时间讲,南昌三建未证明其在经济签证事件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不符合签证提交的时间要求,例如,016号工程量签证单,签证内容显示为配合国庆开盘,但南昌三建签字日期却为11月13日;061号工程量签证单。即便百城公司签收了南昌三建的签证,也不能视为百城公司放弃了拒绝认可的权利,更不能视为百城公司认可了签证申请。从签证形式讲,除057、058及水电05工程量签证(涉及价款37469元)有南昌三建、监理工程师及百城公司工程部签字外,其它签证仅有南昌三建的签字、盖章,亦未经监理工程师复核,仅系南昌三建单方制作,无法证明签证事实是否存在。从结算过程来讲,南昌三建在起诉前从未主张百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回复应当视为认可该部分签证,相反,其向百城公司提交了结算申请资料,请百城公司据实结算,该行为表明其放弃了视为认可签证的条款约定。因此,二审判决直接将南昌三建签证的申请金额计入工程款总价,缺乏证据支持,与案涉工程实际情况不符且对百城公司明显不公。(2)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存在错误,至少多计算造价5437967元,二审判决确定的工程造价应再减少5437967元。鉴定机构未按照鉴定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超额计算工程造价。其一,鉴定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鉴定,多计算造价4033603元。①1#、2#、5#及6#楼外墙节点应按图纸表述的砖砌空心柱计价,鉴定机构按混凝土柱计价,多计取费用441792元。②合同约定采用江西定额,但鉴定机构擅自采用河北定额计算钢筋长度;未按施工规范计算箍筋、板筋、剪力墙水平筋等钢筋根数量;不按合同约定的直径Φ6钢筋而擅自按Φ6.5的计算钢筋理论重量,该三项多计取费用287000元。③将普通抹灰错误认定为零星抹灰,多计取费用288477.07元。④鉴定机构不按合同约定,擅自调整钢筋材料价格的调差时间,多计取钢筋调差价1223686.38元。⑤砖砌体为甲指乙供材料,合同约定除8%采保费及税金,不应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但鉴定机构在定额套价中把材料列上进行取费,多计取工程造价422407.17元。⑥质量鉴定确认屋面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层未施工,鉴定机构已现场确认纤维网未按图施工,已被质量鉴定认定为不合格,造价鉴定机构明确建议从造价意见中扣减171405.17元,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扣减。⑦案涉施工合同于2013年签订,鉴定机构却按2014年新版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多计算了建筑面积,导致多计算垂直运输费190127.70元。⑧卫生间防水不符合设计要求,严重渗水,已被质量鉴定认定不合格,不应计取造价210298.6元。⑨外墙内保温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应按实际厚度计算,但鉴定机构却按设计厚度计算,多计取造价137931.78元。⑩造价鉴定机构依据失效的联系单调整人工费,导致多计取人工费660477元。其二,鉴定机构关于工程量存在部分计算错误,至少多计取造价753513.50元。①案涉工程砼采用商品砼,设计要求C35及以上采用碎石混凝土,C30及以下采用卵石商品砼计价。商品砼供应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亦证明地下室C30抗渗混凝土为卵石混凝土,造价鉴定机构按照碎石混凝土计价错误,导致多计算了造价260839.42元。②南昌三建对地下室顶板20mm水泥砂浆找平未施工,但造价鉴定机构却将该部分未施工的工程量计入造价。南昌三建未按图纸规定施工,地下室顶板没有切割、填缝,造价鉴定机构却将该部分未施工的工程量计入造价。前述工程被造价鉴定机构多计算造价113433.43元。③百城公司已委托了第三方对地下室地面找平进行施工,南昌三建只做了毛坯(浇捣了混凝土结构层),但造价鉴定机构却错误将地下室找平的工程量及造价归入南昌三建,为此多计算工程造价379240.60元。其三,鉴定机构错误套用定额子目,多计取费用209037元。①鉴定机构对局部等电位箱的安装定额套用错误,现场实际是局部等电位箱端子板的安装(甚至端子板也未接扁铁),按实际情况只能套定额“C2-326”,但鉴定机构却错误套用与实际情况不符、价格更高的“C2-325端子箱”子目,为此多计算造价39322.92元。②南昌三建未按图纸刚性防水套管要求施工,封管洞使用C20细石砼的浇捣未进行二次施工,缺失浇捣膨胀水泥阻水圈。鉴定机构套用C6-2949定额错误,应调整套用C6-2973定额。因鉴定机构套用定额错误,导致多计算造价169714.07元。其四,鉴定机构对百城公司的异议不予回复,至少多计取费用441814元。①鉴定机构未按2004年江西定额的计算规则说明计价,把属于阳台的梁又重复按有梁板计算。楼梯投影面积根据定额规则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的连接梁,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增加;楼梯与楼板连接时,楼梯算至楼梯梁外侧面,而鉴定机构却未按此规则执行,多计算面积。鉴定机构多计算前述面积,导致计算造价203291.56元。②百城公司与南昌三建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3.2.2条的约定,取费标准套用2004年《江西省建筑安装费用定额》,根据该定额,案涉工程装饰工程应按二类取费,但鉴定机构坚持按一类标准取费,导致造价多计取238522.20元。鉴定机构多计取的工程造价累计达5437967元,该部分多计取的金额应在认定工程总造价时扣除。

  南昌三建辩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百城公司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向南昌三建支付全部款项。二审判决认定“百城公司在受领竣工工程同时负有支付全部案涉工程款的义务”,计算利息不仅未增加反而减少了百城公司的利息付款责任,百城公司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中所述的“合同约定”,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本案补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付款的时间节点(包括工程保修金),但该补充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而同样无效,百城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全部工程款,而非分批支付。二审判决认定“百城公司在受领竣工工程同时负有支付全部案涉工程款的义务”(包括工程保修金)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参照无效合同的付款约定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有效的结算性质的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确认百城公司分批次支付工程的付款时间远晚于百城公司依法应付工程款的时间,该判决有利于百城公司。所以,百城公司主张减少利息支付于法无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中的利息扣减的方式也是错误的。案涉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保留比例因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而无效,即使要保留质保金,也不应超过总工程价款的3%比例进行保留,超出部分无效。2.二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案涉工程造价,并经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造价鉴定,认定事实清楚。(1)二审判决将“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鉴定金额1160196.58元”计入已完工程造价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补充合同第9.1.9条“签证工程须及时得到发包人的有效确认,……发包人成本部于施工发生时间十五日内予以确认,并加盖发包人成本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签证,则发包人不予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发包方未确认视为认可。”本案根据南昌三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证据五《工程量签证单文件收发表》及《文件接收登记表》证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工程量签证单在南昌三建向百城公司报送后,百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反馈和确认,根据上述约定应视为百城公司认可。该部分工程造价应计入已完工程造价中,根据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部分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的工程造价1160196.58元应予以认定,二审判决该认定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百城公司主张上述签证及联系单“不符合补充合同关于签证送审、确定的约定,百城公司有权不予认可”错误。上述所涉签证及联系单均已提交百城公司,百城公司也已签收,对于南昌三建报送的签证及联系单是否符合约定要求,根据补充合同约定百城公司均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可。即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延期提交且百城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根据补充合同,百城公司也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回复而不能置之不理,否则根据合同约定也应当视为认可。上述签证及联系单是对本案客观事实的反映,百城公司也未曾提出过异议。(2)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由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作为本案审判依据。本案一审法院系征得双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委托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在法院的要求下多次组织双方就工程造价进行沟通及现场勘查,充分听取双方对鉴定的意见。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根据百城公司的申请,司法鉴定单位依法出庭接受百城公司及其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员的询问,在绝大多数的问题均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进行了合理释明的情况下,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员再次就百城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员提出的问题(与百城公司再审理由基本一致),从专业的角度进行逐一详细的回答并解释。另说明,造价鉴定修正意见书中修正后的造价91040309.53元中,并未扣除修正意见书说明第9点中提到的应调减金额171407.15元。此外,百城公司的第二项再审请求,明确要求改判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减少支付工程款利息2824182.93元,不同意百城公司新增的再审请求。综上,请求根据鉴定意见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南昌三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城公司立即向南昌三建支付工程款31648109元及利息707665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判令百城公司立即向南昌三建支付分包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由百城公司承担。

  百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南昌三建向百城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7108581元,案涉工程造价应为78984243元,以此为基数,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工期实际延误300天(从开工令签发2013年4月28日起算至2015年12月29日止为975天,合同工期675天);2.判令南昌三建向百城公司支付涉案工程质量修复费用1500万元;3.判令南昌三建向百城公司支付未能退还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444410元;4.判令南昌三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昌三建与百城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和2013年2月22日签订《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南昌三建承建百城公司百联首府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3年3月18日,百城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向南昌三建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决定将百联首府1#-6#楼(不含4#楼)住宅小区及地下室工程由南昌三建中标承建,并在7日内到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标工程主要约定条件和经济技术指标》显示中标总造价为155670962.82元,其中土建75232307.65元、安装70907959.90元、装饰装修9530695.27元。中标工程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工程款支付办法: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月的25日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到确认累计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每年返还质量保修金的20%,五年返清(不计息)。

  2013年3月22日,南昌三建与百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约定南昌三建承建百城公司位于城南新区冬青路东、秋桂路西、吉安南大道南、杜鹃路北的百联首府1#-6#楼(不含4#楼)住宅小区及地下室工程,工程内容为框剪结构,18层、31层,建筑面积为73910㎡(地下室1层建筑面积约13705㎡),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5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155670962.82元。百城公司与南昌三建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备案专用章及经办人的印鉴。

  中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为: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量;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不可抗力;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于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专用条款约定:“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可变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工程按2004年版《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计取工程价款,本工程招标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1月份市场价格和吉安市市场价格。……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为:①主要材料价格以设定的主材暂定价为基数,涨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不予调整,涨跌幅度在±10%以外时,其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据实调整。增减价格应由甲、乙、监理三方共同签证确认。其余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②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③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④国家、江西省颁布的政策性调整因素(如人工费、税金等的调整)。……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月的25日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到确认累计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每年返还质量保修金的20%,五年返清(不计息)。……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和付款,材料质量、品牌、供货地点采购前须征询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和付款,设备的品牌、规格须经业主同意后方可采购。……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承包人利息及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承包人利息及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承包人利息及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另还包括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降雨量60mm以上暴雨(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布资料为准)、冰雹、冻雨以及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47.补充条款本工程招标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1月份市场价格和吉安市市场价格,设定以下主材暂定价:钢材(综合价)4000元/T;松木板方材(综合价)960元/m?;砂43元/m?;卵石45元/m?;水泥370元/T。”

  中标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同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3年6月6日,南昌三建与百城公司签订《百联首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南昌三建承建百城公司位于城南新区冬青路东、秋桂路西、吉安南大道南、杜鹃路北的百联首府1#-6#楼住宅小区及地下室工程,工程内容为框剪结构,18层2栋、31层2栋、商业3层楼1栋、环卫用房1栋、地下室1层,总建筑面积为73202㎡(地下室1层建筑面积13705㎡),最高建筑高度93.9米。承包范围为承包人对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总承包,其中不含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如:桩基、消防、安防、电梯、景观、变配电(指供电局一户一表所涉及的范围)等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因外界因素影响必须分包的项目以及交房标准以外的项目。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预埋管、穿线管、预埋洞、预埋件等工作内容纳入分包人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3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75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100%合格,其中50%达市级优良。合同价款为125388228.23元。

  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9.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有关通用条款执行,并符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的临时性收费,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签证工程须及时得到发包人的有效确认,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或视为不涉及费用工期增减。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承包人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所有经济签证在该事件完成3日内,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一式三份)报监理工程师核对后转发包人工程部七日内复核后,上报发包人成本部于施工发生时间十五日内予以确认,并加盖发包人成本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签证,则发包人不予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发包方未确认视为认可。(2)在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承包人应继续施工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协商解决,承包人不得单方面停止施工,否则视为违约,按每停工1个工作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标准进行处罚;若承包人连续停工1周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相关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责任。因承包人停工造成施工合同终止时,承包人无条件在7个日历天内移交相关资料并且所有人员退出本工程施工现场;发包人在终止合同后对承包人已施工项目经相关部门确认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支付其工程款(不超过施工部分项目造价的80%并扣除违约金后的金额)。承包人若延期移交完整资料和退出场地,承包人承诺按每延期1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实计取无上限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补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3)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中途换人须提前7个工作日取得发包人的认可,否则扣罚人民币5000元/人次。缺岗(指开工后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连续一周及以上未能到达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责任或空设虚岗的,每个岗位扣罚人民币10000元,同时限期整改完成。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每个岗位不能超过总工期的50%,否则每超过1天扣罚人民币2000元/人次(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除外),以上扣罚金款将从工程款中扣除。(4)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承包人须按下列要求投入模板及支撑系统:每幢楼标准层施工至少投入3套以上新模板(柱、梁、板),扣件式钢管支撑系统模板的周转次数不能高于施工规范要求,且周转的模板表观应完整其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如有破损应提前更换,不得以此要求增加费用。(5)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3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出,发包人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按发包人管理工作流程签署完整后生效。(6)墙改基金、水泥扶散基金由发包人自行交纳,但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办理返还事宜(如及时提供所有使用新型建材发票、及时报验收等),否则承担其相关经济损失。返还的基金费全额归发包人所有,其中税费等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踏勘施工现场,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水源、当地气候、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情况。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与施工相关的所有事件负责(包括施工安全和扰民),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8)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分包工程(含三方施工合同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提供总包配合管理,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和三方施工合同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各自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及材料和分包商,承包人应提供水、电源、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等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供方便。(9)分包工程纳入承包人总包协调管理,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管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及时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必需的内业签字盖章手续和配合主管部门检查。(10)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对方单位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员、监理人员等或赠送礼品、礼券(现金),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或赠送礼物应先征得发包人主管领导的同意,否则承包人应按违反规定的人数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后果严重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发包人员工损害发包人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影响工程质量或其他后果严重的),承包人应承担每次50000元罚款,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1)工程结算必须在承包人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分包单位的资料不完整由分包单位负责)并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进行。发包人结算工作时间从承包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资料完整后开始计算,3个月内提供初稿给承包人核对,90天完成结算,结算工作进行过程中不再接受承包人任何结算资料,少算、漏项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权益。(12)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确认的关键节点工期完成任务时承担违约金责任,若未能完成双方确认的月(或各阶段)进度计划工作的70%时发包人有权拒付本期(或本阶段)工程进度款,并延期到下期符合要求后再支付;如发包人原因或因外界因素造成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节点,待工程节点达到支付条件时,发包人予以支付进度款。(13)单项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工作量超过合同总量的3%,且该工作在关键线路上时才可增加工期并按‘变化时间表=变化工程量×合同工期、总工程量’进行计算。9.2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工作和工程师指令本工程相关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委托工作,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综合管理费)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下情况经发包人有效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总量的3%;(2)在承包人提前21个工作日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发包人对材料、设备做出确认决定后,发包人未能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停工延误工期;(3)不可抗力;(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5)日降雨量25毫米(以当地气象台发布为准)以上;(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复的施工工期。(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5)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6)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它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工期都不予顺延。……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3.2.1、第23.2.2及第23.2.3方式确定。23.2.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购置与调试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措施费、质检、保险、远地工程施工费、停窝工费、施工配合费及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23.2.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本合同价款计算方法:(1)预结算办法:采用定额计价;(2)套用清单、定额及文件: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和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3)取费标准:套用2004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文件调整,一类取费标准计取总价税后下浮10%(高层建筑按一类取费,其余的项目套用相应的类别取费,二类取费下浮系数8%,三类取费下浮系数4%)计取工程价款;(4)政策性文件执行办法:本工程在施工期如遇政策性调整(包括执行定额调整、人工费调整等)按政府调价文件为准;(5)机械台班:暂按2013年第三季度《江西省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变化幅度在±5%范围外予以调整。(6)材料价格:①主材(不含甲指乙供材料)套用江西省出版的《工程造价信息》吉安市当月材料价格,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其他辅材料按定额基价执行;采用信息价没有或规格型号不相符的材料按甲指乙购方式执行;钢筋:采用新钢、萍钢、南钢,各品牌必须是正(主)厂生产的钢材,结算价按地下室底板开始施工到各幢主体结构全部封顶的各月《工程造价信息》吉安市材料价格(按材料价格中规格区分)平均计算;当月有浮动区间的按平均计算;参与工程总价下浮;水泥:采用玉华、南方,庐水品牌,除结构商品砼外按施工期各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安市市区综合价格平均计算;参与工程总价下浮;商品砼:按地下室底板开始施工到各幢主体结构全部封顶的各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安市市区价格平均后下3%计算,调差只计取工程税金(3.477%);当月有浮动区间的按平均计算;商品砼供应厂家须经发包人确认,工程结算时按实际使用的水泥品牌施工期信息价调整商品砼预算价。并参与工程总价下浮;②甲指乙供材料;……甲指乙供材料的结算价格已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材料发票、利息和检验试验费等一切费用;甲指乙供材料承包人按8%收取采保费、利润、风险费等费用(工程税金3.477%另计);甲指乙供材料结算时单独计价,不参与合同总价下浮,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定价通知之日起7日内(金属类材料为3日)应与材料厂家或供应商签订供货合约,否则日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不予调整;……(7)工程量计算: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会审纪要、发包人确定的设计变更、有效现场签证(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且实际发生时并经发包人确认)及定额规定计算规则计算。(8)签证项目面议点工统一按150元/天结算。(9)履约保证金按100元/㎡递交,共计7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递交后合同生效),地下室主体完工(至±0.000)后一周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二期工程在一期工程开工后二个月后开工,实际主体工程封顶时间超过十五个月,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于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后十五个月后一周内返还;如果二期工程在一期工程开工后二个月内开工,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于主体封顶后一周内返还。(10)零星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均按上述原则执行。……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地下室主体工程完工后(至±0.000)付至已完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0%,主体工程按四层为一节点,施工完每一节点付已完工程造价的75%的工程款,两幢十八层主体封顶后地下室工程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0%,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一周内付至工程已完每项单体工程总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三个月内办理完工程决算,工程决算后一周内付至已完每项单体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5%的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要求退还,于竣工验收第一年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3%,第二年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1.5%,所有保修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0.5%。(免息,无质量问题)(2)装饰工程付款按每月二十五日承包人提交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核定后按已完工程的75%支付。(3)所有工程款项均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建安税务发票后,发包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主动提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中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证。本工程要求竣工验收日期以承包人提交经综合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如经整改后验收合格则按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准。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8个日历天内按吉安市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提供三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及相应的电子光盘资料(含每单元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物业管理处存档),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个日历天内提交给发包人,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包人若未按时将工程竣工资料送达有关部门并经确认,还需承担所有相关损失,发包人可推迟进行结算工作和拨付工程结算款。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32.7竣工结算方法:(1)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应包括:①经发包人、监理公司、承包人共同认可的竣工图纸;②隐蔽验收内业资料、施工日记;③图纸会审纪要;④设计变更;⑤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签证单;⑥材料定价单;⑦结算报告书;⑧结算电子光盘;⑨工程量计算书;⑩钢筋抽筋计算书等。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若发包人需要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交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全部资料完整。双方从书面正式交接完整资料之日起90个日历天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初稿,120个日历天内完成最终结算审核,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则顺延。未能按时审结,发包方应承担未付工程款按1.5%/月计息支付给承包人。(2)承包人工程结算造价编制应真实,如最终审定造价与承包人送审造价差额超出审定造价的10%,则承包人同意按超出部分造价的2%作为审核经费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可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除。(3)双方约定竣工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①对竣工结算有异议的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由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期限内协商解决;②协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应由发包人出资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有争议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第三方审核的时间不超过45个日历天;③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接到第三方审核的争议结果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或双方均没有向对方发出要求将结算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的通知,则上述第三方审核结果自动成为双方认可的最终竣工结算;④若一方向法院提交诉讼,则应由提出诉讼要求的一方承担争议审核费用,结算争议经诉讼解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4)承包人承揽本工程时郑重承诺:同意不得以结算未办理完毕或结算有争议等理由不办理工程移交或档案备案,承包人同意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一切竣工、移交事宜,否则承包人自愿接受合同结算价款5%的罚金。十、违约、索赔和争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在一个月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合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次工程进度款经双方确认后,未付的该批工程进度款,超过1个月按月息1%计息支付给承包人,超过2个月按月息2%计息支付给承包人。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双方确认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报告后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除保修金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8天起发包人应按月息1%支付给承包人,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若超过90天后按2%/月计息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给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属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则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天的罚款,累计罚款取无上限,竣工工期延误,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甲方及其他原因等需要赶工,总工期提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在以后协议中签订。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经有关部门评定不合格,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整改规定的合格标准,连续整改二次以上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应承担100000元罚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违约转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被转包人或被分包人退场,并按100000元/次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没收履约金、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2、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有:桩基、消防、安防、电梯、景观工程以及外界因素影响必须分包的项目。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管理和现场配合工作,承包人按以上分包工程的工程结算总价(不含设备费)2%收取配合费(分包工程的税金、企业所得税等相应税费由分包单位承担),电梯按2000元/部收取配合费,桩基与景观工程不收取配合费。以上配合费包括总包管理费和现场配合费,具体内容如下:……⑥承包人负责集中清理楼层和场地垃圾,承包人清理完毕后由分包人产生的垃圾分包人负责清理……5、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内容施工质量由发包人负责,出现质量问题由分包人承担,分包工程属整个项目一部分,承包人有对分包工程监督管理的责任,如发现存在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须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另还包括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降雨量60mm以上暴雨(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布资料为准)、冰雹、冻雨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47、补充条款1、本工程从发包人账户转出的各项保证金、押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费用所有退还的均由发包人享受。……”

  补充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将质量保修期限约定为: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政府主管部门确认证明书注明日期为保修起止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与中标合同附件3的约定一致;将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约定为:保修款支付须经物管公司书面同意后,发包人按约定予以支付。该附件3的其他约定与中标合同附件3的约定一致。

  补充合同签订后,百城公司作为甲方、南昌三建作为乙方与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百联首府补充合同,签订了《百联首府反循环机械钻孔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丙方承担百联首府反循环机械钻孔桩工程。该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管理费及配合费同样为丙方工程量总造价的1%。甲方支付丙方工程款时,同时配合费按比例支付给乙方。丙方按工程量比例承担乙方在该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费中丙方所应涉及的配合费用,由甲方从丙方总价中扣除,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013年4月28日,监理单位向南昌三建出具《工程开工令》,告知其本工程定于2013年4月28日开工。百城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6日南昌三建向其出具的《停工告知书》载明,涉案工程至2014年7月6日已全面彻底停工。2013年9月30日,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出具百(工)字第006号工作联系单,告知南昌三建因规划设计有变更,对3#楼柱子和2#(D区)斜坡道周边梁、板暂停施工,开工时间另行通知。2014年5月15日,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出具百(工)字第027号工作联系单,告知南昌三建吉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百联首府”工地1#、5#楼的层高做进一步调整,要求南昌三建即日起暂停1#、5#楼的结构施工,其它工序可以继续施工。2014年5月30日,百城公司工程部向南昌三建出具百(工)字第030号工作联系单,告知南昌三建因规划设计变更2#楼、6#楼底层砌体暂不安排施工,等待通知。

  2013年12月14日,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出具百城地产文0004《砌体(砖)指令单》,告知南昌三建其根据市场考察已确定五家生产砖的厂家,南昌三建必须按其指定的厂家进行采购,且在选购砖时应符合墙散办要求,若不符合墙散办验收条件,由此影响返退专项基金的后果由南昌三建负责。

  南昌三建于2014年5月19日向百城公司出具GZLXH--002工作联系函,告知百城公司从年后施工情况来看,制约工程进度的因素有许多,概括起来有工程款支付存在差额以及支付不及时、已完砌体工程不能按计划进行粉刷、地下室砌体工程及饰面工程不能进行、由于规划及设计修改下发的停工令,请求百城公司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给予答复、解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延误南昌三建概不负责。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均已收到该工作联系函。

  2015年2月14日,百城公司与南昌三建就百联首府项目工程款支付及年后进度进行协商问题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如下:“一、工程款支付方面:根据2014年11月21日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会议,在甲方因资金困难月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南昌三建陈长云副总经理代表南昌三建在会上表态,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工程进度款暂由南昌三建垫付,春节时甲方再支付南昌三建未付工程款。2015年1月15日项目部已报给建设方工程款支付申请,要求支付工程款1168万请建设方核对,建设方未提供核对数额,只在2015年2月13日支付150万工程款,与施工方要求支付金额相差甚远。本次会议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达成共识为2015年3月底之前按设计图纸将完工程量核对完毕,除地下室人防按人防图核对外其它变更暂不纳入,核对地址初步定在南昌,根据核对量核实按合同应付金额与建设方实际支付金额,差额部分从2015年2月14日起按月利息1.5%向施工单位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足额支付完止;年后月工程量进度款甲方仍按合同履行,如未按合同履行同样按月利息1.5%支付资金占用费。二、工程进度方面:为了如期向购房户交房,在工程正常施工所需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双方领导对项目部提出要求:无特殊原因,必须在3月底将之前地下室顶板上的建筑材料及垃圾清理干净,确保园林绿化能在4月份动工;5月底之前必须全面完成1#、5#楼外墙装饰、内墙粉刷等工作,初步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当然也需要在工程各项手续完备、政府行政干预(如禁运)较少、天气等影响较少、各分包积极配合的前提下项目部才能达到如期竣工的目的。以上就是本次会议的大致内容,双方为了共同目标,希望双方尽快作出安排。”南昌三建的参会人员赖小军、陈长云、邓庆椿和百城公司的参会人员陈居成、陈建华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9日,百城公司、南昌三建、监理公司召开了百联首府监理例会,并形成了百联首府(2015)第44号和第45号《百联首府监理例会纪要》。百联首府(2015)第44号《百联首府监理例会纪要》载明:“……六、需甲方解决的问题:1、1#楼现正在内外墙粉刷,可还未经过墙散办验收,因甲方部分资料不全而导致不能验收,由于竣工工期相当紧,不能耽误工期,请甲方尽快协调此事,不然后果自负。2、根据2015年2月14日会议精神,原定于3月底核对年前工程量事宜,请贵方确定具体的核对时间和核对人员。3、各分包单位的楼层建筑垃圾,请甲方督促各分包单位尽快清理,如不能及时清理,我方将统一清理,发生的费用由各分包单位分摊,请甲方支持。……陈总要求如下:1、清场费用先总包清理再合理分摊各分包单位。2、墙散办验收的事情7号会进行办理。3、核对工程量事宜会约好时间进行核对。”百联首府(2015)第45号《百联首府监理例会纪要》载明:……七、需甲方解决的问题:1、项目部于10号左右发放工人工资,请甲方尽快核定3月份工程量。2、1#楼墙散办还未来现场验收,导致的后果,我方概不负责。3、本月计量的109万定于2015年4月10日核定。4、年前工程量核定定于下个星期核对完。……陈副总要求如下:1、3月份计量明天确定,但质量达到标准才能进行计量。2、已完成工程量下星期约时间核对。3、墙散办的事情会去进行协调。……”

  2015年4月30日,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出具百字087号工作联系单,要求南昌三建尽快提供工程量计算书以便核对,双方已对延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达成统一意见,即对延期支付的进度款按1.5%计取利息,希望能在五一过后对细节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

  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24日,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出具《承诺函》承诺:“本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的签字确认工作及包括双方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中涉及经济签证的内容的确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若发包人需要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交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全部资料完整。双方从书面正式交接完整资料之日起90个日历天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初稿,120个日历天内完成最终结算审核,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则顺延。未能按时审结,发包方应承担未付工程款按1.5%/月计息支付给承包人。”涉案工程于2015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备案。

  南昌三建于2016年9月20日向百城公司出具《百联首府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清单》,百城公司的代表刘为民在该清单上签字,刘为民在该清单上备注“已收到电子版(U盘壹个)”,签署的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

  双方均认可百城公司已向南昌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720525972元,百城公司代付的费用360533元,南昌三建已向百城公司开具3000万元工程款建安发票。

  2017年10月27日,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出具《关于工程维修的通知函》,告知南昌三建因其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原因,涉案工程出现地下室顶板裂缝、渗水等诸多质量问题需要维修,通知其在7日内进行维修处理,如在规定时间后4天内仍未赶到现场,百城公司将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2017年11月3日,南昌三建向百城公司出具《关于百城地产工程维修通知函的回复函》,回复如下:“1)本工程由于贵司恶意拖延而迟迟未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我司在市国资委责问下不得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主要目的还是希望尽快办理工程结算,让项目债权债务明晰,为我司改制服务。对于我司申请的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我司希望贵司极力配合,公平公正的尽快拿出结算结果,化解双方存在的争议,令双方满意。2)对于贵方提出的维修我方认为从双方平等的合同关系上来讲,双方既要享有各自的权利又要彼此承担各自的义务,我方从工程开工起到目前均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司迟迟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对工程保修这一块双方于2016年10月26日已通过会议协商达成过共识(具体内容详见会议纪要)。自工程竣工到现在已两年,我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并未享受应有的权利。3)对于贵方质量问题清单里面的内容,我方在此申明首先本工程我方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通过了吉安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且验收合格,基础、主体结构获评为‘吉安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工程竣工后该小区并被吉安市建筑业协会评为‘吉安市市级优良工程奖’。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贵司还把这些荣誉作为买点进行宣传。不存在贵方所说的诸多质量问题,特别是地基、主体结构问题不能当儿戏。4)对于保修,根据保修书中保修期的要求,我司项目部认为自我司承包的工程范围于2015年9月28日竣工以来均已保修满两年,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外,其它装修工程及电气给排水等工程均已履行完毕保修义务,当然后续维修贵司如有需要我方可予以协助。5)其它保修期还未届满的工程,我方在此申明只要贵方按合同履行有关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义务,我方也将会履行保修义务。当能前提条件是双方共同履行。所以现阶段我司认为甲乙双方主要任务就是配合司法机关秉承事实尽早让工程结算出来,给甲乙双方一个都能接受的满意答案!”

  南昌三建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百城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南昌三建以其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35-239号的1315室、1334室、1415室、1434室房屋以及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的15、16号房屋作为担保。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赣08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百城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赣08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南昌三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235-239号的1315室、1334室、1415室、1434室房屋以及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的15、16号房屋。南昌三建以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已查封的房屋。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7)赣08民初9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百城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

  南昌三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百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对修复质量问题所需要的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华赣造价咨询公司对南昌三建完成的百联首府1#-6#楼住宅小区的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及地下室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华赣司造鉴字[2019]第022号鉴定意见,确定工程造价结果如下:1.依据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且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完工程造价金额为101068611.10元。2.依据双方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百联首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已完工程造价金额为91607795.27元。3.依据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且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签字部份签证及联系单鉴定金额为1164774.35元(此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已完工程造价中),此部分费用请法院裁定。4.依据双方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百联首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鉴定金额为1160196.58元(此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已完工程造价中),此部分费用请法院裁定。5.1#楼及5#楼外墙节点造型我方按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及2013年8月20日工程设计联系单计算,但百城公司提出此联系单无设计院盖章不能作为有效资料,若百城公司说法成立,第1条已完工程造价应调减199625.73元,第2条已完工程造价应调减172710.99元。6.我方根据钢筋接头送检报告竖向钢筋¢12采用电渣压力焊计算,但南昌三建提出¢12采用电渣压力焊不符合施工规范且实际施工为绑扎搭接,若南昌三建说法成立,第1条已完工程造价应调增96108.75元,第2条已完工程应调增83966.45元。7.配合费暂按南昌三建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鉴定金额为80.1万(此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已完工程造价中)。

  2018年8月8日,百城公司与南昌三建对涉案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进行了确认。百城公司的代表刘敏在该方案上签署:“对于不在本次检测范围的房屋的工程量及施工质量,按本次检测结果进行推定。如有异议,要求进行扩大检测范围。”南昌三建的代表邓庆椿在该方案上签署:“①本次检测项目已部分过质保期,不应进行质量鉴定。②因甲方出售大部分房屋,已装修,无法全面鉴定,只能从附件抽检,检测结果适用于附件范围。”

  华赣造价咨询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出具《百联首府[华赣司造鉴字(2019)第022号]造价鉴定修正意见书》,将华赣司造鉴字(2019)第02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第九条第1点已完工程造价101068611.10元修正为100634047.19元,第九条第2点已完工程造价91607795.27元修正为91040309.53元,第7点配合费80.1万元修正为29.56万元。并就工程鉴定过程中,三方有部分争议未能达成一致,特作如下说明:1.承台计算:基础承台因施工图存在同一型号而大小规格不一,鉴定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承包方承认基本按小规格大样施工,造价鉴定意见书均按小规格承台计算。承台未按图审后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原因,不在造价鉴定范围之内,我方不作分析与判断,且无质量修复方案,修复费用无法计算。2.钢筋计量长度应按外皮长度计算:(1)根据《江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构件、不同钢种和规格,分别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吨计算。”设计长度指的就是外皮长度。(2)虽然江西省定额站关于钢筋计量长度是从中轴线还是外皮计算无明确解释,但《2012年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汇编》明确钢筋按外皮长度计算。3.关于箍筋、板筋、剪力墙水平筋等钢筋根数按向上取证+1计算:根据规范,应按向上取证+1计算,以梁箍筋为例,第一根箍筋与最后一根箍筋必须离柱(梁)边50mm,若按四舍五入+1,最后一根钢筋离柱间距必大于50mm,不符合规范要求(柱、板、剪力墙同理)。4.建筑面积:江西省住建厅“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赣建价[2014]6号)第二条规定“新计算规范实施和执行后,各地在2014年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条件进行计算工作”而施工合同P33第条“本工程在施工期如遇政策性调整(包括执行定额调整、人工费调整等)按政府调价文件为准”。5.砖砌体为甲指乙供材料,应取费:合同中约定“甲指乙供材料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8%收取采保费等管理费用(工程税金3.477%另计),单列计量,不下浮,不再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指乙供定价指的是材料定价,并非工程定价,合同约定按2004年定额计价原则进行结算,建筑工程中材料费是计算间接费用的基数。6.?6钢筋理论重量按?6.5钢筋理论重量计算:合用中约定钢筋必须采用新钢、萍钢、南钢等正厂生产的钢筋,而这些正规钢铁厂只生产?6.5的钢筋,不生产?6钢筋。7.关于底板施工时间:按补充合同约定钢筋结算价按地下室底板开始施工到各栋主体结构全部封顶的各月《工程造价信息》吉安市材料价格平均计算(混凝土按平均价下浮3%计算),底板施工包含垫层、砖胎膜、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捣等工序,从被告2019年12月18日提供的《百城公司关于土建部分造价鉴定的书面意见》P24页图片可反映出2013年5月已经砌筑完成大部分砖胎膜施工,因此,底板施工时间应从2013年5月开始计算。另根据庭审情况,鉴定结论增加以下第8条、第9条、第10条意见,供法院参考使用。8.鉴定意见书第九条第2点已完工程造价中钢筋混凝土价格计算原则为,因1#、3#、5#均存在中途停止施工现象,故此三栋房屋不作为全部房屋正常结构主体封顶时间,而以2#封顶时间作为主体封顶时间,即地下室、2#、6#楼钢筋混凝土调差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1#、3#、5#楼钢筋混凝土调差时间从2013年5月至各栋主体封顶时间分别计算,停工月份的材料价格不参与调差。即1#楼钢筋混凝土调差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剔除2014年6月;3#楼钢筋混凝土调差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剔除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5#楼钢筋混凝土调差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剔除2014年6月。如全部按3#主体封顶时间,即钢筋混凝土价格按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平均价计算,则鉴定意见书第九条第2点应调减1045438.71元,即工程造价应调整为89994870.82元。9.鉴定意见书墙面纤维网及屋面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层依据图纸计算到位,但在我方出具报告后质量鉴定又补充资料说明墙面纤维网有部分未施工,实际施工35.7%;而屋面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层虽未做专项检测,不能直接证实未施工,但检测人员依据现场取芯情况分析得出未施工,依据实事求是原则,此2项应予以调减;(1)依据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且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完工程造价金额应调减179220.72元(未包含在修正造价中)。(2)依据双方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百联首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已完工程造价金额应调减171407.15元(未包含在修正造价中)。10.在我处核对时,百联首府工作人员提出签证单只盖了百联首府项目部章而未盖公司章,应认定无效,若此说法成立(1)依据双方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且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完工程造价金额应调减722699.1元。(2)依据双方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百联首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已完工程造价金额应调减695114.99元。

  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对百联首府住宅小区1#、2#、3#、5#、6#楼及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华赣司质鉴定字[2019]第006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卫生间防水厚度(根据规范要求应采取芯法检测,由于取芯会破坏防水层的完整性,因此采取闭水试验):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对1#楼未入住住户总套数38户抽取6户(1-1-1804,1-1-304,1-1-1904,1-2-1204,1-2-2104,1-2-2504);2#楼未入住住户总套数13户抽取2户(2-903,2-601);5#楼未入住住户总套数70户抽取8户(5-1-901,5-1-1302,5-1-1704,5-1-2701,5-2-502,5-2-2004,5-2-2804,5-2-2501);6#楼未入住住户总套数21户抽取4户(6-1203,6-901,6-1201,6-1503)进行了不低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从试验结果情况看所抽检的住户卫生间均有渗水现象,不符合JGJ298-2013(7.3.6)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对卫生间防水功能进行完善。2.外墙内保温(根据规范要求采取取芯检测):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对1#楼1-2-2604、1-1-1502、1-2-1101三个住户;2#楼2-803、2-302、2-502三个住户;5#楼5-1-602、5-2-801、5-2-1204三个住户;6#楼6-1-702、6-2-902、6-201三个住户处分别进行了保温层厚度取芯检测,实测值均未达到设计值的90%,以及平均值也未达到设计值95%的要求。不符合GB50411-2007(附录CC.0.8)的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其进行验算,通过验算是否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建筑物节能要求。3.楼梯间面层材质(采用砂纸打磨法判定是否为腻子、仿瓷施工,现场拍照取证):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用砂纸打磨法判定所抽检的用户墙面材质均为腻子。具体详见检测报告。4.墙柱梁结合处材料认定(根据规范要求采取取芯法检测):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进行抽检,在鉴定过程中施工方认可本案施工现场用纤维网铺设。不符合施工工艺要求。5.凸窗底板成型工艺(现场未按预制板施工,实际为现浇混凝土板);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进行抽检,在鉴定过程中施工方认可本案施工现场凸窗底板为现浇混凝土。6.屋面漏水面层开裂起拱鉴定。6.1、钢筋扫描法检测钢筋保护层及钢筋间距: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1#楼屋面抽取2个构件,每个构件3处共6个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共检测36个测点,其中合格点为29个,合格率为86.1%;钢筋间距共检测36个测点,其中合格点为1个,合格率为2.8%。对2#楼屋面抽取1个构件,每个构件3处共3个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共检测18个测点,其中合格点为16个,合格率为88.9%;钢筋间距共检测18个测点,其中合格点为3个,合格率为16.7%。对5#楼屋面抽取1个构件,每个构件3处共3个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共检测18个测点,其中合格点为16个,合格率为88.9%;钢筋间距共检测18个测点,但没有合格点。对6#楼屋面抽取1个构件,每个构件3处共3个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共检测18个测点,其中合格点为15个,合格率为83.3%;钢筋间距共检测18个测点,但没有合格点。上述所抽检各部位钢筋保护层及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及规范GB50204-2015附录F和GB50207-2012(3.0.12)的要求。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其进行验算,通过验算是否满足建筑物构件受力要求。6.2保温层和面层厚度(取芯法):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1#楼屋面抽取2个构件,每个构件取3个测点。保温层及面层实测值均达到设计值的90%,平均值达到设计值的95%的要求。2#楼屋面抽取1个构件,每个构件取3个测点。保温层及面层实测值均达到设计值的90%,平均值达到设计值的95%的要求。5#楼屋面抽取1个构件,每个构件取3个测点。保温层及面层实测值均达到设计值的90%,平均值达到设计值的95%的要求。6#楼屋面抽取1个构件,每个构件取3个测点。保温层及面层实测值均达到设计值的90%,平均值达到设计值的95%的要求。符合设计及GB50411-2007(附录CC.0.8)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7.地下室顶板、侧墙裂缝漏水检测。7.1采用无线裂缝综合检测仪检测: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对地下室顶板总共79个构件中抽取8个构件(021、130、007过道、109、118、231、232、275)进行裂缝检测,021(裂缝1条)、130(裂缝1条)、007过道(裂缝1条)、109(裂缝1条)、231(裂缝2条)、232(裂缝1条)、275(裂缝1条)所抽检部位均存在漏水渗水情况,不符合设计及规范GB50208-2011表3.0.1及4.1.18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其进行验算,通过验算地下室顶板是否满足设计荷载及允许挠度的要求,以及地下室侧墙是否侧向压力的要求。7.2钢筋扫描法检测钢筋保护层及钢筋间距: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对地下室顶板总共79个构件中抽取8个构件(021、130、007过道、109、118、231、232、275)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间距检测,其中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共计48个测点,合格点为45个,合格率为93.8%;钢筋间距检测共48个测点,合格点为26个,合格率54.2%。对地下室侧墙总共48个构件中抽取5个构件(393、410、412、222、069)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间距检测,其中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共计30个测点,合格点为23个,合格率为76.7%;钢筋间距检测共30个测点,合格点为12个,合格率为40.0%。上述所抽检地下室顶板钢筋保护层达到设计及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其它均不符合GB50204-2015表5.5.3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其进行验算,通过验算是否满足建筑物构件受力及抗裂度要求。8.楼板厚度(采用无损超声波测厚法):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进行楼板厚度无损检测,1#楼共检测67个构件,其中合格构件数为54个,合格率为80.5%;2#楼共检测26个构件,其中合格构件数为21个,合格率为80.8%;5#楼共检测89个构件,其中合格构件数为73个,合格率为82.0%;6#楼共检测50个构件,其中合格构件数为35个,合格率为70.0%。上述所抽检楼栋中1#楼、2#楼、5#楼砼楼面板厚度符合设计、GB50204-2015及GB/T50344-2004第3.3.14规范要求,6#楼砼楼面板厚度不符合设计、GB50204-2015及GB/T50344-2004第3.3.14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其进行验算,通过验算是否满足建筑构件设计承载力要求。9.屋顶楼板外墙部位渗水情况(肉眼观察,拍照取证):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3#楼屋面防水层部分,构件总面积约894㎡,共抽检了9处(C/6-7轴、E/2-3轴、C-E/3-6轴、C-E/6-7轴、C-E/7-11轴、C-E/11-12轴、E-1/F/7-11轴、E-1/F/11-12轴、1/F-G/4-7轴),未发现渗水漏水情况;接缝密封防水部分,构件周长约120m,抽检了3处(屋面梁C-D/12轴对应的屋面与女儿墙的接缝、屋面梁4-6/H轴对应的屋面与女儿墙的接缝、屋面梁1/F-G/2轴对应的屋面与女儿墙的接缝),其中屋面梁1/F-G/2轴对应的屋面与女儿墙的接缝有渗漏现象,不符合GB50207-2012(6.1.5)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对渗水部位进行修缮,以防砼中钢筋长期在潮湿环境中锈蚀。10.上部建筑±0.000以下墙体渗水情况(肉眼观察,拍照取证):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1#楼设备层抽检了2处(1-1-101、1-2-101)进行目测,两处均出现渗水现象;5#楼设备层抽检了2处(5-1-104、5-2-101)进行目测,两处均出现渗水现象。所抽检部分均不符合GB50208-2011表3.0.1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对渗水部位进行修缮,以防砼中钢筋长期在潮湿环境锈蚀。11.楼板裂缝(采用无线裂缝综合检测仪检测):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2#楼抽检的2#-502楼板3处裂缝进行检测,3#楼抽检的3#一楼南楼板楼板二层板3-5/B-1/C轴处1处裂缝、二层板2-3/C-1/C轴1处裂缝共2处裂缝进行检测。从裂缝的检测情况看,裂缝宽度均超过GB50010-2010表3.4.5的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原因分析:从工程现场分析主要因素在于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裂缝。环境温度变化影响了楼板及梁的变形与开裂,一般板的厚度远小于梁高,板全截面随气温的变化而变化,而梁的截面高则大于板厚,温差变形则大大滞后于板,特别是急冷急热后尤为明显。如气温骤降或暴晒后突受雨淋冷却时,板收缩量突然变大而梁则大大滞后,使板收缩时受梁的限制产生拉应力而开裂,板长度越大越易出现垂直于板长边的贯穿裂缝。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其进行验算,通过验算是否满足建筑物构件受力要求。12.外墙阳台板、窗户挑檐板粉刷倒坡及滴水线施工情况(肉眼观察,拍照取证):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进行施工工艺性能检测,1#楼1-1-1801、1-1-304、1-2-1204、1-2-1904存在问题;2#楼2-906、2-601均存在问题;5#楼5-1-901、5-1-1302、5-1-1704、5-2-1002、5-2-1204、5-2-2501存在问题;6#楼6-501、6-901、6-1303均存在问题。1#、2#、5#、6#楼未入住住户的外墙阳台板、窗户挑檐版粉刷倒坡及滴水线施工工艺均不符合GB50210-2018中4.2.9及GB50300-2013中附录D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委托方委托原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施工机构对其进行修复。13.大门雨披挑板裂缝(采用无线裂缝综合检测仪检测):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对1#楼1-1大门雨披、1-2大门雨披进行裂缝检测,其中1-2大门雨披裂缝不符合GB50010-2010表3.4.5的规范要求;2#大门雨披裂缝不符合GB50010-2010表3.4.5的规范要求;5#楼5-1大门雨披、5-2大门雨披,其中5-1大门雨披裂缝不符合GB50010-2010表3.4.5的规范要求;6#大门雨披无裂缝缺陷。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原因分析:从本案工程现场分析,大门雨披挑板裂缝成因可能在于,在砼浇筑时使钢筋垫块或安装验收后的钢筋受到踩踏或碰触可能发生了位置的变化,使得砼挑板受力情况发生的变化,进而产生裂缝。建议: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对其进行验算,通过验算是否满足建筑物构件受力要求。14.外墙伸缩缝镀锌铁皮安装情况: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对1#楼外墙总高度94.05m的伸缩缝每三层测一次,测中间一层,其中部分楼层存在脱落现象;5#楼外墙总高度84.05m伸缩缝每三层测一次,测中间一层,其中部分楼层存在脱落现象。不符合设计及GB50210-2018的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15.内墙粉刷裂缝、空鼓情况(空鼓率):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进行施工工艺性能检测,1#楼1-1-1801、1-1-304、1-2-1204、1-2-2104、1-2-2504存在空鼓问题;2#楼2-903存在空鼓问题;5#楼5-1-901、5-1-1302、5-1-1704、5-1-2901、5-2-302、5-2-1204、5-2-2804、5-2-2501存在空鼓问题;6#楼6-501、6-901、6-1201均存在空鼓问题。本案工程1#、2#、5#、6#楼所抽检的内墙粉刷裂缝、空鼓率检测面积为672㎡,其中空鼓面积为37.26㎡,空鼓率为5.54%。上述所抽检各部位存在部分不符合设计及GB50210-2001(4.1.6、4.2.5)标准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委托方委托原施工企业或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机构对其进行修复。16.上部建筑门窗松动(拍照取证):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进行建筑门窗安装工艺性能检测,1#楼1-1-1801、1-1-304、1-1-1904、1-2-1204、1-2-2104、1-2-2504建筑门窗施工工艺均不符合设计要求;2#楼2-903、2-601建筑门窗施工工艺均不符合设计要求;5#楼5-1-901、5-1-1302、5-1-1704、5-1-2701、5-2-901、5-2-1204、5-2-2804、5-2-2501建筑门窗施工工艺均不符合设计要求;6#楼6-301、6-901、6-1201、6-1503建筑门窗施工工艺均不符合设计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对上部建筑门窗松动进行固定牢靠,以防安全隐患。17.上部建筑楼板混凝土表面离析,起砂情况(取芯破坏房屋使用,采用肉眼观察法,然后拍照取证):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楼面板混凝土表面离析起砂情况进行目测,1#楼、2#楼、5#楼、6#楼均未见离析起砂现象。所抽检住户楼面板混凝土表面符合设计及GB50209-2010的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18.公共部门及地下室照明、消防联动时灯具无法打开,灯具脱落、应急线路未按设计铺设4根线。(采用肉眼观察法,然后拍照取证);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1#楼公共区域124灯具总数中抽取8个(1-1-2楼楼梯间、1-1-4楼楼梯间、1-1-6楼楼梯间、1-1-8楼楼梯间、1-2-2楼楼梯间、1-2-4楼楼梯间、1-2-6楼楼梯间、1-2-8楼楼梯间)进行检查,均存在开启困难、部分脱落、应急线路铺设等安装质量问题;2#楼公共区域36灯具总数中抽取5个(2楼楼梯间、4楼楼梯间、6楼楼梯间、8楼楼梯间、10楼楼梯间)进行检查,均存在开启困难、部分脱落、应急线路铺设等安装质量问题;3#楼公共区域6灯具总数中抽取2个(1楼楼梯间、2楼楼梯间)进行检查,均存在开启困难、部分脱落、应急线路铺设等安装质量问题;5#楼公共区域124灯具总数中抽取8个(5-1-2楼楼梯间、5-1-4楼楼梯间、5-1-6楼楼梯间、5-1-8楼楼梯间、5-2-2楼楼梯间、5-2-4楼楼梯间、5-2-6楼楼梯间、5-2-8楼楼梯间)进行检查,均存在开启困难、部分脱落、应急线路铺设等安装质量问题;6#楼公共区域36灯具总数中抽取5个(2楼楼梯间、4楼楼梯间、6楼楼梯间、8楼楼梯间、10楼楼梯间)进行检查,均存在开启困难、部分脱落、应急线路铺设等安装质量问题。所抽检公共建筑区域及地下室均存在开启困难、部分脱落、应急线路铺设等安装质量问题,不符合设计及GB50303-2015的规范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对质量问题电气工程进行修缮。19.上部建筑雨污水穿楼板(部分立管未加装套管、套管出现锈蚀):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穿楼板雨污水管的目测,1#楼、2#楼、5#楼、6#楼均发现套管安装情况及套管的壁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上述所抽检各部位楼板雨污水管均存在套管腐蚀及部分未安装套管安装质量问题,不符合14S307《住宅厨、卫给水排水管道安装》图集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对上部建筑雨污水穿楼板套管安装固定可靠,并做好防锈措施。20.上部建筑45m以上窗体接地电阻过大: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接地电阻检测,1#楼、2#楼、5#楼、6#楼通过检测窗体与接地引下线均未连通。上述所抽检各部位均不符合设计及GB50303-2015规范的要求。具体详见检测报告。建议:对上部建筑45m以上窗体进行可靠接地,以减少雷击风险。21.户内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规范性:根据本案参与各方现场确认的检测方案,通过对(抽取的检测房屋同鉴定结果1)户内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检测,通过现场检测,1#楼1-1-1801、1-1-1904客用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尺寸不符合GB/T11977-2008及图集号为09S304的卫生设备安装要求;2#楼2-601客用、主卧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尺寸不符合GB/T11977-2008及图集号为09S304的卫生设备安装要求;5#楼均符合GB/T11977-2008及图集号为09S304的卫生设备安装要求;6#楼6-501客用卫生间、6-901客用卫生间、6-1201客用及主卧卫生间、6-1503客用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尺寸不符合GB/T11977-2008及图集号为09S304的卫生设备安装要求。建议:对户内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不符合规范性GB/T11977-2008及图集号为09S304的要求的进行调整。

  关于百城公司与南昌三建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所提出的异议,华赣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11月13日出具华赣司质鉴定字[2019]第006-1号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回复并更正如下:1.我中心于2019年10月收到本案《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关于第六条“屋面漏水面层开裂起拱”处理方案中对整个屋面铲除面层进行碳纤维加固补强。我中心根据委托的鉴定内容,仅对屋面面层进行了鉴定检测,详见鉴定意见书附件检测报告“附图六、屋面板钢筋间距照片及取芯照片”,并未涉及到屋面结构层的检测,在检测报告中也未出具屋面结构层的检测数据。2.我鉴定中心安排检测人员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和2019年10月31日进驻本案工程现场对出具的华赣司质鉴定字[2019]第006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楼面板厚度检测数据进行复核。满足楼面板厚度检测复核条件目前只有1#楼1801室、2#楼601室、6#楼1201室、6#楼1503室,共复核了52个构件楼面板厚度。其中偏薄的有7个构件中有2个构件超出负偏差;有45个构件偏厚,超出设计板厚在2㎜-23㎜范围,其中超出正偏差的有30个构件。3.具体复核情况及复核数据详见检测报告附件。

  2019年11月19日,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建筑设计公司)以《吉安百联首府住宅小区1#、2#、3#、5#、6#及地下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吉安百联首府住宅小区1#、2#、3#、5#、6#及地下室工程质量检测补充报告》为依据,根据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缺陷作出《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华赣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对百联首府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维修处理费用的鉴定,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华赣司造鉴字[2019]第022-1号工程质量修复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作出了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及华赣司造鉴字[2019]第022-1号工程质量修复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部分质量问题出具了两种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且对部分质量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修复费用金额,而是建议如需修复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此,一审法院要求中海建筑设计公司和华赣造价咨询公司出具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意见。

  中海建筑设计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关于庭审提出的问题书面补充说明》,就其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有2种处理方案的明确其中1种作为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及对报告的一些补充说明:“1、对于我司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的第一项:卫生间侧墙渗水,对提供的2种处理方案现明确卫生间渗水维修处理方案一作为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若卫生间隔墙根部实际现场施工是混凝土泛水,因施工工艺等原因导致的渗水,可不做凿墙工艺流程,改为在卫生间根部沿着一圈做沥青封堵,然后再根据修复处理方案一的后续工艺流程施工。2、对于我司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的第二项:外墙内保温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对提供的2种处理措施现明确措施二作为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3、对于我司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的第九项针对的是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中的第九项,现补充改为:3#楼屋顶女儿墙及外墙渗水。4、对于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的第四项、墙柱梁结合处材料为纤维网铺设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针对的是质量检测报告中抽取的住户,检测报告提及在鉴定过程中施工方认可本案施工现场用纤维网铺设,对于处理方案中提及的墙与柱、梁结合处现无裂缝时,不做处理的,考虑到后期可能有裂缝发展影响的原因,建议凡用纤维网的墙柱梁结合处均按处理方案修复。5、因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中无地下室侧墙室外这一侧受力钢筋的间距及保护层厚度鉴定等数据,我司无法明确判定该侧墙是否存在重大的结构安全隐患问题,对于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的第七项仅是从提供的地下室侧墙室内侧检测数据对侧墙进行加固补强。6、因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中无底板钢筋等相关的检测数据,对于我司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第七项第5点中关于地下室底板裂缝渗水的修补方案删除。7、对于我司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的第八项:楼板厚度不满足要求,仅对楼板厚度偏小较多的楼板进行处理;对于楼板超厚的,因检测报告未提供对应位置的保护层厚度检测数据,无法具体判断是否适合铲除。8、我司已对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的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做了逐条相应的修复,具体详我司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的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无法算出具体费用的,不属于我司的设计范围,建议具体位置及修复费用详见相应的鉴定报告。9、对于我司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我司补充一点:凡处理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到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等不属于我司设计范围,此部分费用若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计算的,建议另计考虑。10、对于我司出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均是按照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及质量检测补充报告对应出具的。”

  华赣造价咨询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出具华赣司造鉴字[2020]第006号《工程质量修复造价鉴定调整意见书》,认定修复费用结果如下:1.卫生间渗水维修处理:根据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庭审提出的问题书面补充说明采用维修处理方案一计算得出维修费用为171118.68元。为便于法院判案,现将有关资料说明如下:我方在资料整理过程中发现2张联系单:(1)百城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下发百(工)字第023号“套房室内地面按照砼水泥原浆地面不找平”、取消了原设计“CL7.5轻集料混凝土60厚”的做法;(2)2014年11月11日下发工作联系单“卫生间、厨房1.2厚防水涂膜综合单价20元/㎡”,此张联系单把原设计2.0厚水防基聚合物防水涂料改为1.2厚防水涂料,材料及厚度均产生更改。现《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修复方案要求按“1:2水泥砂浆掺入5%防水剂抹平压光、1.5厚JS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做法修复。基于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具体责任如何划分,费用由谁承担,请法院裁判。2、外墙内保温维修处理:根据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庭审提出的问题书面补充说明采用措施二计算得出维修费用为867879.06元。现有资料中发现百城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下发《外墙内侧保温单价》指令单“玻化微珠外墙内保温(2cm厚),单价35元/㎡”,原图纸设计为25厚膨胀玻化微珠进行修复,我方按江西现行2017套取定额计算25厚保温单价为108.90元/㎡,但市场上保温单价从2014年至今无较大波动,得出的修复单价与市场价、百城定价相关较大,具体责任如何划分,费用由谁承担,请法院裁判。3.墙梁柱结合处材料为玻纤网维修处理:2020年3月19日检测公司到吉安百联首府对该项进行量化,但现场未交付房屋所剩无几,无法量化。且很多住户已装修入住,部分内墙面被固定橱柜遮挡,若要维修,所花的人力物力远超过此项修复本身,对社会也会造成不良影响。造价鉴定中已扣除未施工部分费用,是否维修,如何维修,请法院裁判。4.屋面漏水面层开裂起拱维修处理:(1)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方案屋面面层铲除至结构层修复费用为931721.44元。现有资料中发现百城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下发百(工)字第050号改变屋面做法“取消铺砌块材面层,改为40mm厚C20混凝土”。现修复方案要求按原设计修复,具体责任如何划分,费用由谁承担,请法院裁判。(2)《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要求铲除面层至屋面结构层,但(2019)第006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6.2阐明保温层及面层厚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华赣司质鉴字(2019)第006-1号补充鉴定意见说明书第1条也阐明“我中心根据委托的鉴定内容,仅对屋面面层进行了检测,并未涉及到屋面结构层的检测”。共只铲除未达规范要求的混凝土面层,修复费用为301572.70元,具体责任如何划分,费用如何承担,请法院裁判。5.地下室顶板钢筋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处理: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板底采用碳纤维加固方案修复费用为1410910.49元。6.地下室侧墙钢筋间距及保护层不满足规范要求: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在外墙柱中补增加柱子方案修复费用为215906.49元。7.地下室顶板裂缝修补: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修补方案修复费用为170698.27元。8.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修复方案:根据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庭审提出的问题书面补充说明第7条“仅对楼板厚度偏小较多的楼板进行处理,对于楼板超厚的无法具体判断是否铲除”因修复方案未明确楼板厚度偏小较多具体标准,我方只能对所有未达到设计厚度的楼板进行修复费用计算,楼板超厚部分也未计算铲除修复费用。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修补方案修复费用为255772.09元。9.3#楼屋顶外墙部位渗水维修处理:华赣司质鉴定字(2019)第006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第9条只注明女儿墙与屋面接缝处有渗漏现象,屋面防水层未发生渗漏,只需对女儿墙四周约120米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26948.86元。10.上部建筑±0.00以下墙体渗水维修处理:华赣司质鉴定字(2019)第006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反映设备层侧墙抗渗等级是否达到P6,我方也无法判断是否拆除,暂按不拆除计算,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修补方案修复费用为67800.16元。11.楼板裂缝修补方案:华赣司质鉴定字(2019)第006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注明楼板裂缝并非是抽检裂缝,而是由百城公司指定检测部分的裂缝。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修补方案修复费用为967.09元。12.外墙阳台板、窗户挑檐板粉刷倒坡及滴水线修补方案:2020年3月19日检测公司按要求到百联首府进行该项目量化,但现场未交付使用的住宅所剩无几,无法进行量化。南昌三建称滴水线已施工但是由于外墙漆单位施工不规范,破坏了滴水线,而外墙漆工程是由百城公司指定分包,责任并不在南昌三建。造价鉴定中也并未单独计算滴水线费用。因修复工程量无法量化,修复费用计算困难,建议开发商贴出通知,告知如有住户因滴水线未施工到位,造成漏水的到物业登记,由施工方进行修复。此意见是否可行,请法院裁定。13.大门雨蓬挑板裂缝修补方案: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修补方案修复费用73.43元。14.外墙伸缩缝镀锌铁皮脱落:百联公司已提交修复费用凭证,在保修期内的修复费用为4700元整,保修期外修复费用为2000元整,具体责任如何划分,费用由谁承担,请法院裁判。15.内墙粉刷空鼓裂缝维修处理: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修补方案修复费用为256122.18元。目前住户大多已装修入住,若要维修,所花的人力物力远超过修复工作本身,对社会也会造成巨大不良影响,该维修费用如何处理,请法院裁判。16.上部建筑门窗松动:门窗施工不属于南昌三建施工范围,建议开发公司要求分包方承担修复工作。17.公共部门及地下室照明、消防联动时灯具不亮、灯具脱落、应急照明线路未按设计铺设4根线:2020年3月19日检测公司到吉安百联首府对该项进行量化,检测出有320盏灯具损坏,修复费用为4800元。因检测时已过质保期,灯具为甲方指定购买,维修费用由谁承担,请法院裁判。18.上部建筑排水管未加套管、套管锈蚀维修处理:2020年3月19日检测公司按要求到百联首府进行该项目量化,但现场未交付使用的住宅所剩无几,无法进行量化。造价鉴定是按普通套管结算,如发现漏水,施工单位有修复义务,若不处理,建议开发商另行委托他人修复,费用可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19.上部建筑45m以上门窗未与接地引下线连通:南昌三建已预埋引下线,铝合金窗施工单位未把引下线与窗体接通,属于铝合金窗分包方责任。20.户内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不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按《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中修补方案修复费用为10900元。本工程主体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设施等为2年”。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时间为2018年5月9日,检测人员于2018年8月15日进场,检测时上述第2、3、4、12、14、15、16、17、18、19、20已过质保期。若需收取维修费用,建议该维修费用交予业主委员会管理,以便小区后期的物业维修工作,妥否,请法院裁判。关于基础工程中大小承台的施工问题,造价鉴定中我们是按小承台计算造价的,《工程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无大小承台修复意见,修复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变更为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变更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一、百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南昌三建支付工程款27575109.72元,该款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1.5%/月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二、百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南昌三建支付分包配合费29.56万元;三、百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南昌三建支付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337611.13元;四、南昌三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百城公司支付质量修复费2422799.06元;五、驳回南昌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百城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24元、反诉费3989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580000元(南昌三建垫付)、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620000元(百城公司垫付),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5319元,由南昌三建负担660698元,百城公司负担824621元。

  南昌三建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多支付工程款1260883.10元;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多支付分包配合费50.54万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南昌三建不承担质量修复费用;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百城公司承担。

  百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南昌三建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百城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南昌三建负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南昌三建与百城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但不含甲方分包项目及交房标准以外的项目;合同工期675天(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按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一类取费标准计取总价税后下浮10%(高层建筑按一类取费,其余的项目套用相应的类别取费,二类取费下浮系数8%,三类取费下浮系数4%)计取工程价款,如遇政策性调整(包括执行定额调整、人工费调整等)按政府调价文件为准;主材套用江西省出版的《工程造价信息》吉安市材料价格,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其他辅材按定额基价;信息价没有或规格型号不相符的材料按甲指乙购方式执行;商品混凝土单价按同期造价信息下浮3%计价,调差只计取工程税金(3.477%),并参加工程总价下浮;签证项目面议点工统一按150元/天结算,合同价款暂定102228000元;履约保证金按100元/平方米递交,共计7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递交后合同生效),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南昌三建与百城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计价标准与2013年1月15日《协议书》相同,合同价款暂定114034300元。百城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显示,南昌三建于2013年2月27日向百城公司转款200万元,摘要为“吉安百联首府1#-6#工程履约保证金”。南昌三建在一审书面材料中自认百城公司垫付水电费614065.40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案涉合同效力的争议,集中于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百城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对案涉工程发出《投标邀请函》,正式启动了招投标程序。依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案涉工程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案涉工程招投标,应当适用该法的规定。在招标前,双方于2013年1月15日就案涉工程的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工期、履约保证金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了协议,签订了《协议书》。在这种情况下,再进入招投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属“明招暗定”,依照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无效,由此而签订的中标合同亦无效。案涉工程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合同无效,而2013年1月15日、2月22日合同与补充合同,均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签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无效。百城公司关于中标合同无效的主张与理由,二审法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6月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认为案涉工程不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即使遵循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而尽量促使合同有效的原则,中标合同在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下浮、工期、履约保证金等涉及双方实质利益的方面,与双方签订的其他三份合同明显不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没有按此合同履行,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4份合同均有效,二审法院难以认同,予以纠正。尽管案涉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南昌三建具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南昌三建主张适用中标合同的规定,百城公司主张适用补充合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首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南昌三建已经支付部分履约保证金,2014年4月20日制作的工程预算书、2014年7月6日的停工告知书、2016年8月30日水电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均对工程价款作了下浮的表述或者计算,而这些内容在中标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中标合同。补充合同既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也是最后签订的合同,应当参照该合同结算案涉工程价款。一审审理中,南昌三建申请工程价款鉴定,百城公司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在确定鉴定机构时,考虑省内只有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工程价款和工程质量鉴定资质,征得双方同意后,确定了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华赣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之后,根据百城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9日委托江西华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质量修复造价鉴定,百城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抽签确定工程质量修复造价鉴定机构,此时距鉴定机构2019年12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仅为5天。尽管一审法院在处理百城公司的异议时存在程序瑕疵,但案涉工程质量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百城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南昌三建主张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抽检的范围不能代表案涉工程的全况,鉴定机构不能提供验算数据进行核对,质量鉴定以及质量修复造价鉴定不应予采纳,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参照补充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根据造价鉴定意见和造价修正意见,案涉工程价款确定部分为91040309.53元,分包配合费29.56万元,合计91335909.53元。对上诉双方争议部分,二审法院认定如下:1.关于南昌三建上诉主张的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工程价款调增的问题。对该部分签证及联系单,057、水电05工程量签证单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及监理单位盖章,其它单证虽然没有百城公司以及监理单位签字,但南昌三建提供的收发文件登记表、文件接收登记表的记载以及签收人签字,能够证明上述单证已经送达百城公司,但百城公司没有签字或回复。按照补充合同约定,南昌三建应当按约定要求报送,百城公司在十五日未予确认视为认可。二审法院认为,南昌三建已经向百城公司报送相关单证,对南昌三建报送单证是否符合约定要求、是否认可或者提出不同意见,百城公司应当按约定期限回复意见。百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回复意见,应当视为认可。按照造价鉴定意见,对这部分工程价款1160196.58元,应当计入案涉工程结算价款。2.关于南昌三建上诉主张的分包配合费调增的问题。造价修正意见认定分包配合费为29.56万元,南昌三建认为应当按造价鉴定意见80.1万元认定,没有充分证据推翻造价修正意见,不予支持。3.关于百城公司上诉主张工程价款调减的问题。百城公司上诉提出鉴定意见多计取价款5437967元,并在二审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二审庭审中,鉴定人详细回答了百城公司的提问,解释了鉴定意见的依据与理由。二审法院认为,百城公司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没有充分的依据与理由,其主张调减5437967元不予支持。4.关于百城公司上诉主张调减水电费2326190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水电费用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百城公司代南昌三建付水电费,应当列为已付工程款处理,而不能按定额标准计算扣除南昌三建的工程价款,百城公司该主张没有事实、规范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92496106.11元(91335909.53元+1160196.58元)。

  双方认可百城公司已付工程款为72052597.25元(2016年9月1日双方对账2016年6月6日前付款64940518.4元+代付费用360533元;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付款6751545.85元)。同时,南昌三建一审自认百城公司垫付水电费614065.4元。百城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代付垃圾清运费512236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因百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系为南昌三建垫付,不予支持;对南昌三建自认以外的水电费用,因百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百城公司已付工程款72666662.65元。一审对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同时对百城公司垫付水电费用未予以认定与处理不当,予以纠正。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排除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经鉴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南昌三建主张案涉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对质量修复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南昌三建承担2422799.06元(1.地下室顶板钢筋间距的修复费用为1410910.49元+2.地下室侧墙钢筋间距及保护层的修复费用为215906.49元+3.地下室顶板裂缝的修复费用为170698.27元+4.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修复费用为255772.09元+5.3#楼屋顶外墙部位渗水的维修费用为26948.86元+6.上部建筑±0.00以下墙体渗水的修复费用为67800.16元+7.楼板裂缝的修复费用为967.09元+8.大门雨蓬挑板裂缝的修复费用73.43元+9.内墙粉刷空鼓的修复费用为256122.18元+10.户内卫生间马桶排水管口距墙体距离不满足规范及设计的修复费用为10900元+11.外墙伸缩缝镀锌铁皮脱落修复费用6700元)。对其中第9项,鉴定意见明确已过质保期,应当扣除256122.18元。对其中第10项,鉴定意见也明确已过质保期,但二审法院认为该缺陷并不受时间因素影响,一审计入修复费用正确。对其他项目修复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认同。南昌三建部分上诉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因此,南昌三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为2166676.88元。百城公司提出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修复费用7475631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百城公司提出由南昌三建承担墙改基金无法返还的损失444410元,因百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系南昌三建行为所致,不予支持。百城公司提出南昌三建工期延误长达300天,应当根据补充合同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7084886.6元。二审法院认为,因补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百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损失,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尽管补充合同无效,但双方于2015年2月14日就工程进度款支付形成了会议纪要,2015年12月24日百城公司向南昌三建出具《承诺函》,明确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由百城公司按月利率1.5%计息,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百城公司应当履行。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百城公司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对1168万进度款未付部分应当支付利息580260元,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按照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90%工程价款,截至2015年9月28日,百城公司应付工程款83246495.50元(92496106.11元×90%)百城公司实际支付61717834.60元,垫付费用799898.40元(对账水电费131000元+对账彩板房临设费54833+水电费614065.40元),合计付款62517733元,欠付20728762.50元。因案涉合同无效,百城公司在受领竣工工程同时负有支付全部案涉工程款的义务,但根据《承诺函》的内容,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8日为双方最终结算期间,对工程价款10%的余款不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1月8日,百城公司付款68638362.65元,欠款23857743.46元。百城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因此,对工程价款90%欠付部分即20728762.50元,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4143192.45元(具体计算见附表);对工程价款欠付部分即23857743.46元,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5月26日,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1513300.54元(具体计算见附表);对最终欠款19829443.46元(92496106.11元-72666662.65元),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自2017年5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向南昌三建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5月26日,百城公司应当向南昌三建支付利息为6236752.99元(580260元+4143192.45元+1513300.54元)。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诉讼请求以及上诉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百城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昌三建支付工程款19829443.4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5月26日利息为6236752.99元;自2017年5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9829443.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三、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南昌三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百城公司支付质量修复费2166676.88元;四、驳回南昌三建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百城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0424元、反诉费3989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580000元(南昌三建垫付)、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620000元(百城公司垫付),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53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636.78元,共计1904955.78元,由南昌三建负担571486.73元,百城公司负担1333469.05元。

  本院再审中,南昌三建公司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百城公司对利息的起算时间和金额、质保金返还时间、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1160196.58元及鉴定意见多计取的5437967元部分有异议,对其他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按照补充合同和《承诺函》的约定,案涉工程款付至造价80%的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应付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10月6日起算,结算审核期限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质保金分阶段返还的时间节点和比例,分别为2016年9月28日后返还工程造价3%的质保金,2017年9月28日后返还工程造价1.5%的质保金,2020年9月28日后返还剩余工程造价0.5%的质保金;造价鉴定修正意见书中已完工程修正造价91040309.53元中未扣除该意见书说明第9点载明的应调减工程造价金额171407.15元。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百城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及一、二审判决情况,本案再审范围和焦点问题为:1.案涉工程造价应否调整;2.质保金应否保留并对相关款项计算作出调整;3.利息计算应否根据前述问题进行调整。

  案涉四份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南昌三建有权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补充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关于焦点问题1,首先,关于未签字部分签证及联系单所涉工程量1160196.58元的问题。南昌三建提供的收发文件登记表、文件接收登记表的记载以及签收人签字,能够证明该部分签证及联系单已经送达百城公司,而百城公司没有签字或回复。补充合同约定:“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签证,则发包人不予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发包人未确认视为认可。”该部分工程量金额较大且所涉签证及联系单均已送达百城公司,若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实际施工,百城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但其没有签字或者回复,不符合常理。二审判决认定百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回复意见之行为视为认可,并无不当。其次,本案再审时,百城公司主张造价鉴定意见多计算造价5437967元,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本院注意到,该专家辅助人在一、二审期间均已出庭参与诉讼并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再审期间未发表新的意见。案涉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出具造价鉴定意见和修正意见后,多次派员出庭接受当事人及专家辅助人的质询,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案涉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故该造价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参照补充合同并根据造价鉴定意见和造价修正意见,案涉工程造价确定部分为91040309.53元,分包配合费295600元,合计91335909.53元。其中,造价鉴定修正意见书说明第9点载明:“鉴定意见书墙面纤维网及屋面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层依据图纸计算到位,但在我方出具报告后质量鉴定又补充资料说明墙面纤维网有部分未施工,实际施工35.7%;而屋面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层虽未做专项检测,不能直接证实未施工,但检测人员依据现场取芯情况分析得出未施工,依据实事求是原则,此2项应予以调减;……(2)依据双方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百联首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已完工程造价金额应调减171407.15元(未包含在修正造价中)。”经南昌三建公司核实,修正后的工程造价91335909.53元中确未调减该项工程造价171407.15元,二审判决对此未予调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百城公司主张的调减其他工程价款5266559.85元,鉴定人在一、二审中均已作出答复并解释了鉴定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二审判决采信鉴定意见未予调减并无不当。综上,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92324698.96元(91335909.53元+1160196.58元-171407.15元)。

  关于焦点问题2,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是一种法定义务,故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二审判决对质保金未予保留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现南昌三建主张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质保金保留比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相应利息计算。依照补充合同“5%的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要求退还,于竣工验收第一年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3%,第二年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1.5%,所有保修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0.5%(免息,无质量问题)”“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的约定,百城公司应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前返还3%的质保金2769740.97元、2017年10月5日前返还1.5%的质保金1384870.48元、2020年10月5日前返还0.5%的质保金461623.49元。鉴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已全部届满,而百城公司未按期返还,故其还应按月利率1.5%分段支付质保金利息。

  关于焦点问题3,双方当事人对于二审判决认定百城公司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对1168万进度款未付部分应当支付利息58026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补充合同“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一周内付至工程已完每项单体工程总造价的80%;……工程决算后一周内付至已完每项单体工程决算总造价的95%”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百城公司按照总结算价款的80%付款。截至2015年10月5日,百城公司应付款73859759.17元(92324698.96×80%),已付款62517733元,欠付款11342026.17元。根据《承诺函》的内容,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18日为双方最终结算期间,对结算余款不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1月18日,百城公司付款68638362.65元,欠款21839842.33元(总结算价款的98%,含3%的质保金2769740.97元)。百城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因此,对总结算价款80%欠付部分即11342026.17元,自2015年10月6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671047.16元;对欠款部分21839842.33元,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5月26日,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1241021.91元(1397749.91元-1728元-155000元);对总结算价款98%欠付部分17811542.33元(92324698.96元×98%-72666662.65元),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10月5日,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1175561.79元;对总结算价款99.5%欠付部分19196412.82元(92324698.96元×99.5%-72666662.65元),自2017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10366062.92元;对欠付款总额19658036.31元(92324698.96-72666662.65元),百城公司应当按月利率1.5%自2020年10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向南昌三建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0月5日,百城公司应当向南昌三建支付利息为16033953.78元(580260元+2671047.16元+1241021.91元+1175561.79元+10366062.92元)。

  综上所述,百城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再审申请人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658036.3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5日利息为16033953.78元;自2020年10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9658036.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424元、反诉费39895元、工程造价鉴定费580000元(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620000元(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53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636.78元,共计1904955.78元,由被申请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6469.78元,再审申请人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8486元。

  审 判 长  黄 鹏

  审 判 员  李延忱

  审 判 员  郁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镜玄

  书 记 员  向 往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 huhuonline@163.com
胡孟宁律师:13882188933 hml-l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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